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进路
2019-02-19袁日新
社会科学家 2019年8期
关键词:制度
袁日新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这是我国就市场竞争问题做出的重大顶层制度安排,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对当前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也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称《实施细则》),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内容加以细化和完善,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又一顶层设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从法权意义上说,公平竞争审查的核心要义在于释放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创造活力,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依法调控经济运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能动作用创设坚实的法治基础。显然,这是当代中国法治不可回避的重大使命。黄勇教授较早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具体制度,推动该制度的法治化发展是确保制度确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必由之路。[2]他从两个层面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内涵,但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王先林教授提出未来宜将公平竞争审査制度正式上升为法律的层面,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3]他实际上探讨的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入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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