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中的矛盾纠纷及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以J省A县为例
2019-02-18杜伟泉叶红斌
社科纵横 2019年2期
关键词:矛盾
杜伟泉 叶红斌
(1.南京邮电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23;2.江西省安远县林业局 江西 安远 342100)
一、研究缘起
与森林资源相关的纠纷称为涉林纠纷,包括权属争议和合同纠纷,其中合同纠纷又包括侵权纠纷和流转纠纷。林权流转纠纷中的山林权属并没有变动,只是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林权流转是林地生产要素和林木产品市场化资源配置的方式,是社会资本进入林业,促进林地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途径,是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出进一步部署。国家林业局就出台相关 《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要求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还提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构建全国统一林权流转网络监管体系等措施。
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林权流转中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炒买炒卖山林、流转程序不规范、政府监管不到位、林农利益受损等问题,林权流转过程中一系列社会风险逐渐凸现,个别地方甚至还因利益纠纷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如云南孟连县“7·19”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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