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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的建成

2019-07-23王维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规则

王维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沈阳 110854)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将重要的、重点的置于前面是一个习惯性做法。一旦一个事物在众多与他存在并列关系的事物中居于前侧,则它将在这些事物中占据首要的位置,并发挥着与其位置相称的作用。考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有关于“证据”的表述,可以发现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在“首要位置”上,其次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①。已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②宣告着言词证据,尤其“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将日益削弱,实物证据则恰恰相反,其作用将逐渐被强化,故有学者认为,“通过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及其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的实物证据,是“现代证据之王”[1]。

但多年来,立法和实践以及学界研究的焦点始终聚集在非法言词证据的辨别和排除上,鲜有对实物证据的相关成果,仅有的也集中于实物证据收集环节合法性的研究上。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例如疑点重重的陈国清案,嫌疑人杨士亮尚未归案,对现场烟头的鉴定意见已出,而后该烟头下落不明,无法证明其是否是在现场所提取。且出具该案凶器——单刃刀的鉴定意见的时间早于提取的时间。导致该案嫌疑人陈国清、杨士亮等4人22年来先后4次被判处死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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