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属性变迁与制度供给需求
2019-02-19张安毅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农村
任 兵 张安毅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郑州 450000;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16)
我国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权益如承包经营权等,一般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名义取得。“三农”问题的解决始终与农民能实际享有多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制度是否健全有很大关系。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等都与目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缺失息息相关。然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规则、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前提是准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当前我国学术界并无较为一致的、有说服力的结论,相关认识模糊、混乱,这可能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产生于特定时期,承担着特殊历史使命,不是基于科学立法的产物,这也导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至今缺乏专门的立法规则。因此,本文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依据农村社会变迁对现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性质转变的影响,揭示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应有权利属性,并分析其未来顺畅运行的制度供给需求。
一、 历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法律和组织章程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各种权益的总称。因此,这种成员权属于何种属性的权利,要从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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