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比特币敲诈勒索犯罪的侦查治理
2019-07-23栾润生王超强
栾润生,王超强,李 娜
(1.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安徽合肥 230088;2.亳州市公安局 安徽亳州 236800)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化生存模式和犯罪的数据化新生态[1],需要我们审时度势、精心谋划、超强布局、积极应对。其中,比特币勒索罪是值得高度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2017年,全球多地爆发了勒索病毒,有150多个国家的超过30万台计算机、10万个组织或机构以及个人受到感染,其中包括美国、西班牙、法国、德国、俄罗、英国以及中国等全球各地多个企事业单位、高校和部分政府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影响。对此类犯罪,我们要充分挖掘犯罪特点、理清犯罪脉络,做到深入分析、系统侦查、科学取证、全面治理。
2009年,一位名叫SatoshiNakamoto的计算机程序员发表研究报告:《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表达了他对电子货币的创新思路[2]。比特币(BitCoin)作为一款开源软件,以P2P的网络形式存在的数字货币,但是这种货币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它的支付系统是去中心化,无第三方监管[3]。笔者认为,其没有内在价值不能兑换其他商品,但却在法律的边缘游走,比如暗网上的交易,大多数都是以比特币等价交换,同时,其没有实物形态,不具有法定货币,更无任何政府、法律实体监管支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比特币列为一种虚拟商品。《通知》要求:各大金融、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比特币有关的业务、服务和结算工具等;各交易平台、网站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反洗钱义务,如:严格身份识别、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等,有效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