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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走在前列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路径

2019-01-21李思弘伍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治理路径未成年人

李思弘 伍岳

摘 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工作中的一大痼疾,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风险、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径。通过多年的不断探索,广州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工作成效明显。然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环境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整体形势仍然较为严峻,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出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仍然需要加强分析评估,不断探索新的治理路径。本文以A区为例展开分析,认为应努力通过深化基层群防组织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建立社工参与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体系,创新治理方式,构建起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治理路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治理路径

作者简介:李思弘,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二级警员;伍岳,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一级警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72

一、A区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与趋势

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逐年下降。以A区公安机关近三年来查获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来看,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区刑事拘留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2人,治安拘留未成年违法人员75人;2016年全区刑事拘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83人,治安拘留未成年违法人员66人;2017年全区刑事拘留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8人,治安拘留外来未成年违法人员39人。

二是人员来源群体高度集中。A区管辖区域大部属于城市边缘区和乡村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乡村外出务工劳动力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未成年人群体成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来源。根据对近三年来A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受处罚人数统计,2015至2017年来自上述两大群体的受处罚人数占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94.6%、92.6%、85.2%。

三是侵财型违法犯罪比例较大。侵财型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夺、抢劫、销赃、敲诈,A区公安机关2015年度查获的外来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涉嫌盗窃20人、抢劫4人、诈骗2人,共计26人,占总数的17.4%;2016年度查獲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涉嫌盗窃13人、抢劫1人、抢夺1人、诈骗3人,共计18人,占总数的12%;2017年度查获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涉嫌盗窃11人、抢劫4人、抢夺1人、诈骗1人,共计17人,占总数的19.5%。

四是失学、辍学等非在校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2015-2017年度,A区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中,在校学生6人,占1.5%,非在校学生382名,占98.5%,非在校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突出。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就业,大部分处于闲散状态,又加之管教不严,于是便无事生非,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二)成因分析

一是从导致其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上来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幸福指数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家庭环境、学校氛围、社会交往。环境不健康的家庭,经常失去对子女的教育约束,即使进行教育,也缺乏正确的引导方向,尤其是一些不良的家庭教育,反而使得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习惯和个人意识。在学校教育方面,素质教育受到忽视,不能根据个人特质实施个性化教育,知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相脱节,导致一些学生对学校教育产生厌倦情绪,从而徘徊于社会,与不良对象交友,反过来,社会上的不良个体和不良风气又使得未成年个体的个人主义和自利主义倾向变得越来越强,不仅对整体社会氛围造成不利影响,而且在相应的未成年人群体中成为不良心理形成的主要诱因,进而成为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基础。

二是从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上来看,未成年违法犯罪者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法治意识薄弱,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善恶是非观不分明,在现代发达的传媒条件下,缺乏择友取向的不成熟和多元化的交友方式经常导致他们被错误引导;竞争心理强、好奇心旺盛、情绪易冲动且难以自我控制,经常使其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而无法自救。这一群体更突出的特点是:不良行为习惯积累已久、难以纠正,行为无视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主观上不考虑行为后果、只在乎个人得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够深入、缺乏洞察力、自我控制能力差。由于这部分未成年人一般无法获得安全的生活环境,可靠的生存保障和正确的教育,许多人或积极,或被迫为了获取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而进行违法犯罪,导致极端的人格扭曲、是非观缺失,逐渐形成了一个敌视社会、反抗社会的小团体,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二、未成年违法犯罪治理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一)上海市闵行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模式

上海市闵行区在相关数据的收集上,建立了由公、检、法、司及教育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信息采集机制,由这些部门按季度统计上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数据,确保了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实效性。

在力量建设上,主要依靠技能水平较高的专业化社工开展具体工作,这是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尝试引进志愿者及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参加,形成“社工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

在工作地点的选择上,主要考虑该类未成年人数量最多的聚集区域,如看守所、拘留所、学校及其他容易发生不良行为的地点,这样比较容易追踪和联系工作对象。同时,按照未成年人行为危害程度,分为绿色、蓝色、红色三个层次,分别代表普通行为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个体特点,采取分层管理、区别对待化方式,有针对性制定矫治方案,进行重点教育服务。

为了能更加全面地覆盖所有目标对象,特别是能覆盖流动性较强的非本区户籍未成年人,相关部门采用双轨分类覆盖法,按照辖区内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同特点,逐个对接,开展一对一帮扶;而对非本区户籍、无固定住所的流动性较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主要通过设计相关工作项目,以项目化的工作方式在固定区域开展常态化试点工作,以此来实现目标群体的全覆盖。

在具体工作中,闵行区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三个重要环节设计出不同的项目,并以社工为主要力量。

一是“社工驻所”项目,安排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工进驻看守所、拘留所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再犯罪预防。

二是“社工联校”项目,即安排社工主动与学校对接,发挥社工作专业特长,加强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帮助,有效弥补学校心理、德育方面的教育断层,该项目针对的是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临界预防。

三是“社企联动”项目,是指社工尝试进驻商业、企业、市场等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相对聚集的区域,做好管理服务,推进超前预防。

(二)日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模式

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本采取的是依靠司法制度及求助于社会力量的共同治理,日本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并形成了一整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治法律制度。目前,日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有《少年法》、《少年审判法则》、《少年警察活动纲要》、《禁止未成年饮酒法》、《儿童福利法》、《儿童抚养补助法》等,此外,各地区还有地区性的《保护未成年人条例》,日本通过这些法律规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目前,日本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地区组织有:少年辅导中心、母亲会、工作岗位与警察联络协议会、防犯协会、学校与警察联络协议会等等。日本十分重视通过街头辅导和少年商谈等过程,通过这些方式,有助于提早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指导和采取必要的措施。街头辅导是在容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行为的场所,由警察或少年辅导中心辅导委员等开展街头辅导活动,密切注意、早期发现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采取适当措施,从而达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此外,除了国家机关外,日本还设有更生保护会、兄姐运动、更生保护妇女会,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更生保护活动。

(三)香港地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模式

香港对未成年人年龄的界定,在不同的场合界定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法律。香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致可分为违法犯罪和身份犯罪。身份犯罪是指未成年人触犯了不良少年法律,经执法当局判定有偏差及不良行为。有关不良少年的法律包括少年应该服从父母的管教、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拒绝与犯罪习性的人交往等等。送些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香港一贯强调宽容的态度处理未成年人的罪行,盡量不对未成年人采取监禁刑,并且倾向于以矫治的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香港对未成年人罪犯矫正的工作主要由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负责。其中社会福利署提供感化服务,被矫正对象可以在社会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但要求其必须行为端正,若是违反相关规定,则需接受法庭按原程序审讯。福利署强调被矫正对象要入住感化院接受训练。感化院的性质功能接近收容收养和工读学校制度,但立法及运作较为完善。此外,社区服务令要求罪犯无偿从事法庭指定的社会工作,补偿因其犯罪而造成的危害。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由香港惩教署承担矫正工作,依照其年龄、刑期及管教方式等不同情况,分设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等,帮助他们逐步回归社会。香港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注重社区理念,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尽可能放到社会中执行,同时十分重视职业培训与心理辅导,矫正不良习惯,为出狱后顺利生活奠定基础。

目前,香港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主要由综合未成年人服务中心、学校社会工作队、儿童及未成年人中心、地区外展社会工作队及大量由政府资助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的社区志愿计划项目。

三、构建走在前列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路径

(一)深化基层群防组织作用

自2002年公安部杭州会议以来,社区警务已成为我国警务活动改革的重要主题。社区警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动员社区力量建设各类带有群防性质的群众性组织。这类社区群众性组织是在社区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成熟和发展起来的群众性自我预防工作,是社区警务工作的补充。社区群防功能是社区安全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的基本载体,通过完善和充分发挥基层群防组织的作用,构建社区违法犯罪控制体系,可以为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是加强社区监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地大多局限其长期生活的社区或城市,所以应当重点发展社区群众性组织,充分动员社区居民参与安全社区创建,使社区内的一切治安不稳定因素都受到群众的监控,通过社区防控体系实现对社区内的违法犯罪苗头的控制,从而弥补社区警务工作的不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社区内的犯罪。由于未成年人一般来说反社会心理结构不稳定,尚未形成较为复杂的犯罪动机,在社区群众性组织的监督下,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风险增大、动机被有效削弱,从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机率。

二是加强信息收集。社会治安信息指的是社会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呈现的平稳与无序程度,是社会秩序、社会平稳情况及其变迁的表现。社区警务信息的内容与社会治安信息的内容之间没有根本区别,但社区是社会总体情况的表现窗口,社区治安信息表达是特定社区的社会面状况,社区治安信息是社会总体治安状况的基础。社区治安信息主要包括对社会有害或可能造成危险的事件、能够反映社会秩序和谐与否的社会表征等等各类不同程度的现象、事件或是矛盾冲突。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不良家庭教育、不良交友群体、不良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基层社区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升社区组织及时掌握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能力,促使社区组织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构建防患于未然的社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模式,最大程度的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遏制于源头。

(二)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一是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到辖区、镇街、村组社区及学校的日常工作中,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主动联系学校,选派社区工作经验丰富、宣传能力强的民警到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通过法律课、法律咨询、讲解典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等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建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自觉守法用法;另一方面,坚持建立完善乡镇村居一级的未成年人工作联系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制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对色情、盗抢、暴力等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并建立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镇街、村居的沟通联动机制,形成社会管理工作的合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将传统媒体宣传和新媒体宣传相结合,构建“全媒体”的宣传格局。加強典型引路,继续发挥公安政务微博的积极作用,着重加强公众微信平台建设,拓宽未成年人法制宣传、自我保护和家庭教育等工作的方式和途径,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和“能见度”。

(三)建立社工参与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体系

社工参与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超前预防,通过社会个案、社会团体、社区等社会工作方法,扩展与增强同闲散未成年人的联系,提供针对未成年人个体的指导和帮助,在大型商业企业等高密度地区开展工作,深入市场、城中村等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场所,加强对流动未成年人的提前介入管理。

二是临界预防,社工要加强对正常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关注,如:盗窃财物、逃学、吸烟和酗酒,通过对上述行为的监测,关注其是否处于向不良未成年人转化的过程之中,一旦发现正常未成年人出现上述转化迹象,立即有针对性的采取介入手段,确保有效防止上述未成年人与家庭或学校之间产生关系不和谐、联系中断,防止其人受到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诱发不正常的社会倾向。

三是行为矫治,对有不良行为或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通过社工进驻社区、学校、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工作项目,加强制度规则意识教育和法制底线教育,纠正和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对于有不良倾向或行为严重不良的未成年人,通过社会工作者在社区、学校、戒毒所、看守所、看守所等参与矫正工作,加强道德规范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纠正改变其不良的观念及行为习惯。

四是再犯预防,由社工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取保候审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调查等工作,帮助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减少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

公安机关要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到取保候审、附条件不起诉等刑事诉讼措施的帮教和监督中,组织合适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等工作,多渠道多方式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拓宽帮扶途径,有效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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