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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地方矛盾
——以程龢《浙鸿爪印》为例

2019-01-27席加新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211

名作欣赏 2019年35期
关键词:士绅学堂新政

⊙席加新 [宁波大学,浙江 宁波 315211]

一、筹措经费中的地方矛盾

程龢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秋到象山任职,从洋务时期至此,教育改革已有数年,加之新政实施,本以为办学风气已开,但到任后他才知象山惨淡的学务情况,这对于“冀以广教育者挽贫弱”的程龢而言无法接受,于是“当与劝学所王绅予衮竭力维持,甫有转机”。

筹措经费一向是办理地方学务的首要难题,由于经费不足,朱董焕光便提出用鱼塘供养学堂的办法,即学生用荒塘(裕家塘)养鱼,将卖鱼钱充做学费。此事本和柱首们公议备案,当鱼养成待卖时,谢绅补袞却带人借口将鱼抢卖,其余民众也效仿抢鱼,导致关山、桃头诸学堂经费无着。

此事令程龢大为震惊,即刻调查,发现塘柱一有隐匿不报,私收租息之罪,“查田地山塘迥分科,则例应报升承粮完课,讵得假借田已升赋遂欲包括塘港。且该塘既非荒芜,则是该柱首等历年私收租息,匿不报升”。二有袖手旁观,相互推诿之责,“如所禀于养民有害?何以历时如彼其久,绅衿父老绝无一言?即该塘柱首等亦均袖手作壁上观,直待谢补袞裕家塘抢鱼一案出现,彼此互讦”,因此引发纠纷。而提议此法的区董朱焕光也有失责,“未将各塘详悉指实,齐粮资兵,授人以柄”“该职办事草率,岂能辞咎?”为事情埋下隐患。

以塘养学本是兴办地方学务的良策,但在谢补袞、塘柱等人的破坏下化为乌有。此案中谢绅补袞、区董朱焕光及柱首虽非正式官员,但在地方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如瞿同祖所言:“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权力”,因此向来是传统地方治理中的重要力量,新政时期更是如此。徐跃文中这样描述新政时期的官绅关系:“清末新政时期教育改革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中央在政策方针及行政上起主导作用,而地方则自筹办学经费。中央政府拟定并推行‘官绅通力合作’的办学模式。”但具体到案,可以看到官绅并非单一合作关系,而呈现出士绅与塘柱、区董、县官之间复杂交错的关系。复杂其一在于对学务的不同态度,谢补袞身为乡绅带头抢鱼,塘柱和谢补袞串通一气,只有区董朱焕光与程龢抱有积极态度;复杂其二在于县官难以裁决,程龢本有决讼断辟之职,但“迭次比差勒传,而谢补袞恃系绅士抗不到案,以此至今未结”。致使学费一事一拖再拖。塘柱也只是“提案查明历年隐粮若干依律严办,并治以杠帮之罪”以及“其他鱼塘是否收租拨入学费一事等到庭讯时并审”。朱焕光本只是失责,并无大错,“惟鱼塘系学董所修,鱼苗系学堂所养,该职不过办理不善耳俟总董复到传集训明详办,毋徒以笔舌争胜”。除此对士绅处理,对于跟风抢鱼的民众,程龢也不忘行教化之责,“且学堂者,国家所命立,是与国家为难矣?试问能当此重咎否乎?今者科举已废,舍学堂无进身之阶,若逞一己之私忿,败通邑之公益,使异日者他邑人士习得,由学界显名,只吾邑以一二人”,表示“本县身任地方之,有维持学务之责,决不少涉姑息”,劝导民众,积极配合学务开展工作。

除裕家塘一案外,还有另一起大坭塘加租案。为筹措经费“光绪三十二年,学界诸绅议在该处设立大化学堂,即将此项公田按亩加租以抵经费。讵有居民贺至荣听台黄讼棍陈功溥唆弄,起而煽惑各佃谓,租价一加便须年年输纳,不如敛钱兴讼或可一劳永逸。愚民无知误听贺计,遂众入城,挟制抗词求免”。

新政时期,政府国库空虚,已无力负担地方事务,因此鼓励利用地方公产筹措经费,地方官也常常通过“庙产兴学”或对公田加租等手段筹集经费,但这一做法常常由于过分的抽捐而激化民愤,但大坭塘一案却不仅加租且平息民愤。原因之一是无士绅的介入,可以直接裁决处理,不必拖延。裕家塘案由于主要责任人谢补袞“匿避”导致“案结无期”,程龢只能“俟两造人证传齐,质询明确,再各予以相当之裁判”。而在大坭塘一案中,主要责任人贺至荣也曾试图“且更抗传不到,捏名上控”,但程龢直接由民众入手“知县遂飞传学董来案,升坐大堂集训,剀切开导,刚柔并用”,并表示“本县定惟贺至荣一人是问,三尺具在,决不稍宽”,使此事得以顺利解决;其二程龢积极移风易俗,教化百姓。从前文可知,大坭塘案实则是三年前遗留问题,当时的黄前令让步使贺至荣得逞,但程龢并不让步,劝告百姓“要知学堂不立,你们后辈从此不能读书,还是你们自己吃亏。这挑唆的人他只想于中取利,管你们吃亏不吃亏,你们何苦上当呢?本县恐你们不懂文言,故手批白话,仔细开导你们,不负本县一片苦心就是好百姓了”。

二、办理学堂中的地方矛盾

地方中也存在有意办学之人,傅有邻就办学一事连续三次上禀(详见《工艺学堂傅有邻》《又批艺学堂傅有邻禀》《批工艺学堂校长傅有邻禀》),第一次批示中程龢认为傅有邻以“毁家兴学”之力,建立男子艺徒学堂,对其热心学务大加赞赏,同时建议其谋求与他人合作,“惟欲兴实业断非一人一家之力所能济”“自古独力难支,众擎易举,务希转商具热心而负大力绅富如何?”也提出“如有可助之处,自必无不为力。至本年经费竭蹶,准在罚款内拨洋三十元”。但从第二次批示可见,傅有邻似仍固执一人办学,并前来索要之前所允诺的经费,程龢产生不满“已在该生去腊禀内明晰批示,乃该生并未遵批办理,但请拨款。目前无款可拨,就使将来或能酌拨杯水车薪,于事何济?”还是劝诫傅有邻不要固执,与他人共同合办工艺学堂,振兴实业以救贫。但傅有邻第三次又前来禀报,索要办学补贴,但依旧无果,“据请拨款补助,近来新政繁兴,概须就地筹款,点金乏术,苦无以应”。学堂建设一波三折。

士绅办学也是地方常见的情况,谢补袞也上禀办理蒙学堂,但由于其所禀章程不完善,“课程若何开办与常年经费凭何的款支取?所延教员是何名姓?会否在师范毕业?岁修若干?何日开校?学童实到者究有几人?均未声叙”,被程龢驳回。谢补袞前面带头抢鱼阻扰学务,而后却主动请示办学,前后态度的转变,书中并未详论。但从其所禀章程内容可知,其对学务并不上心,再结合《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如绅士有从中阻扰者,准地方官禀请将该绅惩处。其又官绅办理宜合、推设日广者,亦由本省学务处禀请督抚将官绅分别奏请奖励”,可推测也许谢补袞其目的并非办学,而是想从中谋取私利。有此种想法的并非其一人,裕家塘一案后,谢廷恩欲用裕家塘租以办学,被程龢斥责“此案一日未结,此塘即一日不能抵充别项经费,是该校长此禀名为兴学,实为抵制讼案起见。此等诡计思在本县前尝试,亦多见其不知量矣”。可见学务成为士绅彼此争权夺利的借口,程龢虽有指责其动机,但也不否定办学行为,只是说“至此外课程各节是否合式,候照会劝学所传知西乡调查员查明复夺,粘表姑附”,对于谢补袞也是“着即详悉填表送核,毋徒讬空言蹈补脑学堂覆辙”。

从上述可见,在象山办学中县令扮演主要角色,从提议协助办学到核准课程、经费、教员等内容,再到办学态度都由程龢一手批示,劝学所大多出现文末“候照会劝学所传知西乡调查员,查明復夺”的形式。而《奏定劝学所章程》中规定劝学所“为全境学务之总汇”,“由地方官监督之”,《奏定小学堂章程》《奏定中学堂章程》等规定士绅办学时“其建设时须禀请地方官核准”,从规定中可知,地方学务之事应由劝学所管理,县官只起到监督主导的作用。在其他区域兴学研究中,士绅或是新式知识分子多表现活跃,积极办学促进地方教育转型,甚至与旧式士绅抗争。劝学所或教育会也总揽地方学务,积极行使权利。但在象山兴学中却难见此番情形,“时局阽危益甚,凡吾官绅譬尤同舟遇风,不共整帆理辑,以救人者自救,迨至人溺,而已欲免其得鱼乎?象邑僻陋,教育未振,固官绅之责也。谢绅补袞读书明理,而又家拥厚资,身登仕板。虽不能如楚鬭氏之毁家纾,难汉卜氏之输财助边,亦应躬自提倡为桑梓先。而乃东山左右未闻弦诵之声,揆之四郊多垒之义,亦未免大夫之耻矣。”此为象山办学中一大矛盾。

三、结语

关于清末学务的研究多认为,清政府政策、章程都是有利于推进教育近代化的,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问题,但实施过程中究竟遇到哪些问题,为什么会产生纠纷诸如此类的问题研究并不充分。本文则以程龢《浙鸿爪印》为例,梳理了清末兴学中地方的各种具体纠纷,且清末新政时期政务中政府出政策、地方去实施的特征,使得国家并不配套相应的经费,需要地方自行筹措经费。虽然地方一定意义上拥有了财政税收权,但由于地方绅民的反抗,地方政府实际陷入有事权却无财权的境况,让本就推行困难的新政更是受到绅民的阻扰。因此清末兴学看似有相对完整的政策,但实施中各种纠纷,使兴学并没有如章程般顺利进行,也宣告了清末教育改革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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