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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乐死功利主义观点的分析

2019-01-21王涵墨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安乐死功利主义

摘 要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举步维艰,与对安乐死合理性的伦理探究不够深刻有着直接关系。因此,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功利主义观点的分析,着重阐述功利主义对安乐死合理性提供的支持论点:“资源优化说”与“利益最大化”,并从对这两种观点的质疑来探讨安乐死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是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具有伦理层面合理性的重要支撑,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 安乐死 功利主义 道德滑坡

作者简介:王涵墨,沈阳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12

功利主义对安乐死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提出了“资源优化说”与“利益最大化”这两种观点。“资源优化说”认为,安乐死的实施是社会资源的一种优化,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利益最大化”则是分析了实施安乐死所带来的多方面益处,认为安乐死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准则,无论对患者本人还是其家属,甚至整个社会都是“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对此,反对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如果安乐死的实施会带来多个受益群体的话,那么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相应的“道德滑坡”问题,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安乐死便是不符合伦理的。

结合功利主义对安乐死的支持与从中产生的质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

一、功利主义导致的道德滑坡问题

功利主义在安乐死合理性问题上,从患者、患者的家人与社会资源三方面提供了理论支撑。功利主义指出,对于患者本人来说,当患者已经处于无法治愈并痛苦不堪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这种方式结束生命,对患者来说是其“幸福最大化”也是“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对于患者的家人,在患者已无法通过医疗手段使其疾病有所好转的情况下,放弃对其的治疗,可以在物质上节约巨大的医疗开销,也可以免去医护的疲劳与精神上的痛苦,这对患者的家人而言也是一种利益的最优化选择;而对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体现了医疗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通过遵从患有无法治愈病人的意愿实施安乐死,减轻并消除了患者的痛苦,同时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转而运用于那些可以治愈的患者身上,无疑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进步。”对于功利主义提出的这几种观点,反对者对其提出了质疑,这种个人利益与家庭、社会利益所结合的情况,是否还能保证这其中的公正性?在安乐死对象自愿的前提下,这些益处确实是存在的,但如果反向推之,在这种功利主义的论证下是否会存在因为利益冲突造成的“道德滑坡”问题?一方面,患者的家人为了逃避赡养的责任,为了节约医疗的开支,甚至为了早些继承遗产,这种出于自己的私心或是家庭关系中存在的种种利益纠纷,是否会造成家人胁迫患者同意安乐死?这是功利主义有可能造成的家庭层面的道德滑坡;另一方面,如果为了节约社会资源,便要提倡绝症患者进行安乐死,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本末倒置的事,古典功利主义一直把“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当做最终极的道德准则,这种站在“绝大多数人”角度考虑的方式,总会伴随着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种价值观被大众普遍接受,那么即使患者本人并不想安乐死,也会在整个社会的道德绑架中妥协,这便丧失了“安乐死”的意义,使其变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

以上两种功利主义造成的道德滑坡问题的确有可能会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出现,但这些问题不应是否认安乐死合理性的条件,“那在缺乏可以合理地致死的人与不可以致死的人之间的明确界限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真正的危险;这并不是安乐死的倡导者所期望的。”这些问题的提出,只能说明在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上,应该更加严谨公正,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道德滑坡问题,制定出缜密的法律规定,并且宣扬正确的、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只有在法律公正、公民素质整体提高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的避免安乐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

二、“道德滑坡说”对医德与医疗发展的质疑

一些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认为,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在医疗领域就会有可能存在因维护自身利益所造成的“道德滑坡”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由于安乐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患者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是需要由专业的医疗人员来判定的,患者所患疾病是否已经属于“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的阶段;“绝症”对患者所造成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是否已经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患者的安乐死决定又是否是冲动所为,这些问题都是医疗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评估时所要慎重考虑的。所以,安乐死适用对象的判定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数据证明,还加入了医疗人员对患者的主观评判,而对于会存在的这种“主观评判”情况,有些学者认为,这有可能会造成医疗人员的“道德滑坡”,一是医疗人员是否会在安乐死合法化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仍可救治的病患,在“主觀评判”阶段为了免去自身对其治疗的艰辛,而对其病痛加以夸大,导致病患错误的选择安乐死;二是功利主义认为安乐死是对患者家人有益处的措施,这种利益的存在又会不会导致家属与医疗人员的不正当勾结,使医疗人员对患者的评判具有倾向性,导致不公正的安乐死行为?这些都是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造成医德沦丧的质疑。然而,这种质疑仅是一种猜想,并不应因这种没有实践根据的猜想而否定安乐死的合理性,这种有可能会发生的特殊性事件,并不应是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反而应是促进安乐死立法更合伦理、更加严谨、公正的原因,只有在加强医疗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制度设计完善的情况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道德滑坡”问题,才能防止其导致的不良后果的出现。

其次,一些学者也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造成医疗发展的停滞不前。一是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现阶段医疗水平无法治愈”的绝症患者,而所谓的“绝症”也存在着一定的治愈率,也曾出现过被宣判了死亡的人重返健康的特例,如果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合法的,那么医疗研究人员是否会放弃对“绝症”的研究,以“一切无法治愈的疾病都可以选择安乐死”为理由,消极对待科研?二是若“绝症”病人都以安乐死的形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么医疗研究方面便缺少了可研究的主体,这对医疗技术的发展也是一种阻碍。

这种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疗发展造成阻碍的观点也是尚无根据的。一方面,医疗研究人员的本职便是攻克疑难杂症,对于一个有责任心、有道德正义感的工作者来说,无论是其工作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还是其自身自我价值的实现,都不会允许他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混沌度日。但不可否认,每个人的道德准则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尽一致,医疗研究人员中有可能会存在消极待工的人,但这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生活中的种种方面都会改变人的意志,所以不应以这种仅仅是有可能的猜想来否定安乐死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医疗水平的提高本身便是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可行的一个基础,正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发展,才使医疗并不仅仅以延续生命为目的,也更多的对缓解病人痛苦做出了投入与研究,这在本质上说也是医疗发展的一种。而针对安乐死的实施会导致研究对象缺失的说法也是牵强的,现代医疗研究的发展首先是要达到理论的成熟与完善,然后是实验室研究阶段,最后才是临床医学的环节,而在临床试验阶段,是否接受这种新型疗法,本就是需要患者自己选择的,患者如果有强大的求生欲望,自然会以志愿者的身份来接受治疗。

三、“利益最大化”主体的探究

功利主义提出的“利益最大化”包含着患者的利益、患者家人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正是有了这多方面的利益,才会有了上文所提出的“道德滑坡说”,那么安乐死究竟应该从谁的利益出发才会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或者说当利益发生冲突时,是否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而得出“最优方案”?对于实施安乐死的“利益最大化”主体的探究,决定着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也决定着安乐死是否代表着正义。

对于功利主义所提出的社会资源优化说,很大一部分学者认为这代表了社会正义原则,对于安乐死实施的对象而言,医疗手段已无法挽救其生命,所以对其实施安乐死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节约,而这部分节约下来的资源便可以用来去医治那些仍有救治可能的病患,用这种方式来达到社会正义。笔者认为,这种所谓的“正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在自由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才是决定资源分配的根本,而这种社会资源的不平衡,不应用“安乐死”来为其弥补,这应是社会福利政策所负责的工作,安乐死对象所接受的医疗资源应该是自然分配的,基于平等、公正原则,不应因其是绝症患者便成为了特例。而對于对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是在解除患者痛苦的同时,给其家人带去物质、身体与精神上的解脱的说法,这本身便是把两者的利益进行了捆绑,利益只要有了捆绑便不可能做到绝对的正义,所以在安乐死“利益最大化”方面,主体只能是安乐死对象本人,不应在其中掺杂任何其他的利益,其家人也不应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以相关利益主体的形式出现,以防止对安乐死对象的意愿做出干扰,影响安乐死对象表达其真实的意愿。

所以,在功利主义的角度下,安乐死要想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正义的,那么,“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只能是安乐死对象本人,而当安乐死对象本人的利益与其他的利益产生冲突时,不应因他人的意志对其改变,只有这样,才不会将安乐死的初衷扭曲,才可以在伦理层面对安乐死合法化进行有力的支撑。

四、安乐死对象的“自主意识”

通过上文的讨论,安乐死“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只应是安乐死实施对象本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乐死在伦理层面的合理性,而如何确保安乐死实施对象的利益是真实的、不被他人所干涉的?这便要对安乐死对象的“自主意识”进行讨论。

对于安乐死对象的“自主意识”,大部分的研究都认为安乐死是需要在本人意识清醒的前提下所提出的要求,但也有些学者认为安乐死请求也可以由家属代其提出,“安乐死是指无痛苦死亡,是因为疾病或其他原因已无救治希望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自己或者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法律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结束生命的全过程。”

这种可以由家属提出的安乐死请求,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患者尚有自我意识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患者可能由于病痛的折磨、药物的影响与对死亡的恐惧,导致思维的不清晰与意识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意志并不能够代表患者的意志,家属是没有权利代其作出安乐死的决定的,这是不尊重人权的表现,是不符合伦理的;二是患者无法表达自我意识的阶段,这也是安乐死适用对象在学术界争议性最大的方面。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所提出的“资源优化说”与“利益最大化”为安乐死实施的合理性提供了伦理支持,但对这两种观点所提出的质疑也并非毫无道理,虽然只是一种假设的猜想,但在缺乏逻辑终点的前提下,确实有可能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道德滑坡”现象。若想避免这种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在伦理层面除了对安乐死对象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维护,还要保障安乐死对象“自主意识”的绝对表达。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安乐死的程序设计才具有合理的伦理基础,才会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那些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进行规避,安乐死的实施才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参考文献

[1]李慧.生命、心理、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

[2]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王平、李海燕.死亡与医学伦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4]刘艳蕊.安乐死的伦理思考.传承.201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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