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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赫尔巴特伦理学对其教育思想的影响

2019-01-28刘利群

成长·读写月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赫尔巴特教育思想伦理学

刘利群

【摘要】赫尔巴特是十九世纪德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同时也是一位伦理学家。赫尔巴特的伦理学思想在其学说体系的全部内容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的教育思想即由此引出。本文将从赫尔巴特的伦理学出发,阐明其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并挖掘赫尔巴特伦理学与其教育思想间的联系,以便我们更好的理解赫尔巴特的全部思想。

【关键詞】赫尔巴特;伦理学;教育思想

一、赫尔巴特伦理学基础

赫尔巴特的伦理学是直接受康德伦理学思想的影响的,他的伦理学是在康德的学说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康德是著名的理性主义哲学家,所以他是从理性主义出发确立他所追寻的道德规范,并由此进行其他道德问题的论述。

但是赫尔巴特与康德的伦理学观念也有很大不同,他认为康德伦理学中的先验主义和宿命论与教育学本身就是相互排斥的,因为宿命论是否定可塑性的,而教育又正是以学生的可塑性为基本前提的。赫尔巴特在他的作品《普通教育学》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伦理学思想,建构了一种较为严密和完整的赫尔巴特自己的伦理学体系,这一体系由伦理品评、五道念、训育等几个方面构成。其中五道念是其学说最核心的内容。

二、赫尔巴特伦理学主要内容

赫尔巴特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他提出的五种道德观念,现在大家习惯将其称为“五道念”。赫尔巴特的五种道德观念,即“五道念”,第一就是“内心自由”。赫尔巴特认为内心自由就是社会成员内在的道德品格和外在行为的和谐一致。赫尔巴特还认为可以把“内心自由”理解为“德行”,他说:“德行就是内心自由的观念,在人身上成为坚定的实在”在这里,赫尔巴特认为“德行”已经成为人生来就有的品格了,而且这种品格是纯善的。若如此,人出生之后,举手投足都应该是内在的品德和外在行为完全和谐一致的,都是至善的。

但是人在一生中远不及赫尔巴特所提出的“内心自由”,于是他又提出了他的“五道念”的第二个内容“完善”,“完善”仍然是指人的内在与外在的和谐统一,他的“完善”的观念向我们提出身与心的健康,以及对两者应有的评价。他的“完善”是有一个过程,也就是说,虽然人本身已经与生俱有了“内心自由”的品格,但是这种品格在没有自觉意识的儿童身上仍然无法表现出来。因此,需要教师或其他教育者帮助他们唤醒本身所具有的“内心自由”。这样,孩子们才能够在自觉的情况下做到内在品格和外在行为的和谐一致。也只有在内在的心境和外在的行为完全和谐一致时,才能称得上“完善”。

如何保持心境和行为的和谐一致?赫尔巴特提出了“五道念”的第三点内容“仁慈”,赫尔巴特把“仁慈”界定为警告教师,从一开始就要避导入于恶意的冲动,以免它们会造成损害。赫尔巴特担心孩子们会学坏,因而才警告教师远离简单、粗暴。从始至终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和平安定、慈爱仁和的环境和教授同样的知识。人类的社会实在太复杂了,孩子们在这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还没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很有可能随着习俗走向恶,从而抛弃本身所具有的善。于是必须有一个或几个,甚至更多具有明辨是非、善恶的人来引导他们,让他们学习尊敬仁慈,使“仁慈”成为他一生的行为准则。

“五道念”的第四点是“正义”,所谓“正义”的观念则是要求学生须各守规则,不相互侵扰。如遇争端,宜即反省。尽管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有人来引导他们启发自身本有的“内心自由”,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有些孩子在长大之后也有可能变成恶人。既然有恶人存在,于是赫尔巴特就想用“正义”来管束这些人的行为。。赫尔巴特的“正义”应该有两层含义:其一,在孩童时期,正义是孩子们保持完善的“内心自由”的前提;其二,在“正义”的习得下,使孩子们从小就养成正义、敢于担当的品格。只有这样,他们长大之后才能成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

“五道念”的第五点是“公平”,“公平”的观念就是指在给学生预先思量过的错误行为以处罚时,务宜适当,并使受罚者信服。”所以“公平”应该内涵了两层含义:一,有些孩子的犯错,是明知是错而有意为之,因为它是预先思考过的错误行为。因此,必须予以处罚。但要处罚适当,并且教受罚者心服口服。二既然批评、惩罚是公平的,报偿也应当是公平。

赫尔巴特在他的书中,一再强调“五道念”中的五点,不是平分秋色的,它们有主次之分。其中“完善”是最主要的。因为他认为完善的观念应在其他观念之前因为它可以继续不断地可以应用,因而“完善”最为重要

三、赫尔巴特伦理学对教育的影响

1804年赫尔巴特就在《论世界之审美描述是教育的首要工作》一文中提出了这样的说法:“我们可以将教育唯一的任务和全部的任务概括为这样一个概念:道德。”他又写道,“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标,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标。”这就是所谓的赫尔巴特的“教育的最高目的是道德”的观点。

赫尔巴特在《论世界之审美描述是教育的首要工作》中坚信把道德教育置于首位的观点确实应当是教育的主要观点。他注意到,人类允许有的目的提出了太多的教育任务,而它们之间是缺乏关联的,所以如果要把教育学作为唯一的一个整体来进行正确的思考的话,即要把非要把教育归结到一个唯一的目的,那么道德也只有道德才能担当这个唯一的目的。这是他对道德与教育关系的首次论述。在此之后赫尔巴特在他最重要的作品《普通教育学》中,进一步将教育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细分为“可能的目的”和“必要的目的”。“可能的目的”是指与儿童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目的,他认为这种目的是非常重要的,是教师必须关注的。“可能的目的”就是赫尔巴特称的“教育目的的第一部分”。所谓“必要的目的”,是指教育所要达到的最高和最为基本的目的。赫尔巴特已经指出道德是人类的最高目的,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所以说在赫尔巴特的思想体系中, 伦理学主要起的是价值规范的作用,为教育目的和教育基本方向的确立提供依据。其他的理论诸如心理学只不过是为教育目的实现提供方法手段罢了。

参考文献:

[1]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李其龙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2]张焕庭:《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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