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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支对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影响

2019-01-21何长英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认同乡村治理影响

摘 要:家支是凉山彝族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凉山彝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家支。彝族人对家支文化的认同使其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彝族人的行为模式及价值观念。自然,也就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着凉山彝区的乡村治理,党的十九大针对乡村治理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法治、德治和自治”进行有机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家支对乡村治理的关系,最大限度发挥家支对乡村治理的积极影响,将家支对乡村治理的负面影响最小化,方可造福于彝区乡村的人民。

关键词:凉山彝族;家支文化;乡村治理;认同;影响

一、家支的起源及特点

家支”一词是`“家”和“支”的总称,是沿用过去的汉族的译名,彝语中没有与之对应的词汇。但它能够较为清晰的概括出凉山彝族的社会组织结构,即指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学术界对家支的定义也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家支是氏族组织,有人认为是宗族组织,有人认为是血缘集团形式,联系笔者自身所属的家支及对其他彝族家支的了解,笔者赞同罗章及赵声馗学者的观点,即“家支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采取父子连名的谱系方式形成的内部严禁结婚的家族联合体形式”[2]。凉山每个彝族家支的特点细说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血缘传承性,凉山彝族家支进行分支之前,作为一个血缘组织,家支成员如亲的兄弟姐妹,家支内部严禁通婚,通过明确的父子联名谱系,划分家支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使家支成员对他们共同的血缘保持着牢固的记忆,让他们自主结合在“家”的旗帜下为整个家支的荣誉与共同的生存意愿而斗争。

二、当前凉山彝族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的治理模式

凉山彝族乡村因其历史、地理、文化等原因社会结构不同于汉族农村地区,乡村治理不可完全效仿其他地区,虽然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合理治理,彝区乡村的社会治理有了一定改善,并使彝区乡村经济文化等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政策法规在顶层设计上是完整且有利于人民生产生活的,但是具体落实到农村基层地区,就由于乡村基层地区人文地理环境的特殊、部分基层工作人员法治方式欠缺、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而出现了种种问题,凉山彝族乡村也不例外,当前凉山彝族乡村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首先,基层工作人员治理方式欠缺,放任、应付式治理普遍存在;其次,乡村事务的处理中家支习惯法仍占主导地位;惯法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国家法被边缘化;最后,政策宣传不到位,精准扶贫实施陷入困境。至于当前彝族乡村的主要治理模式,笔者基于对彝族村寨乡村治理的观察,将彝区现存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按治理主体进行分类,分成体制内精英治村、体制外精英治村、村两委+家支治村(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协同治村)三类,三者各有利弊。

三、家支对凉山彝族乡村社会治理的影响辨析

(一)家支对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积极影响

家支对凉山彝区的乡村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纵观凉山彝族乡村,家支都在各个乡村的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积极影响,而这些积极作用主要有这样几点:集体协作和生产互助,促进经济发展;政策宣传与政治参与,激发政治动员;相互扶持的社会保障,增强社会稳定;血缘凝聚的家族认同,保持文化传递。家支一开始是具有血缘传承性的,因此家支成员之间的这种群体互助以求得血缘群体共同生存发展的意愿更加强烈。家支内部的任何一位家支成员陷入困境时都能得到家支其他成员的有效帮助,而家支成员也有将家支利益放在首位的义务。在彝区,家支帮助赡养本家支内无人赡养的老人,无人抚养的儿童等情况也是常见。在部分彝族乡村,还出现过家支成员集体出钱供本家支内成绩好但家庭极其贫困或是本家支的孤儿成功上大学的案例。因此,当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具体落实到这些边远的彝族乡村时,家支的这些功能很好的满足了边远彝族乡村的彝族人民的需求,让他们在举步维艰之时可以携手共度难关。

(二)家支对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

万物都有两面性,若有积极的一面,则难免总会有消极的一面。家支对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影响亦是如此。家支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主要有:家支干政影响乡村民主建设,弱化乡镇领导;家支违法活动影响凉山社会稳定;血缘等级意识制约乡村民主,干涉婚姻家庭等。近年来,凉山彝族乡村频频出现家支干政干法,影响乡村民主建设,集体违法的事件等等不利于乡村发展的事例,只有理清家支对乡村治理的这些消极影响,才可找出问题对症下药,完善彝区乡村治理,是彝区乡村人民生活的更好。

四、协调家支文化与乡村治理关系的几点思考

基于国家对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的时代要求,应正视凉山彝族乡村的家支传统文化在乡村治理中的影响和作用这一客观事实,使其顺应彝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对此,笔者有这样几点思考:首先,对习惯法进行扬弃,使其体现国家法价值趋向,对习惯法进行扬弃,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发扬和传承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体现国家法价值趋向的习惯法,才能使彝族乡村治理更有利于彝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对于类似彝族习惯法这样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应采取宽容的态度,不可不分好坏的排除,也不可一成不变的维持原来的形态,要将其与现实问题相联系,在不变根本的条件下不断创新,才会具有生命力。其次,促进体制外精英治理与体制内精英治理共同协调发展;最后,引导家支习惯法治理和国家法治理的合理结合,如让基层行政人员收集调查各家支或者村落的习惯法条例,将本来没有文字记载的习惯法条例以文字形式整理出来,然后上交政府,相关部门在原来的基础上稍加修改,去掉不合理的条例,加入适合的规则,变动后的习惯法条例便作为该地区的村规民约。

参考文献:

[1]林耀华.三上凉山(下)——探索凉山彝族现代化中的新课题及其展望[J].社会科学战线,1987(01):290-297.

[2]赵声馗.多中心治理视角下凉山彝族家支治理经验研究[J].前沿,2009(12):106-110.

[3]尹凤英.试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调适[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3)

注文:

[1]何长英,女,彝族,文学学士,西南民族大学2016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硕士研究生.

[2]罗章,赵声馗.家支在当前凉山彝族乡村治理中的功能研究——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视角[J].云南社会科学.2009(03)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2018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名称:浅談家支对凉山彝区乡村治理的影响,编号:CX2018S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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