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规制与完善建议
2019-02-19李素琴程亮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李素琴,程亮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就业乃民生之本,立国之策,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重视。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年均一千三百万人以上,就业难的痼疾得到了有效缓解。但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基本国情难以在短时期内做到根本性改变,大众就业、万众创业在具体实施中仍面临不少难题。如何有效落实就业,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就业目标的重要任务,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目标的实现。笔者结合我国当前就业立法实际试谈几点看法。
一、劳动就业的内涵与立法现状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之规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职业。在具体实践中,就业人员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运用中必须予以准确区分和把握。根据国际劳工统计会议规定的通用标准,就业人员包括:正在工作中的人员、临时不工作但有职业的人员、雇主和自营业人员等。具体到我国,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关于就业年龄的基本规定,我国的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及以上,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或经营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具体包括了在城乡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就业的全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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