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体系构建的功能主义指向及其市场依赖
2019-01-21李佳伦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李佳伦
摘 要:破产法属于私法的一种,主要目的在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实际上,这一私法要想实现其功能需要依靠市场机制。对破产的相关法律的确立应该以市场背景为基础,并将市场机制融入到破产法的体系构建中,同时,市场机制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不足,这时,破产法的体系构建要能够适当的补充与完善。
关键词:破产法;体系构建;功能主义指向;市场依赖
一、破产法的私法定位及其功能
第一、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具有私法性。当事人有了能多的选择,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当事人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选择不同的启动与进行破产程序的途径,在启动与终结方面,有清算、和解与重整启动三种途径。
第二、我国的破产程序中法院的介入权利十分有限,可以说,法院仅仅作为一个处理破产后续的平台,而是否选择进入破产程序,何时进行,何时终止都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干涉。
第三、破产体系的产生极大地清除了社会上的不良产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其贡献。同时,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介入的有限性,减少了公权力的干扰对社会私权经济结构体系的破坏。另外,破产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体制的支持,在经济市场的博弈中,市场体制为当事人提供了大量有效的信息,并且提供了一定的手段去实现分配,有效的降低了破产后财产重新分配所需的成本,从而提高了社会处理破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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