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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政策研究

2019-01-21王婷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妇女婚姻

王婷

摘 要:作为社会组成部分,家庭最基本的制度环境是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也是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在以往的研究中,总是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应得到保护和支持;但是在研究、政策和实践中很少系统地把婚姻家庭相关政策置于中心位置之上。于是本文旨通过对贵阳市云岩区东山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者和辖区内部分妇女的访谈调查,了解该社区服务中心对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日常工作情况,了解该中心的运作模式,总结中心对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思路与政策。通过对中心运作模式和相关政策思考,探讨研究出如何加强妇女和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政策研究

一、家庭政策在理论上是一个充满价值争议的概念,其内涵和定义都很模糊与广泛,各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实践中,家庭政策又常面临两难的困窘之境。一方面,家庭政策常常受到文化背景、人口结等因素影响,家庭政策在不同的国家、文化背景下呈现不同的内容;另一方面,透过各种不同的政策过程,政府不仅影响了人们生活和选择,更进一步渗透、介入和改变了家庭生活方式与资源配置(徐雅惠,2000)。但总的说来,中国的家庭政策体系仍然不够完善。于是本文通过对贵阳市云岩区东山社区服务中心所管辖区域的女性作了随机抽查,了解其享受及了解的相关妇女、婚姻家庭等政策条件情况。并向该中心分管妇女等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了解政策实施情况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通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工作 ,对调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1、流动人口中妇女问题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

在该辖区内,流动人口占该辖区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这只庞大的外来军队伍中的妇女人数占该辖区总人数的比例无疑也是“可观”的。然而,在整个社区服务工作中,对这部分特殊的人群缺乏应有的照顾。在政策方面也缺乏针对她们的生活和权益的制定。如对流动妇女的普惠性政策的实施方面,流动妇女不能与本地妇女享有相同的社会福利政策,只能享有户口所在地的社会福利政策。在对流动妇女就业指导上的帮助很少,使其在就业上遇到的障碍更大、更多。

2、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妇女与婚姻家庭相关政策内容。

在社区工作中,所有的工作都是以法律规定的相关政策法规来指导工作。但缺乏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内容和社会行动项目,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政策的效率,而大部分家庭的社会需求也不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满足。很多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操作中,也无法落在实际,缺乏操作性,无法实际解决问题

3、婚姻家庭政策缺乏整体性、统一性。

由于相关的政策机制缺乏国家层面上的统一,在婚姻家庭政策的制定中,政府部分分散化,涉及民政部、计生委、妇联等不同部门,然而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作沟通,这无疑使政策内容呈碎片化,政策对象分散,很难做到资源整合。

二、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伴随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发展中,以及市场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能力的强化,原有相关政策法规使得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组成单位---家庭,有了断裂。社会服务体系与家庭的快速变迁之间出现了不协调性。于是,通过对该辖区的调研,针对以上总结的问题,得到以下对策建议:

1、制定专门针对流动人口中妇女的相关政策法规。

在飞速的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将成为城市中的主力军。于是,制定专门针对流动人口中妇女的相关政策法规成为必然。通过对流动妇女的特殊性研究,制定出保护流动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流动妇女在城市中能够享有跟本地妇女同样的权益保障,甚至享有比本地妇女更优待的政策法规。为流动妇女提供家庭调解、妇女维权、婚姻调适、亲子教育等一站式服务。

2、 制定具体、操作性强的妇女与婚姻家庭政策内容。

除法律層面上对保护妇女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外,应针对实际生活中妇女所面临的困难及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身份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妇女与婚姻家庭政策。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更全面的保障。也为社区工作者在处理辖区妇女问题中有更具体的政策条例为其工作作出必要的指导,促进社区的和谐。

3、整合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的资源,建立健全且具有弹性的、整体性的家庭服务体系。

政府在指定妇女婚姻家庭政策时,可以检视现有的资源,看该政策是否能有效地整合并为家庭发展服务。政府应根据各辖区社区妇女提出的服务内容,结合实际制定统一标准,担当监督者的角色,鼓励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建构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的有效结合,使得家庭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有效、可行。让各方资源实现有的释放,资源最大化。

三、由此可见,完善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政策是提高服务质量的保障,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从政府和基层社区层面,设立相应的家庭福利组织与机构,形成一个系统的家庭福利服务组织架构,为妇女与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开展形成制度上的保障。提倡鼓励建设以社区为主导的家庭服务管理机构。政府必须在政策层面对家庭的变迁及其引致的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使婚姻家庭社会政策服务体系能够适应家庭变迁的动态反应。因此,在婚姻家庭政策建设方面,必须把以满足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转向强化婚姻家庭的功能;把纯粹满足家庭经济需求转向为满足家庭非货币化的福利需求。

参考文献:

[1]《家庭问题与政府责任》——促进家庭发展的国内外比较研究唐灿?张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11月

[2]《法国如何就家庭发展制定相关政策》费雷德里克.雷普斯,中法家庭政策研讨会(北京)2012年3月

[3]《中国城市家庭变迁的趋势和最新发现》马春华?唐灿等《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

[4]《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张秀兰?徐月斌《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5]《中国社区建设:问题与方向》丁元竹《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6]《婚姻家庭纠纷——维权要点与技巧》余斌《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1月

[7]《婚姻家庭法注释全书》《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

[8]《近十年来中国内地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评述》孔海娥?陈文云南大学学报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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