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战争思想与国际法的协调
2019-01-21冯翀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包括开战正义、交战正义和战后正义三部分,其已经被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替代,但却对现代国际法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古代中国正义战争思想是“仁战”理论,其具有很强的儒家特色并最终为现代国际法制度所取代。在二者的作用下形成了当代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其形成与发展与现代国际法形成了很好的协调。
关键词 正义战争 国际法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作者简介:冯翀,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南极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05
一、西方正义战争理论
(一)早期西方战争理论
西方正义战争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诗人荷马在其史诗《伊利亚特》中将“愤怒”作为特洛伊战争的起因 ;而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认为战争如同狩猎,是最自然的攫取和占有方式, 他首创的 “自然奴隶”学说认为没有自治能力的民族只配沦为自然奴隶,而针对他们的战争和统治符合自然正义。此时的正义战争更多的是一种哲学或是文学思想,直至古罗马时期正义战争才成为了一个法律理论。古罗马时期由“祭司团”(collegium fetialium)负责其他国家是否对罗马违反义务,并由元老院和全体公民决定是否进行战争,而决定进行的战争即为“正义战争”。随着罗马对外扩张的加快,正义战争理论也逐渐在古罗马销声匿迹了。
真正将西方正义战争理论化并发展的是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基督教学者,他们将基督教与正义战争结合,形成了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早期西方正义战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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