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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税务”背景下的税收信息化研究

2019-02-19◆叶◆吕

税收经济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税务局征管税务

◆叶 青 ◆吕 阳

内容提要:自国家的“互联网+”发展战略出台以来,“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践探索不仅依靠大数据技术的信息化社会发展,更依托于信息化的技术供给和制度安排。在“互联网+税务”战略的引导下,税收信息化展现出电子税务局、智慧税务、全信息化税务系统、云上税务等区别于传统的信息发展路径。文章将对税收信息化相关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实现信息管税、服务兴税,切实降低涉税风险及高效治税的目标。

互联网理念不断改变一切固有的连接形式,成为转变生活模式、生产方式、经营形式的主要“诱因”,每个人都是数据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互联网企业家马云更是直白地将数据与煤炭石油相提并论,所谓“万物皆数”,工程院士倪光南评价大数据称:“大数据具有集成融合、计算、洞察、预见四种能力”,①转引自赵 恒:《大数据的脚印:为你讲述数据背后的故事》,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7年版。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随着税收改革的稳步推进,税务部门的机构、人员整合必将倒逼征管能力的提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社保费收入等的叠加征管与服务要求,将迫使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等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互联网+税务”将深刻影响“管事”“管户”“管数”的税收治理格局。

一、“互联网+税务”的形成与发展

“互联网+”已经成为集体、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当中不可缺失的重要一环。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处理税收信息数据,能够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并在“放管服”的要求下不断增强行政透明度。根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72亿人,普及率实现55.8%,庞大的网民规模自然就会生产、交换、消费、储蓄等庞大的涉税信息。公共服务逐步在线上加快成为引领未来税收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如湖北地税于2014年8月1日上线电子税务局,打破了税收业务办理的时间及空间限制。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税务系统上线率已达到90.32%。②袁显朋,赵联果,王 玉,殷雪松:《“互联网+税务”的机遇与挑战》,《会计之友》,2017年第6期。税务机关依托化繁为简的无纸化、电子化、影像化信息,可以更好地完善征管和纳税服务。此外,纳税服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设置的信息传导,可以倒逼内控机制不断完善,使得涉税信息的风险防控能够整体推进,纳税信用数据制约形成的“红黑榜”能够促进诚信纳税环境的形成,并能实现高效的税法政策宣传和精准治税,避免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同时涉税信息的日趋透明有利于自发阻止违法行为,减少办税差错率,舒缓税务干部压力。

“互联网+税务”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可定制个性化服务等诸多优点,可以让整个办税流程不分时间、业务、空间,在硬件服务器满足的前提下,就可以在特定的服务端口同时解决纳税群体的难题。显然,电子税务局可以解决实体税务局“排队”的不便,大数据支撑的智慧税务局可以使纳税服务更加多元化,增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互动,打造个性化的“一对一”服务定制菜单。自动化、移动化、普惠化的线上税务局可以提供均等化纳税服务,避免实体办税过程当中的言语、肢体接触,避免面对面的矛盾激化,维持税收执法的社会公平正义,最终让每个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形成人人共有的绿色网络办税通道。比如,在设定个性化税务网络账号之后,纳税人可以随时在服务界面了解税款是否缴纳、申报期、税收最新优惠政策和违法惩罚,可以逐步培养起纳税人自主纳税能力,并可以让税务征管人员从前台政策指导、收取资料、人工抄报转移到后台的数据控税、云上管税、数理税账上来。

(一)“互联网+税务”代表未来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

“互联网+税务”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产物,是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信息化的需要,也是提升税收遵从度的有力举措。税务机构改革之前,由于“分税制”的要求,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会迫使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开发许多“各自为政”的征管信息系统,虽说可以充分释放地方税收征管技术的自主发展,但与之相悖的则是税收治理成本的增加与“小数据”管税的多元化,显然“金税三期”经过长时期的发展过后,技术基础已然形成,在以往国税地税依托这套统一系统合作过后,紧接而来的税务机构改革也早有“征兆”。原有的征管模式是基于“小数据”下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充分体现大数据理念和现代信息技术,在带来征管软件重建、离散、更新巨额成本的同时,还不利于地方政府的综合行政管制,也不利于纳税人满意度的提升,“金税三期”的运行与合并的实现,就会实现“+”的增值效应。一是机构合并使业务、人员都实现了最优化,能够用最少、最精的人员机构体系办最大的事。实现机构职能最强化,覆盖征收税收、非税收入、社保费;实现人员素质最强化,“一站式”可以办理所有涉税(费)业务、降低纳税人缴税的时间成本和业务成本;实现征管功能最强化,营改增的改革不仅在于避免重复征税、激活市场活力、推动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也间接实现了征管系统的优化升级,减少了征管软件的开发及运营成本,减少重复报税,实现涉税数据的集中收纳分析,合理降低“制度成本”。二是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税收信息化背景下的“金税工程”不仅在于涉税信息的归纳整理,更在于信息的清洗与利用,通过税收收入与经济关系的计量判断、税种占比与税制结构的影响关联、税收贡献率与企业规模的匹配变量,妥善处理好市场经济主体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正义、高效的税收环境,避免税收征管数据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全方位解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涉税数据。三是能够为多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信息平台留足空间,推进财政监督。税收征管质量的实现不仅以税务机关为唯一主体,同时也关联银行、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信息,进而实现政府信息的整体透明,通过税收收入端的高效征管,间接优化财政支出端的财政预算支出安排,零基预算的推开,实现公众参与式预算,助力诚信政府、廉洁政府的养成。

(二)“互联网+税务”助力税收增长

“没有税收信息化就没有税收现代化”,基于顶层决策的制度设计,“互联网+税务”的文本政策基础不断完善。比如:《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等文件,指出了大数据、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其中,在税收方面,重点推进发票、信息、办税服务、智能应用和社会协作5大板块,涵盖申报缴税、电子发票、涉税云服务等20项具体行动;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发改办高技〔2013〕3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财综〔2017〕32号等文更是直接介绍了电子商务、大数据城市、电子发票、档案、票据的运用。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开展首批11类28项的“互联网+税务”试点示范工作任务,2016年9月制定电子税务局信息数据规范,2016年10月“金税三期”经过周密部署和边试边改,最终全覆盖推广上线,使全系统税务征管软件完整统一,促进了征管信息化“高速公路”再度优化。在推进税收信息化的背景下,“互联网+税务”将获得强有力的快速发展支撑,各种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技术将会运用到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税款流失现象将会大幅减少,信息治税无疑将是降低涉税风险的主要技术手段,也是保证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重要举措。

(三)“互联网+税务”助力税制改革

以数据为基础的信息时代是“数据互联链接的关系总和”,所有涉及税收的数据都是信息管税的“基石”,线上线下的技术融合是促进征管改革的重要支撑。在国际税收博弈的过程中,“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改革正稳步推进,当前增值税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为基础,此前增值税发生了多次重要改革:1983年财政部施行《增值税暂行办法》;1984年为增值税过渡阶段,以产品税为基础采取过渡性改革,表现为税率档次多、范围窄的现实特点;1993年,实施增值税规范改革,减并税率并增扩征税范围,完善计算方式,引入国际标准规范性做法。此后的2012年,“营改增”将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到征管范围;2017年,《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指出,2017年7月开始取消13%的税率,适用11%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5月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挡减至16%、10%和6%三挡,①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小规模纳税标准定为年销售额500万,部分行业进项税可退等。这些变化不但简化了现有的“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并且针对世界范围内的减税浪潮实施“营改增”等制度减税,显然有利于释放“放水养鱼、让利于企”的减税效应,降低税负可以切实帮助企业节约运营的制度成本,使企业的生产综合能力显著提升,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的创立、发展、成熟,能够为税收收入另辟蹊径,实现税收基础的有效扩充,减税的税种贡献能够为增税的税种留下更多的增值空间,从而调整税收结构,增加直接税在整体税收当中的比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凸显社会公平的改革也将依托于“税制、税基、税率”三者的政策引导和服务质效。因此,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信息管税才能不断增强征收管理能力、夯实纳税服务效果,“互联网+税务”的发展最终也将促使现代税收制度的形成,并不断保证和完善税收收入政策的落实,杜绝“跑冒滴漏”的偷骗抗欠税行为发生,理顺税务登记、纳税评估、日常征管、政策宣传等管理关系,涉税数据贯穿始终将激发“应收尽收、应管尽管”的新征管动能,将维持税制改革的高效推进,成为税务工作保障的“数据天网”,避免涉税风险反弹与“随机发挥”。

二、“互联网+税务”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和痛点

(一)税收征管软件的繁杂化

软件开发的目的往往在于征收管理,若只考虑税收收入入库,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就会给纳税人和基层税管员实践中的应用造成不便。据相关统计:当前基层的各式软件系统达到37个,其中行政类16个,业务类21个,税务人员应熟知应会的就多达12个,其中行政类3个,业务类9个。②张国钧:《关于“互联网+税务”的几点认识》,《税务研究》,2017年第3期。显然,非便捷的繁杂征管会导致服务效果大打折扣。大数据的涉税信息分散、偏移也不利于实现信息利用的最大化。况且在“金税三期”颠覆共享模式以后,虽说数据分析不再是传统的简单汇总及分类方式,但管理决策模块所包含的绩效管理、纳税遵从、税源分析、政策评价等都严重依赖于分行业或是分税种的指标组合法,数据清洗及分析无法精确还原涉税业务的事实,容易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反耗。“金税三期”升级工作还需持续推进,在充分收集数据、整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输出经济价值的全过程中都依赖于涉税信息的合法环境,更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二)电子涉税数据的“非法化”

2014年6月,京东商城开出首张公司可报销的电子发票,虽说电子发票发展迅速,但电子发票并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这种现象的实质是信息的缺失,管票反而会增加附加成本。最终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让信息管税并取消发票。法理上虽规定了以票管税,但法律并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具备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一般会根据涉税要素来规范义务。《税收征管法》则规定合规发票“应当”作为记账凭证来据此完税,这客观上导致了大量无账、无票、无税现象。①焦瑞进:《大数据治税》,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版。比如“双11节”产生的销售额与不索要发票行为带来的数字征管问题依然突出。现有的税收合法依据主要是各地税务机关出台的保障条例、办法和文件,涉税信息繁杂,违法信息掺杂其中,间接导致电子涉税信息被贴上“非法”标签,仅靠2017年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略显单薄。对于涉税电子发票,目前尚未获得与纸质发票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无法突破纸质发票的限额、跨级领取审批,这是阻碍税务机关高效办税和纳税人便捷纳税的“症结”。各种身份涉税方式亟须法律确权,征纳义务与权利还有待廓清,而数据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安全性则是线上税务局得以发展的根本前提。目前,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整合还缺乏对外部病毒、网络攻击、垃圾邮件、虚假信息、信息窃密等方面的有效应对之策,致使涉税信息安全无法确保,这些涉税信息有的直接会危及商业秘密和生产经营决策,内外网的人为隔离或许未能形成“安全屋”。

(三)税务机关所获数据的“缺失性”

税务机关在征税流程当中,能够获取的涉税数据时常面临失真、滞后、缺失的困境,导致涉税信息综合判断背离科学方向,使税收信息的获得难易程度不一致,原始数据保值及挖掘后产生的数据剩余价值都会使价值密度失衡。税务机关所获信息具体包括有:税务登记信息,能够判断纳税人的基本背景和外延属性;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信息,能够直击同类企业的税务行为;执法及稽查过程当中的凭证、报表、账本信息,能够弥补涉税信息的过失及违法缺失。以上几类信息都算间接信息,诸如纳税号、注册时间、办理责任人等信息必然真实,但企业背后隐性的直接生产、分配、消费和交换信息大量失真、缺失,这是大数据治税需要弥补的技术漏洞,也是未来“税务端、企业端、第三方端、互联网端”“四位一体”整合大数据的发展方向。

(四)数据人才队伍建设的“偏颇性”

大数据治税需要考虑人才选拔、培养的整个流程。当前信息技术型人才招录除了设定计算机专业门槛外,须通过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笔试,无领导小组或是结构化面试来引进人才,这种选拔途径更加偏向于招收综合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数据专业人才脱颖而出。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双元制”教育体系在我国还未成气候,不像德国税务人员在正式工作前须拿出一半时间用于专业培训,一半时间用于业务实习。从目前来看,税收理论知识丰厚与信息技术实践能力出众的互联网税务人才比较匮乏。

三、促进“互联网+税务”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促进大数据征管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互联网+税务”的可持续发展,大数据征管分析数据又会及时用来调整经济政策。20世纪6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还缺乏对增长和发展的思考,迫于综合国力竞争,往往只考虑GDP的增长,对税收收入质量不太在意,无论是战争年代的军备竞赛还是和平年代的大开发,都缺乏对环境关系的认真思考。以粗放发展模式来发展经济无异于饮鸩止渴,集约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尚需破冰,1972年罗马俱乐部在《增长的极限》中率先提出“合理持久和均衡发展”;1987年联合国报告《我们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大会上,这一发展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同,体现了共同发展、协调发展、公平发展和高效发展的内涵;2015年9月,联合国纽约总部可持续发展峰会提出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通过社会经济环境等维度,综合解决2015—2030年的世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是税收存量稳健、税收增量高效、税收质量强劲、税收责任实现的主要目标,也是大数据征管的行动指南。

(二)加快构建全域电子税务局

“互联网+税务”是为了实现征管方式的转变,使实体和虚拟税务局同时运行,且电子税务局的全域普惠将会是未来税收互联网发展的根基。“线上线下”的业务配合有助于提升征管效率,影响“服务+执法”综合效应的税收遵从。根据“互联网+行动方案”,预计到2020年,就会形成线上线下、前端后台相融合高效统一的信息化新一代电子税务局。充分发掘电子税务局这座金矿,就能够在比较动态博弈当中提升技术潜质,解决纳税(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人员、中介组织等各主体间的信任危机、透明危机和遵从危机。一是可根据顶层设计的组织机构管理规则加以构建。在电子税务局构建前期,主要依靠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综合性的征管平台,即平台的功能要适应所征税费的全域,包括所含行业和税费类型,省级税务部门可着重开发适应地方特色的部分区块,但程序开发必须符合申报流程和征管实际所需。为避免资金随意使用,可尝试让重庆、北京、广州特派办对省级税务部门的征管系统开发资金进行内部抽查,配合事中、事后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在资金内控和外控方面的监督,实现征管资金监管全覆盖。省以下税务部门负责征管业务执行和根据上级风险控制的系统提醒,加强对涉险企业的排查整改力度,促使市场经济良性和谐发展。二是要完善电子税务局的功能设置,要提供纳税人外线纳税服务,主要开展实时查询、网上预约、信息查询、12366人工智能在线解答和政策宣传,投诉专线等办税服务,同时拓展微信、支付宝等端口缴税功能,实现银联协作手机移动入库缴税、罚款等。完善实名电子发票认证板块,打造电子化诚信体系,在系统内部设置管理内线,开展内线常态化机制化的征管系统培训操作板块,不断提升税收管理人员的软件操作水平。在电子化、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决策系统中开展纳税评估、风险内控等各项工作,同时为第三方税务代理机构和政府机构组织开辟沟通区块,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和运用。三是加快《税收征管法》和《电子签名法》修订,发展大数据运用新形态,规范数字证书使用,提升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三)社保费系统与“金税三期”信息互联

税务系统合并打破了社会保险费二元征收主体并存的尴尬局面,避免因征管方式导致的国家利益损失。一是迅速将社保费的征收运用到“金税三期”当中,所征资金与财政部的全国社保基金对接,方便投资运营增值,充分应对人口老龄化。通过修订《社会保险法》,可实现税费“同管、同征、同查”,不断完善社保管理体系。二是为应对数字经济和数字货币,税企应当研发共用区块链技术系统,发挥其去中心化、可信任、不可篡改、价值转移、可追溯等特点,利用哈希加密和双花理论,合理划分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分布式储存涉税信息,减少政策实施的外部阻力,增强对伪造账目的动态监控,减少人工下户频次,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减少涉税风险和结算成本。如洪都拉斯运用该技术建立了房地产契约等级和交易制度,预防了腐败,保证了涉税信息的精准。①徐明星,田 颖,李霁月:《图说区块链:神一样的金融科技与未来社会》,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

(四)非税收入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

非税收入此前长期被“预算外资金”称呼替代,2011年被纳入预算管理,2015年《预算法》实施后被锁定在“四本”预算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首次提出“非税收入”,它通常是专款专用形式,是供给非普惠准公共服务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指政府债务和税收收入之外的收入。当前国家已经明确将社保、非税收入交由税务局管理,这有利于实现数据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涉税信息管理。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当前主要有12种非税收入。必须要清理归并不必要、不合理的非税收入,将部分非税收入通过立法变为税收收入,合并后的税务局可考虑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国地税特色征管软件系统,强化“金税三期”系统,建立非税收入的信息接口,逐步将涉及非税收入的部门信息依据规模及难易依次共享转移到“金税三期”平台上来,开辟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征管区块,使财务票据直达征管系统,自动实现核销、账目比对等信息化管理。

(五)加强“互联网+税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互联网+税务”信息治税管理需要加大对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相关部门应增加学校计算机教师人员编制,强化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师资力量;税务部门应重视招录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在日常教育培训上除了党建和税收业务培训以外,创新性地开设大数据知识讲堂等活动,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邀请专业人士来讲授大数据在税收管理上的应用,或组织税务人员集中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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