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刑罚体系的重构初探
2019-02-19陈永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陈永辉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四平136000)
一、风险社会下的人工智能产品
人工智能的概念最初由麦卡锡于1956年在达特茅斯会议上被提出[1]。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象棋世界冠军卡斯帕罗夫被电脑Deep Blue击败。惊恐之余,世人仍坚信电脑Deep Blue的侥幸胜利依赖于其在象棋领域的运算速度,在更注重思维能力和直觉的围棋领域,人类具有独特的天生优势是不会被战胜。然而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被Google公司推出的机器人Alpha-Go一举击败。后机器人Alpha-Zero经过深度学习,以100比0全胜Alpha-Go,这让人类彻底陷入隐忧之中。2017年10月26日,当日的新闻头条无疑被“沙特阿拉伯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身份”霸占。此后索菲亚还被聘请成为世界上首个在线教育的AI教师,并与演员威尔·史密斯模拟约会场景。2019年春晚深圳分会场机器人Walker惊艳登台比同台演员更精确跳舞。一个个事例表明:人工智能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亦时代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正如俄罗斯总统普京所言:“无论对于俄罗斯还是全人类而言,人工智能都是未来。人工智能蕴含着巨量的机遇,同时也隐藏着难以预料的威胁。谁在人工智能领域能够成为领导者,就能够成为世界规则的制定者。[2]”狄更斯所言:“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3]”人工智能将人类带入高效、便捷、精准的时代(即人工智能时代),同时也给社会传统法律体系带来巨大挑战。滞后性是法律天生的局限性,当人工智能在风险社会中极大地增强了人类能力时,现有的法律制度将会呈现出局限性,亦是现代刑法所必须面临的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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