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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岛礁填海造地物权的国际法基础探析

2019-01-21肖桐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填海造地领海物权

摘 要:自2013年起,南海的美济礁、渚碧礁、永暑礁、华阳礁、南薰礁、东门礁、赤瓜礁、永兴岛8个岛屿开始了填海造地的工程,其中已有部分完成吹填工作。根据我国海洋战略的制定,海洋经济是重要的一环,南海岛礁在未来有发展旅游业的巨大潜力。在填海造地后,对超出岛礁本身的增添部分,及增添部分周围的领海,通过《联合国海洋法条约》寻找国际法依据来保护南海岛礁包括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物权。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中对海洋发展进一步描述,海洋发展希望达到“统筹推进海岸带和海岛开发建设、近海与远海开发利用,增强海洋开发能力,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提高海洋经济增长对国民经济的支撑水平”。岛礁的物权使用,是海洋开发的重要一环,在这种大背景下,要求“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严格用海规划管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规划的管控作用,强化集约用海,严格围填海计划约束。”南海岛礁的填沙造地,是新时期我国在南海的战略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南海岛礁的海域使用权,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以及规范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管理等物权都是海域使用权的重点考虑对象。

如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的权利基础,提高南海地区海洋经济增长,增强海洋开发能力,提高南海岛礁地区的海洋生产总值,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问题。下面将讨论岛屿物权的国际法基础和物权的主要内容。

一、岛屿物权的国际法基础

(一)领海的岛屿物权

对于填海造地的过程中陆地向海洋延伸领土的权益,应当如何界定。首先,中国在南海的岛礁不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因此在南海岛礁陆地领土的界定上,因为南海岛礁的领土归于国家,国家对于岛屿享有主权权益,在主权权益中就包括了物权权益。因此对于填海造地向海洋延伸的部分,即陆地向海洋延伸的部分,基于主权享有物权权益。

其次,填海造地的岛礁在扩建的過程中,对临近的海域应当如何处理?公约规定,沿海国对领海上的主权表现为“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那么无论岛礁是否扩建,其本身有领海这一点毋庸置疑。岛礁对临近的海域也同时享有物权。而根据岛礁领海的计算方法,一个岛礁对于其领海面积450海里的地区享有物权。

(二)填海造地是否区别于岛屿对待

填海造地在英文上被称之为“land reclamation”,事实上,填海造地不仅存在于岛屿类型的陆地,而且在大陆上的临近海区填海造地的事例比比皆是,尤其以日本、新加坡等作为人口众多的岛屿国家,倾向于通过填海造地的方式扩大陆地面积,以缓解人口压力。

日本在填海造地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为了保护海洋权益,日本出台了《海洋建筑物安全地带设置法》。法律规定了国土交通大臣可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建筑物的周边海域划定半径为 500 米的安全地带。这个安全地带用来靠停船舶、为了海上资源的开发提供便利服务1。再例如,中东的棕榈岛曾是世界上最大的填海造岛之一,迪拜政府用泥沙和岩石在海面上造人工岛屿,棕榈岛上有大量的别墅、公寓,迪拜政府对棕榈到上的房屋有直接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所以从国家的实践可以表明,在物权范围上,无论是从岛屿的扩建、或是人工建岛,国家都对岛屿享有相应的物权权利,且并没有与岛屿进行区别对待。

(三)南海的填海造陆不同于人工岛屿

人工岛屿是“artificial islands”,是在海面上的建筑物由无到有的一个过程。在专属经济区的岛礁,根据《公约》第六十条规定,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这一条也被比照适用到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相比较于人工岛屿,南海的填海造陆是在岛礁的基础上向外吹填的一个过程。所以,人工岛礁是从无到有,而南沙岛礁是从小到大的过程。从实质上,人工岛屿上享有的权益,南海的吹填都理应享有。不仅如此,南海因为属性的影响,还可以主张更多的物权权利。

二、岛屿本身的属性和权利

(一)填海造地本身的物质和经济属性

1.物质属性

岛礁上存在有一定的物质属性,岛礁本身由泥土和沙石构成。除去泥土和沙石外,有的岛礁上有植被、淡水等资源,这些使得岛屿具有一定的物质属性。中国的南海岛礁是在岛礁基础上填沙扩建,而岛屿本身就享有物质属性。

2.经济属性

岛礁的扩建过程中会带来更多的人口,在一定数量范围的社会会出现一定的社会交易。交易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属性,经济学本身就要求交易作为经济学发展的最根本的保障。在岛礁上持续性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使整个岛屿能够按照社会属性进行运行。所以岛屿的经济属性使得岛屿上的资源与社会属性得以维持。

由于填海造地具有一定的物质和经济属性,可以为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提供保障。

(二)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

1.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的讨论包括了对于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流转、出让,包括的范围包括海产养殖、岛屿矿产开发、港口贸易运输、岛屿附近的油气资源开发等。

海域使用权包含广泛,日本作为海域使用权最早主张的国家之一,订立了许多对海上岛屿的开发政策,并强化在岛屿问题上的保护。例如在东海海疆划界问题上,日本一直主张通过中间线划定中日边界,在海域开发上,日本有先进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日本积极主张东海石油的勘探开发,炒热东海油气田等有争议的话题。在海洋领域,加大了经济投入,同时保护了人员安置等。

2.土地使用权

在南海岛礁的新增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使用上,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这我国目前对海域权利如何行使在法律问题上唯一的规定。第32条规定: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所以对于海域的土地使用权和陆地的土地使用权对比来看,并无明显的区别。南海岛礁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应当通过对南海岛礁具有行政管辖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因此,在填海造陆的过程中,新增土地面积无论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国内法的规定都属于国家。

三、结语

填海造陆中的过程中,物权的使用同样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在2003年,新加坡在柔佛海峡的附近水域进行填海造地,后来被马来西亚以侵占两国边境的领海,以及可能会造成对两国共用水道的环境造成破坏为由提交到到国际海事仲裁庭申请仲裁庭对新加坡采取临时禁止措施。2最终国际海事仲裁庭对新加坡颁布了暂停了禁令。南海岛礁地处中国的南端,临近菲律宾、越南等东南亚几个国家之间。因此,由于南海岛礁较为独特的地理位置,在物权的行使过程中,区别于国内法的,存在区域国家间的冲突和争议较大,具有一定的敏感性。物权的解决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项目课题:本文系主持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南海岛礁的物权探析”(Hys2017-119)成果。

注文:

1《日本海洋战略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高兰,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p52-69.

2 Case Concerning Land Reclamation by Singapore in and around the Straits of Johor (Malaysia v Singapore) Settlement Agreement, 26 April 2005。

作者简介:肖桐,海南大学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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