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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
——当代中国疫苗监管制度改革之价值考与路径考

2019-02-13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9年1期
关键词:主体

引言

近年来,我国由疫苗问题引起的公共事件多次发生。无论是2005年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2009 年大连狂犬疫苗事件、2010年山西疫苗事件、2010年麻疹疫苗事件、 2013年乙肝疫苗事件[1]以及发生在2018年7月的长春、武汉疫苗事件,都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由此可见,我国疫苗监管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阶段。然而,我国疫苗监管的制度改革,应该建立在对其价值与路径反思与重构的基础之上。而公私合作,恰恰能在上述两方面弥补现行制度的漏洞,对我国疫苗监管制度改革提供全新的理论视角,并在实践领域开辟疫苗监管的新路。

一、中国疫苗监管制度反思

疫苗监管,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2015年最新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发布实施)等;第二层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最新修订)以及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部门规章《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1年发布实施)等;第三层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78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4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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