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服刑人员受教育权保障及救济现状
2019-02-19李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教育
李 楠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一、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理论概述
我们基于“平等”这一普适价值打量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发现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因曾经伤害了社会,正承受着法律给他们的惩罚,并被我们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待着——即监狱服刑人员。不可否认,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罪犯始终是处于被歧视、被憎恶的弱势群体地位。然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罪犯在监狱内所享有的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往往可以映射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自由民主法治程度。罪犯也是一国的公民,他们于法应当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代刑罚理论不仅仅把刑罚的作用简单地视为用痛苦去实现预防,它也同样强调监狱的教育作用。监狱应通过各种教育消除罪犯的犯罪性并使其获得知识与技能以更好地重返社会,不再危害社会,为社会创造价值。“攻城为下,攻心为上”,刑罚的痛苦,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减弱,但心灵上的改变却可以伴随人的一生。完成这种改变的任务,非教育所不能承担。
本文所探讨的教育,主要是在监狱内进行的,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系统性、持续性的教育,因此有必要对监狱服刑人员的范围作以界定。本文所指的服刑人员,仅指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自由刑犯人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正处于考验期的犯人,即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在监狱接受刑罚处罚的人员,不包括拘役和管制、身体患病或其他原因而实施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及假释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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