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清收不良贷款实务问题及对策
2019-01-21贾永飞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贾永飞
摘 要: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相对应,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债权的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公司与银行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务履行,至关重要。它既存在好的地方,又有劣势,虽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了细化,但依旧存在着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保证清收不良贷款的收益最大。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不良贷款;实务问题;仲裁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银行根据实现担保物权去清收不良贷款,但是很大程度上来说,大家都没有注意到这个新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问题。
一、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势
实现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请求法院准许其拍卖、变卖对担保物。早在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物权法》就建立了实现担保物权制度,但是由于其内容太过于概括,以至于基层部门不知道该如何施行,因此受理此类案件的次数是少之又少,就这样,7年半内该制度也没有派上用场。直到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其中专门用了十六个条文对该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后,各地基层单位才逐渐开始受理此类案件,最终使得该制度为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所用。该制度的优点有:
(一)效率提高
运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清收不良贷款比普通诉讼程序快了八个月,使得在较短时间内就可将案件执行程序,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效率,从而加快了对于不良贷款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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