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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判决中岛屿对于海洋划界的作用

2019-01-21张林燕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岛屿

张林燕

摘 要: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世,新的海洋秩序逐渐建立,《公约》确认了岛屿的法律地位,和陆地领土—样,岛屿可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世界各国为了争夺海洋资源与其他权益,越来越重视岛屿对于海域划界的作用,掀起 “蓝色圈地运动”。通过研究既有划界案的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分析总结岛屿的不同划界效力的适用情况,进而归纳出决定岛屿划界效力的主要因素,对研究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有重要现实理论意义。

关键词:岛屿;海洋划界;国际司法判决

一、国际司法判决对研究岛屿在划界中作用的意义

根据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沿海国对所属海域的管辖权来自其领土主权,解决岛屿主权争议往往是海洋划界的前提条件; 另一方面,争端国对于岛屿划界作用的分歧也会严重阻碍海洋划界。尽管国际社会已经积累不少涉及岛屿的海洋划界实践,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仍是一个复杂问题。无论是《公约》还是国家实践都未阐明关于岛屿划界作用的普遍适用规则。《公约》第15条规定,在两国领海发生重叠的情况下,除在有关海域存在历史性权利或特殊情况之外,应当根据等距离线均分两国领海。然而第15条并没有指出岛屿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领海划界中的特殊情况。围绕特殊情况产生了很多争议。另一方面,《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分别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但这两个条文都仅仅规定国家之间应根据国际法通过协议公平解决划界纠纷,没有规定特定的划界方法或程序,更没有提及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由于《公约》的上述问题,无法从《公约》中得出清晰的结论,则需要从海洋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中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岛屿对划界的作用主要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无效力。

二、岛屿具有全部效力

全效力是指岛屿在海洋划界中具有与陆地领土完全相同的效力,作为划界基点主张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洋区域的权益。最典型的是在领海划界中,沿岸岛屿被沿海国作为确定直线基线的基点,沿领海基线向外主张一定区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此时沿岸岛屿就产生全部效力。国际实践中最典型的是1993年丹麦与挪威关于格陵兰与扬马延海域划界纠纷案。两国划界争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直到1988年两国才最终决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涉案岛屿为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扬马延岛是争议焦点。该岛是远洋岛屿,面积较小,没有固定人口居住,资源匮乏。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首先划定等距离中间线作为临时边界线后在考量存在的特殊情况的基础上对临时边界线进行调整,以期得到公平的划分界线。尽管扬马延岛远离挪威大陆,并且其海岸线长度仅为格陵兰岛海岸线长度的九分之一,但国际法院注意到两国争议的源头实为岛屿附近大陆架的资源及捕鱼权,考虑到渔业资源,在裁决中使等距离中间线向扬马延岛方向偏离一定程度,赋予扬马延岛全效力。2001年“卡塔尔诉巴林海洋划界”案中,国际法院首先对存在争议的岛屿主权归属进行裁决,认定祖巴拉地区和贾南岛(包含哈特贾南在内)的主权属于卡塔尔,而海瓦尔群岛和吉塔特杰拉达的主权属于巴林。[1]国际法院认为贾南岛面积稍大,且距离卡塔尔海岸仅有2.9海里,不属于特殊情况,应赋予其“全效力”。最终海瓦尔群岛和贾南岛都被赋予完全效力。而吉塔特杰拉达岛不同,该岛面积很小,也无人居住,且该岛位于卡塔尔大陆和巴林大陆的中途,应被视为特殊存在,故划界时不应考虑其效力。岛屿有“全效力”的主要情形就是此类岛屿分布在一国海岸12海里以内。其次是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地理位置重要的岛屿,出于公平的考虑一般也被赋予全效力。包括厄立特里亚与也门划界仲裁案、1976年印度与马尔代夫划界协定,还有1974年日韩大陆架划界协定。

三、岛屿具有部分效力

部分效力指在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权利基础被予以部分承认。虽不再将岛屿作为起算海岸线的基点,但允许其拥有适当的海域。有学者认为部分效力是指在海洋划界时,该岛屿不应与沿海国海岸享有同等地位,但基于其存在又不得不考虑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2]较早的国家实践是1968年伊朗和沙特阿拉伯的划界协议。该协议中所涉的哈尔克岛是伊朗波斯湾海域的一个小岛,距离伊朗本土17海里,长6.4公里,宽3.2公里,面积49平方公里,已在12海里以外,故两国在划界协议中约定赋予其部分的划界效力。另一国家实践是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海洋划界条约,该案涉及的托雷斯海峡的地理位置位于澳大利亚及新几内亚的美拉尼西亚岛之间,该海峡的最窄处约150公里。两国针对该段海峡达成协议,因该海峡中有三座岛屿:博伊古、达恩和塞拜岛,都归属澳大利亚,且这三座岛屿又非常接近巴布亚新几内亚,如给予“全效力”,对于巴布亚新几内亚明显不利,两国协议给予这三座岛屿部分效力,也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但是根据协议可以主张3海里的领海。岛屿往往会在以下情形中获得“半效力”:一是该岛虽位于12海里领海之外,但与沿海国领海距离并不远。如哈尔克岛据伊朗本土仅为17海里,若不考虑该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明显不当。二是一国岛屿虽远离本国海岸,而与相邻或相向国家的海岸则十分靠近,若赋予其“全效力”,对相邻或相向国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赋予其主张一定领海的权利。

四、岛屿没有效力

没有效力是指某些岛屿在领海划界中并不具有影响划界结果的法律效力,如1958年的巴林和沙特阿拉伯划界协议,两国在确定其边界线端点或转折点时,其中一些小岛是完全被忽略不计的。[3]典型国际实践是卡塔尔诉巴林案,法院指出如果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给予雅里姆这个小岛充分的效力,就会扭曲边界并产生不成比例的效果,因此该岛屿对划界不应产生任何效力。[4]法院说明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纳都不能作为构建等距离线的基点的原因: “基塔苏埃尼奥在高潮时显然高于水面的面积非常小,仅有1平米。将基塔苏埃尼奥作为基点会扭曲相关的地形,因此应当在构建临时中间线时忽略它……而且,基塔苏埃尼奥距离圣卡塔利娜岛有38海里,如将其作为临时中间线的基点,将会使该线大大靠近尼加拉瓜……而塞拉纳也是一个相对小的海洋地物,它距离哥伦比亚任何其他岛屿都有相当遥远的距离,这意味着将其作为基点将会对临时中间线产生明显与其面积与重要性不成比例的效果。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关于大陆架的划界案件是北海大陆架划界案。这是1967年联邦德国同丹麦、荷兰依据相互签订的特别争端解决协议,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解决,1969年国际法院在对此案做出判决的同时也在附随意见中对本案相关岛屿的处理给予间接论述,海岸相向的两国在适用等距离线方法进行划界时,如果海岸存在的特殊地理形态(如岛礁等)会导致中间距离线偏移而影响划界结果公平性时,为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应忽略“岛屿岩礁”等特殊地理形态的存在,视为划界效力为零。综上,岛屿通常不被赋予划界效力包括当岛嶼本身自然条件差或存在价值小时,其次是主权存在争议时忽略岛屿效力。

综上,岛屿在划界中的效力由地理位置、面积、与沿海国联系的紧密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决定。因此具体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是以上一个或几个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

注释:

[1]史久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12期。

[2]周江:《论海洋划界中的岛屿效力》,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3]陈德恭著:《现代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379页。

[4]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and Bahrain,Merits,Judgment,I.C.J.Reports2001,pp.114-115,paras.247-248.

参考文献:

[1]卜凌嘉.从新近国际司法判决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J].太平洋学报,2016,24(02):5-16.[2017-10-11]. DOI:10.14015/j.cnki.1004-8049.2016.2.002

[2]纵肖.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4.

[3]李良才.岛屿在海域划界中的效力问题[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0(01):73-76.[2017-10-11].

[4]王曦.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D].大连海事大学,2013.

[5]史久镛,高健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J/OL].法治研究,2011,(12):3-11.

[6]张燕.海域划界中的岛屿及其效力[D].中央民族大学,2016.

[7]周江.论海洋划界中的岛屿效力[J].江苏社会科学,2011,(02):127-132.

[8]禹湘.试析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D].中国政法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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