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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主义幸福观*
——哈奇森的道德哲学探究

2019-01-25蒲德祥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道德感霍布斯仁慈

□蒲德祥

内容提要 揭示“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这一深层思想之根据,从道德哲学视野对此进行深入反思,这是道德哲学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从人性出发探讨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是哈奇森道德哲学的核心议题。哈奇森通过赋予人的情感之维特别是仁慈的情感对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这一议题提供了深切的价值关怀,并认为道德感是幸福判断的基本准则,为理解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哈奇森还将国家的幸福生成建立在仁慈情感基础上为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的生成提示了现实的道路。对哈奇森情感主义幸福观进行深入探讨,一方面将深化对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的思考,另一方面将为推动哈奇森道德哲学与当代现实生活的内在结合提供一个重要的生长点。

对“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的思考,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奠基人哈奇森道德哲学关注的核心议题。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这一命题构成了哈奇森道德哲学最深层的价值关怀和问题意识。本文围绕这一议题从哈奇森的“道德感”这一概念出发,阐述其与“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推动该领域的研究。

一、人性之仁慈情感:幸福的根基

古代城邦生活的不复存在,基督教经院哲学的衰微,在此背景下,如何建构一种有秩序的社会美德,成为一项时代的任务,而这首先体现在一种人学建构上,找出人的本性就成为时代任务。在古希腊,苏格拉底把理性作为幸福判断的标准而把情感因素完全排除在道德之外,由此,西方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理性主义得以开创。从苏格拉底开始,理性主义经历了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斯宾诺莎、康德等人的发展,达到了顶峰。中世纪神学家认为人性在于神性,幸福在彼岸世界。在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中,为了解放人性,摆脱神性,形成世俗社会合理的社会秩序,达至幸福生活,各流派启蒙思想家对人的本质能力(理性、经验和情感)进行了深度解释和论证。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思想家们分成了不同的理论流派。

在沙夫茨伯里之前,道德哲学领域的核心是以霍布斯、莱布尼茨、斯宾诺莎等为代表的道德理性主义伦理学。在近代遭到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极大挑战和批判。近代思想家本着追求“凡人的幸福”,把人的欲望看成是人的天性。霍布斯的利已主义伦理思想,引发了以莫尔、卡德沃斯、昆布兰等人为代表的剑桥柏拉图学派的批评。他们批评霍布斯把人仅看作是动物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人作为高贵动物的一面。而剑桥柏拉图学派对霍布斯的批评又引发了洛克、曼德维尔等人对霍布斯观点的辩护。情感主义最初作为剑桥柏拉图学派的支持者反过来又对霍布斯、曼德维尔等人的利己思想进行了反驳。这导致由以理性为基础的追求客观化的外在的道德原则转向对人自身情感的研究。由此,在西方哲学史上,关于人性的认识形成了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两大流派。虽然他们都承认理性与情感在人性中的共存,但是幸福究竟来源于情感还是理性,哲学家们的回答存在明显的分歧。

柏拉图最早提出人性的“知-情-意”三元结构传统,这决定了其人学理论的基本构架。霍布斯在此基础上把理性与激情归结为人的核心自然本性。哈奇森把柏拉图的“意”置于情感之下,由此与霍布斯一样,认为人性由理性和情感构成。但与霍布斯支持理性主义的观点不同,哈奇森支持情感主义的观点,并认为人的情感之维特别是仁慈的情感才是幸福的根基。霍布斯反对自然善是人所应当追求的终极目的,而认为人是现实的存在物以及自利欲望的集合体。“我们要认识到,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①这奠定了其幸福观的基调。因为欲望是人的原动力,人不断产生的各种欲望,构成了幸福的链条,所以幸福就在于欲望的达成。霍布斯为此在《法要义》中写道:努力向前是欲望,不间断的超过前面一个,是幸福。与霍布斯一样,哈奇森也指出,存在于每一个人中的天生的东西就是始终不变地欲求幸福,在追求似乎有助于幸福生活的东西和在避开无助于幸福生活的东西之时,在机会来临之际,这一天生的东西绝对会显示出来。然而,并不存在我们可以把所有的意图都归之于它的天生的善的概念,以及所有善的集合体的概念。这一思想贯穿于哈奇森的整个文本中。“人的本性中存在着一种……欲求幸福的本能或欲望”。②“本性……是通达幸福的唯一道路”。“人类……幸福,是一系列欲望的终极目的”。③因此,哈奇森在《道德哲学体系》的开篇写道:“道德哲学的意图是把人们引向最有效地倾向于促进其最大幸福……的行为指南。用不着借助任何超自然的启示,通过从人性的构造中所能发现的各种观察和结论我们就能做到这一点。”④

自此,幸福经历了一个从善性到欲望的下行之变。霍布斯和哈奇森虽然反对“善”观念而把人性之欲望的满足视为幸福,但他们在看待人性上存在明显不同的看法。在霍布斯那里,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和避免死亡的欲望,幸福来自求生存的欲望。在哈奇森那里,人类心灵的本性结构不仅仅只为我们自己的快乐和幸福,而且“总是直接留意其他人的幸福”。⑤对于理性主体的最佳状态及其最大和最有价值的幸福,我们必然会受到引导而认为它们的构成在于普遍有效的仁慈(爱)。因此,人的根本情感是仁慈(爱),幸福只能构建在仁慈(爱)的基础上。他明确指出,世界的整个结构,所有通过技艺和设计而构造的东西,似乎都因一种仁慈的设计而创立,并且意在创造或保存生命和幸福。“一切仁爱的秉性就其本质而言都是……能够带来幸福并欣然于这种幸福……是其本质的、永久的、不可改变的秉性”。⑥哈奇森由此断言,人性有一种原始的唯一的欲求他人幸福之仁慈(爱)情感,而且是自爱的调节者、范导者。由此观之,作为“人类的幸福——它是道德哲学这一学科的目的”并不存在于外在于人的物身上,只存在于人的身上,对于人而言,幸福非源于理性、自爱,只源于情感。对于情感,幸福只源于以普遍幸福为指向的仁慈(爱)情感,而非源于自爱情感。在哈奇森的全部道德哲学中其重点阐明的核心问题是,本性的秩序会以何种方式明明白白地向我们指出真实的幸福和完善,并如同大地、太阳、空气的各种能力使植物生长并臻于其种属的完善一样自然而然地引领我们达到这种状态。他认为,指向他人幸福的普遍而平静的无私仁慈(爱)这种道德感能把我们的所有能力归并为一种秩序。正如哈奇森所言:“所有思考的目的是为了找到促进人类幸福的最有效方式”。而“道德感”正是哈奇森所要寻找的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

二、幸福判断的基准:道德感

道德感理论是一种以情感为核心的伦理思想,最早由沙夫茨伯里开创。他认为人是情感动物,且有三种情感:自然情感、自我情感和非自然情感。非自然的情感是恶的根源不可能产生幸福,只有全备的情感(自然情感和自我情感的结合)符合人性的构造规则,才能产生幸福。幸福的基础源自于自然情感。沙夫茨伯里由此总结到:“拥有自然的情感……就是人生最高水平的……幸福。”⑦在道德感的作用下使自然情感与自利情感得以统一而形成的全备情感将最终达成幸福。沙夫茨伯里指出了幸福的达成要靠道德感来实现,但他没有具体论证道德感。哈奇森在他的基础上,将其道德感理论明确化与系统化,提出了其创建性思想。

在借鉴沙夫茨伯里和洛克的的道德感官学说基础上,哈奇森提出了其人性构造的感官理论。他在经验观察基础上,规定人的认识能力为诸感官的能力,其目的是从中发现造物主设计人的真实构造,从而为人的本性和行为提供原子式的基础。在哈奇森看来,在诸感官中唯道德感最高,它直接关乎判断人类的幸福。与沙夫茨伯里一样,哈奇森认为道德感归根到底是由造物主植入人心中的与生俱来的。道德感作为一种感官,它是人类心灵天然具有的知觉能力,它是人类自身所具有的一种对道德善恶进行知觉的一种能力。对哈奇森而言,各种情感对我们的幸福所造成的不同影响程度的分析,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只有指向他人幸福的无私的仁慈(爱)这种道德情感才是道德感官的真正基础所在。因此,对于寻求幸福的人类来说,只有服从以仁慈(爱)为基础的道德感的判断,并根据这种判断而合理地行动,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真正高贵而永久的幸福。“我们的道德感会作为最圆满的高尚行为推荐给我们选择的是:这种行为显现为对我们的影响所能企及的所有理性主体之最大以及最广泛的幸福……趋向”。⑧所以,在道德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的地方,它使朝向公众幸福的仁慈决断成为灵魂中至上的决断,具有它天生注定就必须实施的那种统治能力。其实,哈奇森对道德感的预设和论证是针对霍布斯等人的理性与情感这一矛盾提出来的。霍布斯尽管坚持情感是幸福的来源,但在幸福的判断上,他们又认为幸福来自于理性对情感的驾驭,理性优于情感,这使霍布斯等人的思想中存在情感与理性的双重标准。哈奇森与他们不同,在于坚定地认为道德感(非“自爱”情感而是“仁慈”情感)是幸福的唯一来源。在古希腊,正义、节制、勇敢、审慎这四种品质之所以被奉为四主德,是因为它促进了人们的普遍利益和普遍幸福,而这种促进普遍利益和普遍幸福的情感就是“仁慈”。哈奇森的基于情感主义的哲学基础虽然与古典德性政治思想基于理性主义的哲学基础不同,但他的道德感理论恢复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和古典的政治德性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哈奇森提出的道德感理论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德性观的复兴,其为政治合法性奠定了道德基础。

与霍布斯的理性判断不同,哈奇森还对行为判断的德性和仁慈程度进行了分析:“在源于行为的同等程度的幸福中,德性与该幸福所及的人数成比例。……而当人数相等时,德性就随幸福或自然善的量而定,或德性会处于善的量与享受的符合比率中”。由此推之,所谓“至善的行为是为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那种行为,至恶的行为是以同样的方式引起苦难的行为”。⑨哈奇森的道德感思想强调“仁慈(爱)”,反对唯自爱,提出了以“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勘定为道德善行的标准,这就是哈奇森道德感理论的本质内容。因此,哈奇森被称之为“功利主义之父”。他在论“道德感官之于人类当下幸福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类事务的影响”这一节中谈到,道德感官对人类的影响要比人们通常想象的那种影响大得多,它给我们的欢乐和痛苦比我们所有的其他官能好。“如果没有道德感官,没有仁爱中的幸福……那么,所有的幸福都会随风而逝。”⑩由此,哈奇森认为,道德感是通往我们本性的至上幸福之路的道德要求。这样一来,哈奇森在人性的生理功能中找到了道德感的合法基础。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这一思想经由边沁和穆勒加以发扬,成为西方道德和立法的基础以及西方经济学赖以存在的哲学前提。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是这种功利论的真正科学。功利主义是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心照不宣的前提”。⑪

自从哈奇森提出对道德感理论的系统研究以来,他的理论就成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重要标志。休谟和斯密的道德感理论是对其继承和发展。休谟将道德感理论发展为同情理论,而斯密将其发展为情感共鸣论。在休谟那里,“人类的幸福……起源于仁爱……就好比城垣筑成于众人之手,一砖一石的垒砌使它不断增高,增加的高度与各位工匠的勤奋和关怀成正比”。⑫然而,不同于哈奇森的是,休谟虽然认同道德源于情感,但是决定道德善恶的情感是人的同情心而非仁爱的道德感。“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它……之所以获得我们的赞许,只是因为它们趋向于人类的幸福”。⑬在人性本身及其结果中,在休谟看来,最为显著的性质是,同情产生了我们在所有人为的德行中的道德感。同情是道德区别的主要源泉,同情使我们关心人类的幸福,幸福只能通过同情来影响。因为,休谟认为同情是比仁慈更原始的一种本能。仁慈是由同情引起的,同情才是仁慈的基础。休谟运用自然的普遍同情原则解决了“感性与理性秩序”的问题。

在斯密那里,同情是人性中的一种原始情感,是人之本性,但这种情感不同于休谟的在于这种同情是对感情的同感或共鸣。“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同情”。⑭这是在同情基础上产生的通过设身处地的想象而形成的“公正的旁观者”的情感共鸣。因此可以说,同情是一种以公正旁观者的情感共鸣判断他人幸福的情感能力。斯密发展了沙夫茨伯里以来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阐明了以“公民的幸福生活”为目标的伦理体系。休谟和斯密虽然为了解决“道德感”作为一种道德感官预设的困境用“同情”和“情感共鸣”抛弃了“道德感”概念,但其论证方法以及“人性本善”的精神始终贯穿于苏格兰启蒙运动。如斯密以“一只看不见的手……构成人类生活的真正幸福”就是从道德感这一母胎中发育出来的用于获致幸福的自然秩序观。

在十七至十八世纪英国特有的经验主义哲学背景中,无论是基督教神学,还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哲学,都有一个共同点:幸福判断的主体都不是人自身。在基督教中,道德决断的权柄在神,幸福在彼岸。与基督教神学不同的是,霍布斯、洛克等人认为,幸福决断的权力来自不同于神学法则的外在于人的某种法则。与他们不同,哈奇森认为,幸福判断的主体是人自身的道德感,道德感就是人们知觉幸福的情感,它是最稳定的最恒常的幸福源泉。它“天生就要注定控制所有其他能力”。⑮因而通过道德感能够在自利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并最终实现人类整体的幸福。在道德的殿堂中,哈奇森超越霍布斯等人而在这个时代中拉开了一个全新的帷幕。人不再仰仗上帝的权威而第一次可依靠人之本性自主确立幸福,人取代上帝成为道德圣殿的真正主宰。这可看作是新时代曙光来临的标志。那么,该理论应如何运用于政治哲学中解决其社会秩序以获致幸福?这就是他的国家理论思考的内容。

三、国家社会的幸福生成:仁慈情感

自古希腊以来,任何一个哲学体系都必须涉及对人性的理解与讨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治哲学。因为我们要知道社会成员的本性是什么,否则我们怎样知道他们的幸福何在?“不知道材料的性能,谁也无法建造桥梁;没有对人类质料的深切了解,谁能在它的基础之上为社会和政治组织制定大政方针?”⑯对人以及人性构造的考察与探究,构成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它是国家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从人性出发构建国家理论是从预设自然状态开始的,它是指称国家建立之前的人类状态。作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霍布斯正是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而对自然状态的假定,是从人本性是贪婪或自私出发推演的。他从机械唯物观出发用自然状态描述国家产生前人们处所的恶劣状态,这一状态由于人的天性决定了人是不断追求幸福的历程,然而“在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有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据此,霍布斯作出其著名论断:“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能使大家慑服时,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这种战争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⑰为了摆脱这一危险的自然状态必须依靠人的激情和理性所揭示的自然法。因为人的激情(倾向于和平的情感)和理性所揭示的自然法通过契约成立国家为人们寻求幸福使“这种状况有可能超脱”。但在激情面前,理性所揭示的法则即自然法是无效的,因而为了保全人的生命,只有相互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才能彻底消灭战争状态。并断言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幸福生活的需要。“我们不应该把安全仅仅理解成在任何条件下的求生,而应该把它理解成尽可能过一种幸福的生活。因为人们愿意进入他们按约建立的国家中,是为了能过人类条件所允许的幸福生活”。⑱国家是为了实现人们的幸福而作为自然状态的替代物而产生的。他的旨趣是证成现代国家谋求幸福的正当合法性。正如马克思所言,霍布斯“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⑲

哈奇森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看作战争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不是为了自身幸福处于战争状态,而是一种自由状态,这一状态使人具有为人类谋幸福的自然道德倾向。正如哈奇森所解释的:“‘自然状态'应该确定地表示如下意思:或者是这样一种人类状况,它能最为有效地鼓励人们训练他们的所有才能和欲望;或者是一种最为完善的状态,人们能在其中通过训练自己的理智提升力量和官能。这一状态似乎得到追求至上幸福的天生欲望的推崇……因此……毫无疑问,这种最为完善的状态应该得到自然的名称”。⑳但与霍布斯的理性无效性组建国家不同,哈奇森认为由于人的情感和行动的软弱性,道德感会受自利驱使而突破道德防线,道德易错性尤有必要组建国家政体。“要是所有的人……能够看清一切促进全人类普遍幸福的适当方式并一致认同它们,那么除了人们自身的美德和智慧之外就不再需要什么别的义务或责任了。由此可见,国家政权的必要性肯定或者来自人们的缺点,或者来自人们的堕落。……于是……在人的本性下,政府或某种政治组织肯定会出现”。正如斯密所指出的那样:政府机构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幸福在于人类缺少不完美的智慧和美德的补救。用福山的话说,讨论自然状态,实际上是讨论人性的手段和隐喻,是用来建立在幸福社会中应该培养的各种人性美德。

哈奇森指出,国家不能建立在上帝的启示和暴力之上,国家政权唯一的自然方法只能建立在某种契约或协定之上,并且由于国家的最高目的以及公正的制度是普遍的幸福,所以,如果一个政府或政权既不是基于人民的同意也不是如此的合用,那么它就不能宣称自身是正当的。哈奇森一方面将政府的存在从消极层面上把握为“止恶”,另一方面,在积极层面上,政府存在的目的被理解为根据道德感理论促进人类的普遍幸福。“国家行政组织的目的……是……民众的普遍幸福”。“组成国家政权的主要动机……就是……齐心协力促进普遍的幸福”。因此,国家政权的本质在于:促进普遍幸福。

国家如何设计以及如何执行才能促进民众的普遍幸福呢?霍布斯认为,国家“为人民的幸福所能做的不过是使他们能享受由于他们的勤劳而为自己赢得的财产以及使他们免受内外战争的困扰”。它包括四方面内容:保卫国家、团结和平、致富以及自由。而哈奇森在文本中谈到,不管何种政体,政体设计须具有以下四种优点,即才智、雷厉风行、不事声张的忠诚以及协调或一致。所以“拥有这种政体设计的国家肯定会有任何一个政体设计所能带来的全部幸福”。对于掌权的人来说,在哈奇森看来,在国家政体的设计中不用担心善良的人掌权后的所作所为,因为“在任何一种政体设计中,被授予权力的聪明善良的人总会有效促进普遍的幸福”。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防止权力落入坏人之手以避免国家或其成员的不幸,因为没有什么人类的智慧能看透一个人虚伪善变的内心,而在所有的政体设计中坏人都有可能掌权。但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政体设计,它们可以遏制坏人的邪恶意图,可以消除他们滥用权力的诱惑,或者至少可以让坏人无法怀有滥用权力而获得利益和成功的任何希望。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哈奇森在“论国家法律的本质及其执行”一章中给予了明确回答。在哈奇森看来,“由于一切法律的目的都旨在民众的普遍利益和幸福,而这又主要依赖于民众的美德,所以,通过一切正当和有效的方法发扬真正的道德原则肯定是立法者的事”。哈奇森认为立法者应从人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来发扬道德原则,因为这些原则对全民的幸福意义重大。对人而言,一是引导人们敬拜上帝,并以一切公正、平和、仁慈的性情对待其同胞,如此一来,他们就会在自己的公职上忠实于所赋予他们的职责;二是事先进行教育、训练和指导,以此防止罪恶,约束欲念,纠正那些使人们受制于它们的、误入歧途的、混乱的幸福观念;三是在提供良好教育的地方,仅次于教育的、促进所有公共和私人道德最有效的方式是掌权者以身作则并任命有德行的人担当国家公职人员。在哈奇森看来,最重要的德行是忠诚,因为忠诚能够激励并巩固其他一切美德,其次是节制、勤劳、公正和坚忍。在法律制度上支持以其有理性的同类的至高幸福为目的的法律:一是对侵犯自然法的行为给予适当方式的惩罚;二是为了防止欺诈活动,规定最佳的契约、转让和贸易事项;三是应当指导民众以最佳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四是国家法律应限定最佳方式以为民众提供便宜。因而,国家应当留心这种制度的维持和改进,关注整个联合的普遍利益:幸福。哈奇森的国家理论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德性政治思想,又吸收了现代共和主义法治思想,并认为促进普遍的幸福是国家和法律的主要目的和主要任务。国家和法律就是依据自然法行事,而自然法的根源在于道德感。哈奇森采用柏拉图理想国的外壳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权形式,最终实现了国家法与自然法二元结构的一致性,将公共利益和幸福与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建立了完善的道德哲学体系。

亚里士多德指出,“政治学的研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人的幸福,或者,人的幸福在于何种生活方式;其次要研究何种政制或政府形式能最好地帮助人维护这种生活方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驾于……秩序……的力量”。那么国家以何种秩序能获致幸福?“整个18世纪的思想的柱石”是自然秩序思想,这一思想最初源于古希腊哲学家,哈奇森从这些思想家中“获得了对自然秩序的信仰”,而到了近代“又在培根、霍布斯和洛克的作品中以修改了的形态出现。”与霍布斯创建集权形式的“利维坦”这一人造人的国家解决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不同,哈奇森在情感内部建立了一种秩序原理,但这种秩序不同于康德用道德律排除质料性的感性欲望,而是用普遍广博的高级情感来消解低级情感,并辅之以理性的分析,从而培育新的社会美德,以促进民众的普遍幸福。他以“基督教化的斯多亚主义”规定情感与建立情感秩序,始终贯彻既对我们自己的幸福也对其他存在者的幸福的欲望。由此推之,国家应该被理解为一个与自然、上帝的设计意图以及为了人类最高教养相一致的幸福社会。哈奇森的自然秩序思想继承了普芬多夫,其目的是解决18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新问题(即曼德维尔首先提出的“私人恶德导致公众利益”的社会现实)。他希望通过“用仁慈规范自利”这种秩序,来重建一个社会可接受的道德体系。哈奇森的政治哲学以仁慈情感为核心的道德感理论为指导,将政治重新纳入道德哲学体系之中,为现代政治重建了德性的基础,是其政治哲学的主要成就。

四、结语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幸福的基石。霍布斯从其人性论出发提出人之所以创造国家,是出于人们对幸福生活的需要,为此他在人的绝对自利本性之上来探讨社会秩序的构建问题,其最终提供的解决办法是在理性的指引下达成社会契约,建立强大的政治国家——“利维坦”来维持社会秩序,以确保彼此获致幸福。霍布斯通过“人造人”利维坦这一秩序走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关于人类生存的底线政治伦理,是一种时代精神,但国家拥有的无限权力,使人放弃了人的人格存在,人不再是一个道德存在物。哈奇森针对“霍布斯的秩序问题”提出有力批评并提供解决方案:人性中的道德感这一自然禀赋所赋予的秩序就可通达幸福。根据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由于人性是善的、社会的,人的本性是欲求幸福,它是通达幸福的唯一道路,因而,作为人的社会形态的政府或国家也是善的,也是欲求幸福。这是人类心灵结构所决定的,根本不需要求助于利维坦这一人造秩序,从而比较全面地说明了“促进人类幸福的普遍秩序”这个根本问题。

注释:

①⑰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72、93~94页。

②⑤⑳哈奇森:《逻辑学、形而上学和人类的社会本性》,强以华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223、215页。

③哈奇森:《论激情和感情的本性与表现,以及对道德感官的阐明》,戴茂堂、李家莲、赵红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158页。

④⑥⑮哈奇森:《道德哲学体系》上卷,江畅、舒红跃、宋伟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23、62页。

⑦沙夫茨伯里:《人、风俗、意见与时代之特征:沙夫茨伯里选集》,李斯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页。

⑧⑨⑩哈奇森:《论美与德性观念的根源》,高乐田、黄文红、杨海军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27、178页。

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9页。

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56页。

⑬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20页。

⑭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页。

⑯米勒、波格丹:《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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