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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下罪犯再社会化中的监狱民警关注:情绪劳动视角的微观审视

2019-02-18曾先锋刘红霞

社科纵横 2019年1期
关键词:情绪差异

曾先锋 刘红霞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海南 海口 571100)

罪犯再社会化是当今司法改革、监狱管理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其工作过程就是为了弥补罪犯在犯罪之前社会化方面的缺失和不足,以便未来更好地处理工作、满足生存需要和与人的恰当相处。监狱是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的单位,更是其对其进行再社会化的主要场所。这一特殊职能的实施不仅是劳动、教育、管理过程,更是促进罪犯个体成长的情绪劳动和情感交流的一种特殊教学过程,该过程直接涉及的人员为监狱民警和罪犯。

一、罪犯再社会化中监狱民警情绪劳动的含义

情绪劳动(emotional labor)源于20世纪80年代Hochschil对空乘人员在工作中所表现的情绪动机是为了薪酬还是顾客满意度进行研究而出现的。目前,情绪劳动涉及生物医学、神经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一般而言,情绪劳动的概念较多在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学科范畴进行界定。管理学领域的研究者大都认为情绪劳动指个体为了获取薪酬或者客户的满意度而通过肢体语言和面部表情表现的行为,强调情绪劳动是根据工作和组织的要求来做出合适的情绪反馈,认为情绪劳动是员工在工作中通过对情绪的调节和控制。心理学领域认为劳动情绪指个体反映外部刺激与主体需要之间复杂关系,是一种以多种形式的复杂心理,有一定的客观情景、生理唤醒、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等要素组成,即在劳动中将心理资源降低到最低化并希望换取薪酬、工作对象的认可亦或者领导的认可以维持心理资源的平衡,否则就会出现心理资源失衡,导致员工产生职业倦怠或者消极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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