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的思考
2019-02-19黄积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黄积虹
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常常提到“居住权”,涉及居住权问题的民事纠纷也层出不穷。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首次使用了居住权一词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次年公布的《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又规定了居住权②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公布的《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12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遗嘱、遗赠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的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记载于登记簿之时起设立。,同年由学者编写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出现居住权概念。③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2005年7月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专章形式对居住权作了规定。之后,因民法典制定工作搁浅,改采分编制定单行法,《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时居住权被删除。④参见李显冬:《我国居住权设立的正当性》,《法学杂志》2014年第12期。其理由是:现有婚姻家庭法制度,合同法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能够解决因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发生的居住问题及因房屋租赁发生的居住问题,这些情形下处理居住问题并不需要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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