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在国际法上的耦合关系
2019-01-22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区域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持续退化,生物多样性持续减少,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担忧。近些年来,在公海上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的两类国际法实践开始引起关注:一是区域海洋组织设立管理的公海保护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委员会(OSPAR)等区域海洋组织先后设立起了4个公海保护区①参见南极罗斯海海洋保护区(2016)、东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2010)、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2009)和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2002)。;二是国际组织所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即基于国际公约的授权,诸多国际组织设立划区管理工具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如国际海事组织的“特殊区域”和“特别敏感海域”工具等。这些实践对管理公海保护区具有积极作用。有关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概念在联合国相关会议上多次被提起讨论,2015年联大A/RES/69/292号决议将公海保护区与划区管理工具放在一起考量。②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69/29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除200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特设技术专家组对海洋保护区的定义外,国际法对海洋保护区概念没有专门的界定,引发了关于划区管理工具和公海保护区关系的讨论:(1)公海保护区与划区管理工具的国际法含义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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