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要素与范式考量

2019-02-18李志文冯建中

社会科学家 2019年3期

李志文,冯建中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随着各国将海洋战略逐步置于重要的地位,国际海洋事务也日趋繁多及复杂。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些年涉海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涉海事务也逐渐增加。在这一背景之下,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些活动予以调整及规范。然而,尽管我国目前制定和颁布的涉海法律法规数量众多,立法领域也相对较广,但却无法真正地解决我国海洋法律专门性不足、操作性欠缺等相应问题,为此,我国需要系统地制定一部《海洋基本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海洋基本法》列入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二类立法项目。[1]而确定一部法律的立法体例是该法在制定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具有基础性及前提性意义。因此,应对所要制定的《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体例进行缜密的研究,并形成体系化的制度构建思路,以希冀能够为这一立法计划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一、立法体例的考量要素

立法体例确定的要素,是该法在进行体例构建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内容。它既是形成一部基本法所必须考虑的前提性问题,也是设计具体规范之前所必须明确的基本范畴。

(一)立法体例的一般性因素考量

立法体例是一国在进行立法设计时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并由此决定该法的具体制度构成,而立法体例的确立深受一国的历史、文化和立法传统的影响。

1.文化要素的根本性。……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