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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逻辑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

2019-01-27赵家祥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资本家资本主义劳动者

赵家祥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海淀 100084)

马克思在1857 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48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在每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有一种生产部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从而这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关系也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这个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制约和决定着其他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它好像一种“普照的光”,掩盖了一切其他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的色彩,改变了它们的特点,使它们从属于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并且带有这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的特点。

马克思举了很多具体的例子说明这个观点。他首先以游牧民族为例,说明在游牧民族中偶尔出现了某种形式的耕作,这样就有了土地所有制关系。无论是对土地的耕作和经营及其生产关系,都从属于游牧民族的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带有游牧民族的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的特点。从事定居耕作的民族相比游牧民族是一大进步。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耕作处于支配地位,这时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带有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古代罗马人中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中世纪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都模仿着乡村的组织。在中世纪,甚至资本(当时还不是纯粹的货币资本)作为传统的手工工具等等,也具有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情况则完全相反。工业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部门,农业越来越变成仅仅是一个工业部门,完全受资本支配。地租也是如此,资本主义的地租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以前的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经济还占优势。在资本主义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一切生产都成了商品生产。在资本主义社会,无论是农业、商业、生息资本等等,都必须从属于资本主义大工业,它们的经营方式和生产关系都从属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带有资本主义大工业的特点。资本主义大工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生产部门及其生产关系,都必须从属于资本主义大工业,这就是资本逻辑。所以说,资本逻辑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如果我们撇开生产部门不谈,那么,资本逻辑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支配作用。简要地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支配作用,就是资本逻辑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

一、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土地所有权从属于产业资本

产业资本是资本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之光”。资本的其他形式,包括商业资本、生息资本、土地所有权等等,无论在经营形式和生产关系上都从属于产业资本,带有产业资本的性质和特点。产业资本家雇用的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各种资本所有者收入的唯一源泉,无论是商业资本家的利润,生息资本家的利息,还是土地所有者的地租,都是产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在量上与剩余价值是相等的。价值规律是调节简单商品生产的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是价值规律的转化形式,它是调节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我在一些著作中已经论述了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形成及其对资本主义生产的调节作用,这里不再重复。[2,3]

关于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的情况,马克思指出:“商业形式和利息形式比资本主义生产的形式即产业资本更古老。产业资本是在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关系的基本形式,其他一切形式都不过是从这个基本形式派生的或次要的,——派生的,如生息资本;次要的,也就是执行某种特殊职能(属于资本主义的流通过程)的资本,如商业资本。所以,产业资本在它的产生过程中还必须首先使这些形式从属于自己,并把它们转化为它自己的派生的或特殊的职能。”“一旦资本主义生产在它的诸多形式上发展起来,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息资本就受到产业资本的支配,商业资本就会仅仅成为产业资本本身的一种从流通过程派生的形式。但是作为独立形式存在的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必须先被摧毁并从属于产业资本。”[4]319马克思具体论述了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如何从属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以各种不同的形式从属于产业资本,或者也可以说,商业资本成了产业资本的职能,成了执行某种特殊职能的产业资本。商人不再像中世纪那样购买商品,而是购买雇佣劳动,用于生产供他进行商业销售的商品。但是,这样一来,商业资本本身就失去了它和生产相比所具有的固定形式。中世纪的行会因此而受到工场手工业的抵制,手工业被限制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在中世纪,商人不过是城市行会和农民所生产的商品的包买商。商人向产业资本家的这种转化,同时也是商业资本向单纯的产业资本形式的转化。另一方面,生产者成了商人。例如,呢绒生产者不再是一小批一小批地逐次从商人那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材料,然后为商人劳动,而是自己按照自己资本的大小去购买材料等等。各种生产条件,都作为他自己买来的商品进入生产过程。呢绒生产者现在不是为个别商人或某些顾客生产,而是为商业界生产了。

马克思考察了商业资本在形成产业资本的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以及它沦为产业资本的奴仆的过程。起初,因为产业资本只是在商品流通并且是发展为商业的商品流通的前提下形成的,所以商业是行会的、农村家庭的和封建的农业生产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它使产品发展成为商品,这有时是因为它为产品创造了市场,有时是因为它提供了新的商品等价物,有时是因为它为生产提供了新的材料,并由此开创了一些一开始就以商业为基础的生产部门,它们既以替市场生产为基础,也以世界市场造成的生产要素为基础。在16 世纪,各种发现和商业冒险引起了工场手工业。“一旦工场手工业相当巩固了,尤其是大工业相当巩固了,它就又为自己创造市场,夺取市场,一部分是采用暴力手段来开辟市场,但市场是它用自己的商品本身来夺取的。以后,商业就只不过是工业生产的奴仆,而对工业生产来说,市场的不断扩大则是它的生活条件,因为不断扩大的大量生产不受现有的商业界限(就它仅仅反映现有需求而言)的限制,而是仅仅受现有的资本量和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它不断地使现有市场商品充斥,从而不断地促使市场界限扩大和延展。在这里商业是产业资本的奴仆,它执行从产业资本的生产条件中产生的一项职能。”[4]321这项职能就是商品的流通职能。

生息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很早就已经产生,并且存在于极不相同的社会形态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生息资本称为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发展(特别是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是联结在一起的。商人借货币,是为了用这个货币谋取利润。在奴隶制经济作为致富手段的一切社会形式中,因而,在货币通过购买奴隶、土地等等而成为占有别人劳动的手段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货币正是因为可以这样使用,所以作为资本可以增殖,生出利息。但上述两种情况并不是高利贷资本的主要特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个时期,高利贷资本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其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中,只要这种状态允许单个的小生产者存在,农民必定是这种小生产者的大多数。富裕地主因为高利贷而遭到破产,小生产者被敲骨吸髓,这两种情况造成了大货币资本家的形成和集中,这是在欧洲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高利贷资本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首先,如上所述,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高利贷资本主要是把货币贷给富裕地主和独立的个体生产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主要是把货币贷给职能资本家(包括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其次,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高利贷者的利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的利息只是产业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的一部分。再次,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高利贷资本与劳动者直接对立,盘剥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息资本,不与劳动者直接对立,而与提供利润的职能资本家直接对立,货币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形成两个特殊的阶级,是因为利润分为企业主的纯利润和利息两种收入部门。最后,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下的高利贷资本的利息非常高,所以它能造成富裕地主和个体劳动者的破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借款的人是职能资本家,他们付给货币资本家的利息只是利润的一部分,而且职能资本家极力压低利息,以便自己保留更多的利润。职能资本家在国家的支持下在与高利贷者的斗争中取得越来越有利的地位。特别是在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后,更加有利于产业资本家,从而使生息资本家从属于产业资本家。正如马克思所说:“信用制度是作为对高利贷者的反作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点所表示的,恰好就是生息资本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和需要。”[5]678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它的诸多形式上发展起来,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生息资本就会受到产业资本的支配。但是,作为独立形式存在的生息资本必须先被摧毁并从属于产业资本。对生息资本实施国家暴力,强行压低利息率,使生息资本再也不能把条件强加于产业资本。但是,这是一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最不发达阶段的形式。马克思指出:“产业资本使生息资本从属于自己而使用的真正方式,是创造一种产业资本所特有的形式——信用制度。强行降低利息率还是产业资本本身从以前的生产方式的方法中借用来的形式,一旦产业资本强大了,夺取了地盘,它就把这个形式当做无用的、不合目的的东西扔掉。信用制度是它自己的创造,信用制度本身是产业资本的一种形式,它开始于工场手工业,随着大工业而进一步发展起来。”[4]319

生息资本对产业资本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我们假定,产业资本生产的总利润和其中要作为利息支付给生息资本家的部分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利息会随着总利润的变动而提高或降低,而总利润则由平均利润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变动决定。如果利息等于平均利润的一个不变的部分,结果必然是:平均利润率越高,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绝对差额就越大,因而总利润中归产业资本家的部分就越大,归生息资本家的部分就越小;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因此,在利润率不同时,不同的利息率可以代表总利润中同一个部分,或总利润中同一个百分比部分。在利息率有这样不变的比例时,平均利润率越高,产业利润(总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就越大,生息资本家的利息就越小;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其次,利息是由平均利润率调节的。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形成,生息资本并不参加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如果假定利息和总利润之间的比例是基本不变的,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能够并且也愿意与利润的高低成正比例地支付较高或较低的利息。这样做对他们有利。因为我们知道,利息率的高低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成反比,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水平越高,从而资本的有机构成越高,利润率就越低,所以由此也可以看出,利息是由利润调节的,确切地说,是由平均利润率调节的,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有最后决定作用的最高界限。再次,利息率的高低受现代工业即产业在其中运动的周转周期的影响,即受工业的沉寂状态、逐渐活跃、繁荣、生产过剩、崩溃、停滞再到沉寂状态的周期的影响。一般说来,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和有额外利润时期相适应,利息率的提高与繁荣时期转向急转直下的阶段相适应,而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则与危机相适应。但也不能把这种变化绝对化,有时低利息率可能和停滞结合在一起,适度提高的利息率又可能和逐渐活跃结合在一起。

不仅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土地所有权也从属于产业资本。首先,从土地的经营形式上说,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给直接劳动者,由劳动者直接经营;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以契约形式把土地租给租地农场主即农业资本家,农业资本家以租地农场主的身份,运用资本主义农场的形式,雇用农业工人从事经营,这就像产业资本家以大工厂的形式雇用产业工人从事经营一样。其次,从地租的性质来看,在封建社会,“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经常的形式。”“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余价值还明显地具有剩余劳动的形式,同时地租的自然条件或界限也十分清楚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就是剩余劳动一般的自然条件和界限。”[5]897、895在资本主义社会,地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不是偶然的,而是正常的,是在它的公认和占统治地位的形式上发生的。马克思指出:“现在地租就由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变为这个特殊生产部门即农业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过被资本当作应优先归自己所有并且通常也归自己所有的东西而要求取得的那部分剩余劳动而形成的余额。现在,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已经不是地租,而是利润,地租已经不是剩余价值一般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而只是剩余价值的一个分枝即超额利润在特殊情况下独立化的形式。”[5]904再次,从农产品变为商品的情况来看,在封建社会,土地所有者只是把他的生存资料的剩余部分转化为商品,而对租地农场主来说,绝大部分农产品都是商品,只有一个极小部分直接转化为它的生存资料。马克思指出:“对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来说,土地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已经成了正常现象;以前只有超过他的生存资料的余额才转化为商品,而现在这种商品相对说来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直接转化为他的生存资料。”[5]904最后,从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来看,在封建社会,农业劳动的生产率直接由农业劳动自身决定;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农业劳动的生产率是由工业资本的劳动生产率决定。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不是土地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而是资本使农业劳动直接从属于自身和自身的生产率”[5]904。

二、资本逻辑与三大社会形态的划分及物的依赖性社会的实质

三大社会形态划分理论是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来的。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107-108三大社会形态是以人的发展状况为依据划分的,而人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由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所以也可以说三大社会形态是以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划分的。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划分理论,第一大社会形态是人的依赖性社会即前资本主义社会,第二大社会形态是物的依赖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第三大社会形态是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讲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划分,重点是为了讲物的依赖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规律。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前提,又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区别于其他生产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人的依赖性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是结合在一起的;在物的依赖性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是相分离的,在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又在更高的形式上结合在一起。

马克思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章中,论述了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前提之一。他指出:“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以便再生产货币并增殖其价值,也就是说,以便这种自由劳动不是作为用于享受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用于获取货币的使用价值,被货币所消耗;而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试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1]465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所谓的原始积累”中总结了资本主义形成的前史。他指出:劳动者和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它的消灭,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人民群众遭受的这种可怕的残酷的剥夺,形成资本的前史。”[6]873这就是说,马克思把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具体形式和道路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一切生产资料,成为无产者;其二,变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为社会集中的生产资料,变多数人的小财产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即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其三,其结果是,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代替。在这一章的最后,马克思以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表述方式,总结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再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更高形式的结合的全过程。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874这里讲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指的就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更高的形式上的结合。

在物的依赖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造成了人与物之间如下的关系,即不是人支配物,而是物支配人,物与物的关系成为在人之外、与人相对立、并且支配人的异己力量。物的依赖性社会的实质在于,以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掩盖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关系和剥削程度。马克思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资本不是物质的和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总和。资本是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这种生产资料本身不是资本,就像金或银本身不是货币一样。社会某一部分人所垄断的生产资料,同活劳动力相对立而独立化的这种劳动力的产品和活动条件,通过这种对立在资本上人格化了。”[5]922在物的依赖性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之光”即资本逻辑,就在于它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变成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把已经转化为资本的生产资料仍然看做物,而不是看做生产关系;把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看做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把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统治看做物对人的统治,就是把商品、货币、资本等体现社会关系的范畴看做物,把它们神秘化,对它们加以崇拜,简言之,就是形成拜物教。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是揭露和批判这种资本逻辑,揭示它的神秘性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依次批判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货币的拜物教性质、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和社会总资本的拜物教性质,以及社会关系的异化和物对人的统治。

第一,关于商品的拜物教性质。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生产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或矛盾,揭露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认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6]90。在商品经济中,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成为商品。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构成社会总劳动。因为商品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或者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是由于交换才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商品生产者之间发生关系。因此,在商品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物的关系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把这种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颠倒称之为“商品拜物教”。他指出:“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是同劳动产品的物理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物的关系完全无关的。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因此,要找一个比喻,我们就得逃到宗教世界的幻想中去。在那里,人脑的产物表现为赋有生命的、彼此发生关系并同人发生关系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在商品世界里,人手的产物也是这样。我把这叫作拜物教。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6]89-90

第二,关于货币的拜物教性质。马克思通过对商品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或矛盾的分析,揭露了货币的拜物教性质。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重属性,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关系之中,但它并不反映任何社会关系。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各种使用价值可以互相交换的量的关系。劳动的量的存在是劳动时间,交换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的。与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不反映社会关系不同,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是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交换价值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不断扩大。于是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等价物就从个别等价物发展为特殊等价物,从特殊等价物发展为一般等价物,最后从一般等价物发展为货币。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交换过程解除了一切形式规定性,使直接的物质形态彼此发生关系,这就进一步用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强化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形成了货币拜物教。

货币拜物教是商品拜物教的发展形态。金和银是最适合于作为货币材料的商品。所以马克思说:货币,即金和银,“一从地底下出来,就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化身。货币的魔术就是由此而来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从而,人们自己的生产关系的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首先就是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这一点而表现出来。因此,货币拜物教的谜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6]112-113

第三,关于资本的拜物教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发展为资本拜物教。资本拜物教以更高级、更隐蔽的形式用物与物的关系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马克思指出:“在论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甚至商品生产的最简单的范畴时,在论述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指出了一种神秘性质,它把在生产中由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充当承担者的社会关系,变为这些物本身的属性(商品),并且更直截了当地把生产关系本身变成物(货币)。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式,都有这种颠倒。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和在构成其占统治地位的范畴,构成其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的资本那里,这种着了魔的颠倒的世界就会更加厉害得多地发展起来。”[5]936这就是说,资本已经变成一种非常神秘的东西,社会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好像都不为劳动本身所有,而为资本所有,都好像是从资本自身生长起来的力量。

第四,关于社会总资本的拜物教性质。资本是增殖价值的价值,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资本家通过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获得剩余价值。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是各种资本家的利润的唯一源泉。它不是在流通中产生的,但却又必须通过流通过程才能实现。在资本运动的过程中,它采取商品、货币、劳动工具、劳动材料、以及劳动场所等物质形态,于是人们就在观念上形成一种错觉,似乎这些物本身天然就是资本,它们本身就具有自行增殖的魔力。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总资本的运动过程加强了这种错觉。在资本主义生产中,每个单个资本都是独立的实体,它们似乎是互不相干的。但在实际上,所有的个别资本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运行,而是彼此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由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的个别资本所组成的总和就是社会总资本。个别资本在不断循环和周转运动中所形成的互为条件、互相交错的资本运动的总体,就是社会资本运动,亦即社会总资本的运动。社会总资本的运动强化了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的错觉,进一步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社会总资本的运动过程中,利润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和地租,由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形成的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收入,似乎不是来自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资本家自身的资本及其经营活动;而生息资本家的利息不仅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无关,而且也和资本主义的流通过程无关,似乎是资本自身就具有这种增殖能力,所以它好像更不是来源于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指出:“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会生出货币的货币,纯粹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表现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5]441这样,“在生息资本的形式上,资本拜物教的观念完成了”[4]936。此外,由于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在分割利润时能获得地租,又进一步神秘化了资本关系,作为地租占有的那部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更好像不是和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而是直接和一个自然要素(土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由于占有土地获得的。从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分割和分配这种现象来看,利润确实是来源于资本,地租确实是来源于土地和土地所有权,工资确实是来源于雇佣工人的劳动。但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来看,利润、利息、地租、工资都来源于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都是雇佣工人的对象化的社会劳动。“但在生产当事人面前,在生产过程的不同职能的承担者面前,事情却不是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是相反地以一种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那些生产当事人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表现为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5]931在资本—利润(或者,更恰当地说是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在这个表示价值和财富一般的各个组成部分同其各种源泉的联系的庸俗经济学家所提出的“三位一体的公式”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的生产关系和它们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的直接融合已经完成:这是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5]940马克思创立的政治经济学,把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唯一的直接来源归结为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样,它就把上面那些虚伪的假象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社会要素互相间的这种独立化和硬化,把这种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揭穿了。”[5]940

第五,关于社会关系的异化和物对人的统治。这种情况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在物的依赖性社会,劳动的客观条件同劳动者相异化,亦即工人所创造的物化劳动同自己的活劳动相异化。这是因为工人创造的产品(物化劳动)不归工人所有,而归资本家所有,并且成为资本家剥削和统治工人的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说:在物的依赖性社会,“劳动的客观条件对活劳动具有越来越巨大的独立性”,工人创造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巨大的部分作为异己的和统治的权力同劳动相对立。关键不在于对象化,而在于异化,外化,外在化,在于不归工人所有,而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归巨大的对象[化]的权力所有,这种对象[化]的权力把社会劳动本身当作自己的一个要素而置于同自己相对立的地位”[7]243、243-244。其次,在物的依赖性社会,由于分工和交换的发展所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物化,商

品、货币等等社会关系成为在生产者之外、与生产者相对立、并不依赖于生产者反而控制生产者的权力。马克思指出:“随着生产的社会性的增长,货币的权力也按同一程度增长,也就是说,交换关系固定为一种对生产者来说是外在的、不依赖于生产者的权力。最初作为促进生产的手段出现的东西,成了一种对生产者来说是异己的关系。生产者在什么程度上依赖于交换,看来,交换也在什么程度上不依赖于生产者,作为产品的产品和作为交换价值的产品之间的鸿沟也在什么程度上加深。货币没有造成这些对立和矛盾;而是这些矛盾和对立的发展造成了货币的似乎先验的权力。”[1]95-96再次,在物的依赖性社会,由于上述两种对立,因而虽然各个个人的生产和交换都是自觉地、有目的地进行的,但对于社会总体来说,生产和交换却呈现为无政府状态。马克思以流通为例指出:“流通是这样一种运动,在这种运动中,普遍转让表现为普遍占有,普遍占有表现为普遍转让。这一运动的整体虽然表现为社会过程,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的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异己的社会权力;他们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不以他们为转移的过程和强制力。”[1]147-148最后,在物的依赖性社会,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物化,使物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产关系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所以在这种物质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观念,也成了统治人的异己的精神力量。而观念总是一种抽象。所以观念的统治就表现为“抽象的统治”。正如马克思所说:与人的依赖关系相对立的物的依赖关系表现为这样的情形,“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但是,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因为这种抽象或观念的统治,有利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权力,所以“关于这种观念的永恒性及上述物的依赖关系的永恒性的信念,统治阶级自然会千方百计地来加强、扶植和灌输”[1]114。

三、资本逻辑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

在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这是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分歧极大的问题。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一些合理思想,但同时又存在许多模糊不清、自相矛盾的看法。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不能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则属于非生产劳动。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必须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依据,即必须服从资本逻辑。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否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雇佣劳动这个资本逻辑,就成为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普照的光”。马克思的这个思想,是在《1861—1863 年经济学手稿》中考察和分析亚当·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分的思想的是非得失的过程中论述的。

马克思首先考察了亚当·斯密的观点与重农学派和重商学派的观点之间的联系。马克思认为,尽管重农学派错误地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的,但是他们坚持了正确的见解,即认为从资本主义的观点来看,只有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并且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土地所有者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虽然他们对剩余价值本身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对价值有不正确的看法,他们把价值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归结为劳动时间,不是归结为没有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但“他们还有一个正确的定义:雇佣劳动只有当它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它本身所花费的价值的时候才是生产的”[8]138。马克思又从重农学派回溯到重商学派。在重商学派那里对生产劳动也有与重农学派同样见解的一面,尽管他们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一点。重商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劳动只有在产品出口带回的货币多余这些产品所值的货币(或多于为换得这些产品而必须出口的货币)的那些生产部门,因而只有在使国家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分沾当时新开采的金矿的产品的那些生产部门,才是生产的。”[8]138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也像重农学派和重商学派一样,都具有二重性,即正确性和非正确性。在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问题上也是这样。马克思指出:“他在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给生产劳动下的定义也是如此。我们发现在他的著作中,他称为生产劳动的东西总有两种定义混杂在一起。”[8]136

马克思把亚当·斯密给生产劳动下的第一个定义即正确的定义归结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说,生产劳动是雇佣劳动,它同资本的可变部分(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相交换,不仅把这部分资本(也就是自己劳动能力的价值)再生产出来,而且,除此之外,还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仅仅由于这一点,商品和货币才转化为资本,才作为资本生产出来。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雇佣劳动把花在它身上的价值额以增大了的数额再生产出来,换句话说,它归还的劳动大于它以工资形式取得的劳动。因而,只有创造的价值大于本身价值的劳动能力才是生产的。)”[8]136马克思当时所说的“劳动能力”指的就是劳动力。从马克思归纳的亚当·斯密给生产劳动下的第一个定义可以看出,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称为生产劳动:其一,生产劳动是雇用劳动;其二,生产劳动是与可变资本相交换的劳动;其三,生产劳动是生产资本的劳动;其四,生产劳动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简单地说就是“只有生产资本的雇佣劳动才是生产劳动”。

马克思高度评价了亚当·斯密给生产劳动下的这个定义。他说:“亚当·斯密在这里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它的巨大功绩之一……就在于,他下了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这样一个定义,也就是说,他根据这样一种交换来给生产劳动下定义,只有通过这种交换,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一般价值即货币或商品,才转化为资本(而劳动则转化为科学意义上的雇佣劳动)。”[8]141同时,马克思肯定了马尔萨斯对亚当·斯密的评价。马尔萨斯在1836 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说:“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是亚当·斯密著作的基石,是他的论述的主要思路的基础。”[8]445

与生产劳动这个定义相适应,什么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也绝对地确定下来了。马克思把亚当·斯密给非生产劳动下的定义归结为:“那就是不同资本交换,而直接同收入即工资和利润交换的劳动(当然也包括同参与分享资本家利润者的各个项目,如利息和地租相交换的劳动)。凡是在劳动一部分还是自己支付自己(例如徭役农民的农业劳动),一部分直接同收入交换(例如亚洲城市中的制造业劳动)的地方,不存在资产阶级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和雇佣劳动。”[8]141-142

马克思认为,亚当·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所下的这些定义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这些定义不是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不是从劳动产品的性质、不是从劳动作为具体劳动得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社会形式,从这个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关系得出来的。这就是说,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之间的区分毫无关系。马克思举了很多生动的例子说明这个道理。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即剧院老板雇用,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么,他就是生产劳动者;而一个缝纫工,他来到资本家那里,给资本家缝补裤子,只为资本家创造使用价值,他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前者的劳动同资本相交换,后者的劳动同收入相交换;前一种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在后一种劳动中收入被消费了。又如,一个作家,他所以是生产劳动者,不是因为他生产了观念,而是因为他使出版他的著作的书商发财,或者说因为他是一个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这就是说,被资本家雇用的演员和作家等,虽然是精神生产者,从事的是精神生产活动,生产的是精神产品,但他们和从事其他生产的雇佣工人一样,受资本家的支配,他们的劳动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所以他们也是生产劳动者。再如,钢琴制造厂主的工人是生产劳动者。他的劳动不仅补偿他所消费的工资,而且在他的产品钢琴中,在厂主出售的商品中,除了工资的价值之外,还包含剩余价值。相反,假定我买到制造钢琴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者甚至假定工人自己就有这种材料,我不是到商店去买钢琴,而是请工人到我家里来制造钢琴。在这种情况下,钢琴匠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他的劳动直接同我的收入相交换。马克思还举了一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很熟悉的例子,饭店里的厨师和侍者是生产劳动者,因为他们的劳动转化为饭店老板的资本。这些人作为家仆,就是非生产劳动者,因为主人没有从他们的服务中创造出资本,而是把自己的收入花在这些服务上。

亚当·斯密给生产劳动下的第二个定义是与第一个定义混杂在一起的,马克思从中把第二个定义的含义抽取出来。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多处谈到生产劳动的第二个定义,这里主要谈马克思对亚当·斯密的第二个定义的含义所归纳的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生产劳动是“生产价值”的劳动,非生产劳动是“不生产任何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把他的这个观点归纳如下:“‘〈非生产劳动者的劳动〉不生产任何价值’,‘不能使价值有任何增加’,‘〈非生产劳动者〉的生活费永远得不到偿还’,‘它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一个特定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相反,‘他的服务通常一经提供随即消失,很少留下某种痕迹或某种以后能够用来取得同量服务的价值’。最后,‘它不固定或不实现在任何耐久的对象或可以出卖的商品中’”[8]147。

马克思认为,亚当·斯密这个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因为在这种看法中,“生产价值”和“不生产价值”这些术语是在与第一个定义不同的意义上说的。这里说的已经不是本身就已包含着为已消费的价值再生产出一个等价的剩余价值。而谈的是一个劳动者,只要他用自己的劳动把他的工资所包含的那样多的价值量加到某种材料上,提供一个等价来代替已消费的价值,他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生产不仅生产价值,而且生产剩余价值;只生产价值,而不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生产,当然也就不能算是资本主义生产意义上的生产劳动。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这个定义离开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特点,离开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离开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形式。所以马克思说:“这里就越出了形式规定的范围,越出了用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来给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下定义的范围。”[8]147马克思认为,只生产价值,不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和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为自己生产价值的劳动没有区别。他指出:“如果工人在一年内只补偿自己工资的等价,那么,他对资本家来说就不是生产劳动者。固然,他会给资本家补偿自己的工资即自己劳动的购买价格。但是这笔交易就好比资本家购买这个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一样。资本家支付了商品的不变资本和工资所包含的劳动。他现在以商品形式占有的劳动和以前以货币形式占有的劳动是同一个量。他的货币没有因此而转化为资本。这种情况,就好比工人本人是自己的生产条件的占有者一样。他每年必须从自己年产品的价值中留出生产条件的价值,以便补偿它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会有资本主义生产了。”[8]147-148其次,认为生产劳动在生产中留下某种痕迹,非生产劳动很少留下痕迹,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如果我们说商品在它的交换价值意义上是劳动的化身,那仅仅是指商品的一个想象的即纯粹货币的存在形式,这种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体实在性毫无关系;商品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或货币。使商品产生出来的那种具体劳动,在商品上可能留下某种痕迹,也可能不留任何痕迹。从制造业商品来说,这个痕迹保留在原料所取得的外形上。而在农业等等部门,例如小麦、公牛等等商品所取得的形式,虽然也是人类劳动的产品,而且是一代一代传下来、一代一代补充的劳动的产品,但这一点在产品上是看不出来的。还有些产业劳动部门,在那里,劳动的目的决不是改变物的形式,而仅仅是改变物的位置。例如,把商品从中国运到英国等等,这时在物本身上谁也看不出运输时花费的劳动所留下的痕迹。

另一种情况是,亚当·斯密认为,“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非生产劳动就是不生产‘任何商品’的劳动”[8]157。这个定义也是不正确的。首先,这个定义对商品的看法是模糊不清的。商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动能力(劳动力),另一类是商品本身。劳动是劳动能力(劳动力)的使用,它不是商品,只有劳动能力(劳动力)才是商品。马克思指出:“商品的概念意味着劳动体现、物化和实现在自己的商品中。劳动本身,在它的直接存在上,在它的活生生的存在上,不能直接看做商品,只有劳动能力才能被看做商品,劳动本身是劳动能力的暂时表现。只有用这种方式才能阐明真正的雇佣劳动以及‘非生产劳动’,而亚当·斯密到处都是用生产‘非生产劳动者’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来给非生产劳动下定义。于是,商品必须被看做一种和劳动本身不同的存在。”[8]157亚当·斯密的这个定义,实际上不是把劳动能力(劳动力)看做商品,而是把“劳动本身”“直接看做商品”了。其次,以是否生产商品来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也是片面的。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掌握了物质生产,因而家庭工业基本上消失了,直接到消费者家里为他创造使用价值的小手工业者的劳动也消失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叫到家里来缝制衬衣的女裁逢,或修理家具的工人,或清扫、收拾房子等等的仆人,或烹调肉食等等的女厨师,他们也完全和在工厂做工的女裁缝、修理机器的机械师、洗刷机器的工人以及作为资本家的雇佣工人在饭店干活的女厨师一样,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这些使用价值,从可能性来讲,也是商品:衬衣可能拿到当铺去当掉,房子可能卖掉,家具可能拍卖等等。因此,上述人员从可能性来讲,也生产了商品,把价值加到了自己的劳动对象上去。但他们只是非生产劳动者中极少的一部分人,对绝大多数非生产劳动者是不适用的。针对上述情况,马克思指出:“使劳动成为‘生产的’或‘非生产的’劳动的,既不一定是劳动的特殊形式,也不一定是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同一劳动可以是生产的,只要我作为资本家、作为生产者来购买它,为的是使它增殖;它也可以是非生产的,只要我作为消费者,作为收入的花费者来购买它,为的是消费它的使用价值,而不管这个使用价值是随着劳动能力本身活动的停止而消失,还是物化、固定在某物中。”[8]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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