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
2019-02-19刘子凡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刘子凡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互联网+”战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更加迅猛,互联网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然而,高速发展的网络市场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侵害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在互联网行业市场的竞争中,互联网经营者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利用一些非法的技术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1]2017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规制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取得了重要突破,但问题依旧存在,同时法律在实施中即执法和司法上仍面临一些挑战,亟待解决。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中竞争行为的规制
面对近来互联网领域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法在第十二条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列出了四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条兜底条款。主要内容有:(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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