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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清收不良贷款实务问题及对策

2019-01-21贾永飞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仲裁

贾永飞

摘 要: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债权的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公司与银行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务履行,至关重要。它既存在好的地方,又有劣势,虽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了细化,但依旧存在着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保证清收不良贷款的收益最大。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不良贷款;实务问题;仲裁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银行根据实现担保物权去清收不良贷款,但是很大程度上来说,大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新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势

实现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请求法院准许其拍卖、变卖对担保物。早在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物权法》就建立了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但是由于其内容太过于概括,以至于基层部门不知道该如何施行,因此受理此类案件的次数是少之又少,就这样,7年半内该制度也没有派上用场。直到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其中专门用了十六个条文对该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各地基层单位才逐渐开始受理此类案件,最终使得该制度为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所用。该制度的优点有:

(一)效率提高

运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清收不良贷款比普通诉讼程序快了八个月,使得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将案件执行程序,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从而加快了对于不良贷款清收。但是在之后的诉讼进程中此类案件与普通的诉讼案件的流程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二)节约成本

根据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不用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然而,由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先出现,实现担保物权制度后出现,所以在行业内引发了很大争议,大家对于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观点不一致,所以收取的费用也有很大不同。但是尽管如此,费用还是比其他案件少,所以成本自然降低了。

(三)灵活审查

由我国的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出,法院可以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且审查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书面、询问、听证审查等。实际中多采用听证审查,主要的目的就是配合法院尽快解决问题。

二、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势

(一)、不能针对其他主体

在运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只有担保物权人可以被列为被申请人,而对于借款人、保证人则不能做此規定。谨慎一点而言,银行应该时不时的催促借款人或者贷款人还款,确保诉讼时效不受影响。

(二)、不能针对其他财产。

法院规定银行只能对抵押财产和物品进行处理,对于抵押物品之外的其他财产则无权处理,这实际上延伸了第一个弊端。若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拍卖、变卖的钱少于不良贷款全部本息的,银行只能另行起诉借款人、保证人,而不能处置贷款人的其他财物。

二、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之前也提到《民诉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中中仍遇有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需要银行特别关注的问题。问题主要有:提出申请不能中断时效性、多个权利不能同时申请、部分物权不能在前面申请、网络行为不能确定管辖、起诉申请不能相互排斥、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主体、针对管辖不能提出异议、法律文书不能公告送达、异议提出不能有所限制、受理法院不能缺席听证、仲裁条款不能排斥申请、裁后异议不能影响执行等。

三、对策建议

前面所提到的问题,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法律规定不完善;合约中的一些规定不明确,沟通协调方面依旧存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入手深入讨论问题出现的情形,总结,分析并且解决掉这些问题。

(一)设立统一适用标准

银行应该集体联合起来,联系最高法院就十二种实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与安排,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样,就不会存在地区差异并且减少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小的纠结矛盾的点,加快清收不良贷款问题的进程。

(二)做好合同设计,创设权利依据

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前,银行可尝试针对可与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做好合同设计,妥善安排,创设权利依据,使相关事项有据可依。这样一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责任指向,确使得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三)认真权衡利弊,审慎做出选择

要了解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势与及所存在的问题,并且根据当下的的实际情况,与抵押人进行充分沟通,充分了解抵押人的经济能力和当前所存在的债务问题,了解其还款的能力,谨慎作出是否同意其借贷的选择。

(四)积极协调法院,力争想法落地

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问题,无论何时,都需要先了解一下当地法院的态度,之后要做的就是积极地与法院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保双方互相了解对方的诉求,避免引发任何歧义或者误解,最大程度上满足己方利益。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协调,主动向当地基 层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法院受理和审查,通过具体个案的积极推动,促使人民法院对这一特别程序的执行和实施。

四、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履行为是担保物权实行的主要目的,这样就可以切实解决诉讼清收周期长的难题,对当前银行业执行清收不良资产工作,快速压降不良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担保物权虽然已经在清收不良贷款的问题中发挥作用,但由于相关规定没有细化,使得基层法院在执行解决问题时没有较好的依循准则,推迟了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关法院和银行要做的就是设立统一执法标准,细化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邹杨.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2]]郭嗣彦.合同债权质押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王爱云.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9.

[4]申建平.债权让与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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