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妨害司法罪立法的反思与完善
2019-02-18徐翕明
社会科学家 2019年4期
徐翕明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惩治和防范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步伐加剧,公民的法治意识正逐步增强,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类诉讼案件正逐年上升;但随之相伴的是,虚假诉讼、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也日益严峻。[1]这些妨害司法的行为或是不在现行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因而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或是现行法的规制不够到位,难以有效惩治。总之,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运转,是与法治国家建设背道而驰的。正如有学者指出:“妨害司法犯罪的罪名体系科学与否,关乎国家司法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运转,关乎法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正确地解决,司法公正能否实现。”[2]然而,受制于我国“无讼、厌讼”的文化传统,以及起步较晚的法治建设,因此在妨害司法犯罪的立法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因此,本文拟在梳理我国现行妨害司法罪立法的基础上,就我国妨害司法犯罪的立法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妨害司法罪立法之梳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妨害司法罪更像是一个犯罪学的概念,它既不是指具体的某一个罪名,也难称其是类罪名,而是指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所包含的全部罪名。
(一)我国妨害司法罪的立法演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妨害司法罪可分为三个阶段加以审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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