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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海造地的几点思考

2019-01-21李明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填海造地环保

李明

摘 要:近年来海南房地产发展迅猛,优质海湾多用于房地产开发,给海南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时,随着对填海造地这一用海方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发现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做法存在欠缺。我国对于填海造地方式方法在法律约束方面存在一定空白。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参考域外经验,以期对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提出了几点设想。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环保

2017年12月2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严肃批评海南填海造地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香港地区曾从猖狂回归冷静填海,其经验对我国海域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和学习价值。

一、我国填海造地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海域采取了国家所有权模式,将海域规定为国家所有,[1]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科学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这些都对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对于什么是填海造地,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将“填海”作为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类型之一,对填海造地一词很少提及。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海域使用权证书持有人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即用海类型为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只有填海项目竣工,虽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但最终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相比与征地拆迁而言,填海造地无疑是更加经济快捷的途径。此规定也弱化了“国家严厉限制填海”规定的强制性。加之未明确法律责任,诱人的利润回报让对“海变地”贪图已久的人更是趋之若鹜, 于是海洋圈地运动开始蔓延。[2]

目前填海造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地方利益驱使,盲目填海造地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当前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支撑了地方政府70%的财政收入。伴随中央出台耕地红线,沿海地区转向海洋将通过填海造地的方式来实现土地资源的增加,实现GDP的增长。或者鼓励企业进行填海造地活动,甚至违规操作。2017年12月23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儋州市政府及海洋部门更是化整为零,违规审批。

2.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据不完全统计,如今我国减少约一半面积海湾、河口、海涂及生态湿地等。违规审批的海花岛填海项目造成海洋生物的大面积受损。

3.监管体系不健全和处罚措施不严

尽管《海域法》第42条规定了违法使用、占有海域的处罚事项,但对于填海活动只罚款,相同的违法填海案子,不同的处理机构处罚尺度不同。与其他用益物权一样,海域使用权是对海域的一种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基于海洋的生态价值,海域使用權人负有更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其权利行使受到更多的限制。

二、域外填海造地经验

1.香港的“凌驾性需求原则”

香港确立的“凌驾性需求原则”有效阻止了香港填海造地的任意扩张。[3]在湾仔北填海计划案中,法院提出填海活动应满足以下三个原则:一有迫切性;二无其它可替代方法;三降低对海洋的伤害。

2.荷兰的分级管理

在海洋行政管理过程中荷兰实行三级管理,[4]职责明确,同时专门成立海洋机构涉海和海洋事务管理,多部门综合管理规划填海造地事务。与此同时,关注填海后的其生态效益的发展。

3.日本以市场为导向,履行严格审批程序

日本政府对于填海行为没有明显的政策导向,而采取的是“不鼓励、不限制”的中立态度。日本的填海造地实行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但审批严格。[5]为此,日本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条款。

三、改善填海造地现状的建议

1. 填海活动需完备的程序

作为拥有472.7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18000多公里海岸线的海洋大国,对于填海我国无专门立法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只有5 处提及“填海”一词,急需专门针对填海造地的法律,可参考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如荷兰分级管理。严把填海造地项目的必要性、设计的合理性及环境的影响。

2.确立的“凌驾性需求原则”

我国目前的填海规划只强调其本身的经济价值,未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相关损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能确立的“凌驾性需求原则”,这样的法律规定对我国沿海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填海造地立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加强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海洋意识

因缺乏公众监督,目前填海活动存在的违法审批、先填后批、化整为零等诸多违法现象。应提高公众参与度。

总结

随着海洋重要性的提高,海洋问题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在实际中,一方面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填海造地,而另一方面各别地方政府却又有鼓励填海造地,可谓是自相矛盾。面对此困境,我们需借鉴香港乃至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为合理规制填海造地活动,建设海洋强国,保护我国的海域资源做出应有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董振国.“填海造地”:警惕“圈地风”蔓向海洋[J].科技信息.2005年第5期.

[2]杨华.香港填海造地的法律实践及其借鉴[J].法学.2013年第1期.

[3]魏婷.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围填海造地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土情报.2016年第2期.

[4]考察团.日本围填海管理的启示与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年第12期.

基金课题: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编号:Hys2017-119,课题名称:南海岛礁填海造地的物权探析

注文:

[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2]参见董振国.“填海造地”:警惕“圈地风”蔓向海洋[J].科技信息.2005年第5期.

[3]参见杨华.香港填海造地的法律实践及其借鉴[J].法学.2013年第1期.

[4]参见魏婷.世界主要海洋国家围填海造地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土情报.2016年第2期.

[5]参见考察团.日本围填海管理的启示与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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