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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则思考

2019-01-21吴颂祺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未成年人

吴颂祺

摘 要:从目前现状来看,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年热度不断攀升的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事件。“性”这个话题在今天还是很敏感的,对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问题,大家更是谈虎色变。此篇,笔者将通过概括阐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内容,进而引出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诉讼时效规则的见解以及意见。

引言: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拥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作为社会的特殊公民,享有特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驾护航。拥有了权利,自然要会运用权利。事实表明,《民法总则》中新规定的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则改变并不明显,人们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则的思考和认识有待提高。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

一、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概述

(一)权利阐述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它赋予了每个公民做出一定行为和获得某些权力的力量,有了权利的加持,公民才能在社会上更平等更好的立足,才能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时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它也是公民履行义务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公民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良性促进作用。

(二)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使用概述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其权利的保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近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在这些案件中又以性侵害案件影响最为恶劣广泛、最为发人深思,从“留守男童遭老师性侵罹患性病“到“15岁女孩遭继父强奸怀孕身亡”,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未成年性侵案件绷紧了每个未成年人家长的神经。

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时,依法享有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指出当未成年人因性侵害遭受权利的损害时享有要求侵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维权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追究侵害者刑事责任,追请经济补偿,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依法申请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

二、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规则

(一)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诉讼的具体规则

1、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具有时效性,即过了一定时期,人民法院便不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简而言之,受害人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是有期限限制的。诉讼时效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一般诉讼时效指的是通常情况下具有普适性的时效规范,特殊诉讼时效则是针对一般诉讼时效中的“漏洞”制定的,主要为了弥补一般诉讼时效辐射不到的范围。

特殊诉讼时效又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下的特殊时效规定,例如身体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等情况;长期时效则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

2、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概述。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群体往往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案件本身附带的“不可见光意识”,未能将受害讯息及时反映到其监护人或其他社会保护力量处,从而使得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据《性侵犯罪未成年人实证研究》统计,在48个有效的未成年人受性侵数据中,有高达24个被害人在首次受害后未告知其他人,只有一半的人会将自己的遭受告知于人,这是一个令人触目的结果,在质疑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同时不禁引人深思,如果将诉讼时效定为短短的3年,会有多少未成年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时效超期而未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反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因此未成年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因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在特殊诉讼时效的长期时效范畴之内,但由于其受害群体的特殊性又区别于一般的长期时效,主要体现在该时效规定引入了一个特殊年龄——十八岁,《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凡是未成年受性侵害的赔偿请求诉讼时长增加至3+X(X=18-受害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到性侵害的年龄)年,理论上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时因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超过维权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

(二)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分析

强奸女儿案件分析:崔某于2012年至2016年四年间,屡次对未成年亲生女儿崔某甲实施强奸恶行。2016年11月,法院因强奸罪和因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最终对崔某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透过此案件,我们不禁思考:

2012-2016年间,时效诉讼相关规定仍以《民法通则》为准,但当时《民法通则》中并未指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3年诉讼时长是以18岁为准,并且当时《民法通则》里的一般诉讼时长仍为2年。从开始受到侵害到受害人说出真相时隔四年,已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长,何以该案件仍照常受理。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还不具有较为稳定成熟的心智,更不用说强烈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了,即便是在面对性侵害这么重大的创伤之前。《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根据上条规定,法院有理由在受理类似案件的时效问题时做出合乎规定的解释:未成年须在成年后才能有充分理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正因此,该案件中人民法院才未因诉讼时效超期拒绝受理该案件。

(三)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原则存在的问题

由上述可知,十八岁后开始计算时长的时效原则并未有效体现出其规定的不可替代性,而与原有的相关立法规定相比,确立了十八岁的界限,主要起到了将原有的规定更加明晰化的作用,其实质功能并没有明显改变。

三、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的诉讼规则的改进意见

当前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较之从前更加具体明朗,但实质作用并无显著提升,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尚未发现一例因诉讼时效问题而被拒绝受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以此表明目前的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并不显著。

此时,我们应该更多关注于当前频发的未成年受侵害事实,保护好未成年的生长环境,不管是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还是对国家未来稳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新规只是锦上添花,并未在实质功能上有所改变,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影响也并没有想象中大。对当前较少的该类诉讼时效问题我们应该值得高兴,但与日俱增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仍应令我们警钟长鸣,如何有效调动家庭、学校及社会力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含苞待放的花朵受到摧残应成为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付霞.性侵害案件中被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思考——从个案看权益实现的困难[J].法制与社会,2016(9).

[2]徐剑.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实证研究——基于北京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分析[J].青少年犯罪問题,2015(4):24-38.

[3]大鹏.法规建设: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实保障[J].中国民政,2018(11).

[4]周杲.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商榷[N].人民法院报,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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