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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2013—2018年的556个案例

2019-07-23韦香怡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程序规则

韦香怡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20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排非”,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重要证据规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界也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热点问题展开了诸多讨论。与之相对应的,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仍然面临困境,极少被适用。非法证据排除“难”已经成为从被告人、律师到法官的共识。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大规定的出台,表示着我国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二个阶段是在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第54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从立法的高度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对应的《高检规则》与《高法解释》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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