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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浅析

2019-01-21王晓靖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王晓靖

摘 要: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债务融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票。退股权,是指当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的重大决议对股东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回购的权利。

关键词:股票回购;异议股东退股权;利益保护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债务融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票。即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存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

二、异议股东的退股权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它的产生是与股东大会表决原则的历史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期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均采“全体一致”原则,逐渐的这一原则的弊端逐渐暴露:一方面,它可能助长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少数股东以投否决票的方式相威胁来向公司和其他股东索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任何一项决议想要得到所有股东们的赞同,可能实现的几率都很小,同時对于公司适时确定灵活的经营政策和及时的调整经营结构也会产生相当的阻碍。异议股东股票回购最早见于美国俄亥俄州的判例法,到20世纪早期,新泽西州和特拉华州率先对其公司运行规则进行革命性的变更,最终废弃“全体一致”原则,在立法上确立“多数决”原则。1950年的美国《标准公司法》采纳多数州的立法和判例对其适用范围、主体资格、权利内容、行使程序、司法评估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规定。自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一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屡次拒绝适用联邦法以取代州法,以使股东渐趋向州法寻求司法之救济 (主要为评估救济 );另一方面,1978年的《标准公司法修订本》修正了先前评估立法的烦琐的程序性规定,为股东提起此类诉讼并最终获得完满救济扫清了立法上主要障碍。

三、退股权的保护与限制

异议股东的退股权的行使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这一权利的行使也是有一定的限制。在 2005年的《公司法》出台之前,我国对于此制度的规定只有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这两部法律中有简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新《公司法》出台后的规定,在新《公司法》里,我国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顺应了实践的需求,《公司法》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股份回购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规范上市公司回购异议股东退股股票应遵循的原则

1公司的持续经营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司的目的是继续良性发展,但是当出现异议股东较多,股东们要求公司回购其股票时,公司很难在短时间内拿出足够的回购资金,此时公司的存续就出现危机。因此如何解决公司因回购资金不足而毁灭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此时依旧僵硬的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回购可能会出现两败俱伤的下场,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在两者中权衡,做到将损失减少到最小是至关重要的。

2公司成员的退出权及期待利益保护

按照公司契约理论,股东享受退出公司的自由。股东投资一个公司的股票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当公司的结构发生变化,股东们的期待利益落空时,股东有权利要求退出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的行使是对于股东成员权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股东期待利益落空时的一个救助途径。

3债权人利益保护

公司回购异议股东退股股票,使得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此时公司原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很可能得不到保护,因此,公司在回购异议股东股票时,需保障公司原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对股份回购数量的限制,以不妨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可以考虑赋予债权人减资停止请求权,当回购有损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此权利。当出现股东反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的决议而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票时,此时如果出现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停止回购股票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董治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问题研究》,《网络财富》,2010年9月,83页

[2]《吉林敖东我国首家缩股方案实现全流通上市》,http://www.chinainfoseek.com/20111123-i3-17218.html,2005年7月27日

[3]李晓明,《股票回购的股东价值分析》,《财会通讯》,2006年,第4期,37页

[4]宗录,《“股份回购请求权”权利属性的定位》,《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78页

[5]覃晓晗?周资艳,《新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刍议》,《百色学院学报》,2008年8月,第21卷第4期,6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