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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判与社会舆论的关系探讨

2019-01-21陈心仪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自身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公平公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追求,并深深地扎根于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但公民打着道德的“旗号”,通过强大的舆论导向力量胁迫法律的审判公平,甚至部分社会舆论已经对司法实践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此,我们应该给予社会舆论莫大的关注,同时对社会舆论的合理解决不仅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司法公正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就法律审判和社会舆论进行分析,并针对具体案例展开剖析,从中探究出法律审判是否真的要受到社會舆论的道德绑架。

关键词 法律审判 社会舆论 道德绑架

作者简介:陈心仪,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40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一个司法案件在网络的作用下不断推进并持续发酵,一旦形成舆论关注的焦点,并迅速升级成为一支具有一致性意见的支持或者反对的声音,法律审判也很难不受到社会舆论的引导和影响。

一、概述

(一)法律审判的概念

法律审判的概念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将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肆意干扰。

(二)法律审判的价值所在

法律审判是每一个法治国家所无法回避的原则性问题。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法律审判在国家政治角度来会说,为近代西方各国的民主政治体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对其他国家的权力活动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监督,并引导政治社会逐渐步入公平、公正的和谐的轨道上来,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利的土壤。

二、我国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

(一) “公权力”和“私权利”敏感

就当前我国的形势而言,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利益和矛盾之间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旧体制之间的摩擦导致社会舆论监督存在更多的压力。基于此,社会的转型期都存在着“难言之隐”。这个时期的社会阶层之间所存在的固化现象日益明显。从整体上来说,公权力相对于私权利来说居于较高的“地势”。因此,私权利长期居于“低矮地势”,从“民”变为“官”的道路崎岖而又狭窄,因此。一旦出现“公权力”触犯“私权利”的社会性事件的发生,公民对此便会极为敏感,社会公民的舆论便会不自觉地指向“公权力”一方,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而言,公众并没有从实质问题的角度去分析得失,就对“公权力”一方提出指责。社会舆论监督具有较为较为广泛的基础,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讲,即具有较为强大的功能,通过此类功能的实现,不管出于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主要包括下面几个功能:其一,监督功能。社会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种方式,社会舆论能够监督国家“公权力”的应用、官员贪污腐败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二,宣泄功能。就我国当今的社会发展形势而言,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利益矛盾日益加剧,普通民众对一些社会现象的发生心存不满,通过社会舆论的监督可以为公众提供宣泄自身不满情绪。其三,指责功能。在部分社会性公共事件上,参与到社会舆论监督的公民或者公民群体对于社会公共事件有自己的看法,可以说,这些看法凝聚了公民的民意,对这些意见的有效采纳,对纠正社会性公共事件起到十分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缺乏健全的法律知识

我国自古以来便具有悠久的传统文化,十分注重对道德教化的修养,但是法治理念的根本并不是由“原发性”而来,它是西方国家的产物,我国部分民众将其生硬的法制思维嫁接到“道德思维”之上。社会舆论对法律审判的道德绑架的典型表现就在于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舆论将会影响法律的进程和法律审判。换句话来说,社会舆论对于法律审判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公正的司法过程中,可以具有明确性采取一部分公众意见。由于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与此同时,部分民众自身所具有的道德化思想较为深刻,将会对司法过程产生一些危害。在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社会舆论监督的解释为:公众的建议或者言论。卢梭曾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舆论的解释为:公众的意见。认为公众的意见是公民经过讨论后所得出的结果,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讲,社会舆论指的是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方式,它所代表的是社会一定范围内成员的共同意见。社会舆论的结果将会产生对公众看待问题的道德标尺,并有助于形成一定的社会风尚。对公众的行为作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作用,能够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特定的社会事件的发生。公民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表达自己的意见,本文所涉及到的“社会舆论”一般指的是公民、公民团体或者是社会团体等社会行为的主体,通过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体,表达对社会事件的看法或者意见。社会行为主体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方式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社会舆论监督有助于形成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不仅是从监督方的角度,还是被监督方,对推动整个社会进程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风气缺乏理性

我国当前的社会风气较为功利化和浮躁,公众自身缺乏一定的理性。我国已经逐渐步入21世纪,中国社会表现出来一种浮躁的局面。人们对每一个问题往往是不假思索,无法做到从现象来看待本质,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利弊,通常是以一种“瞬间性”的速度,换句话来说,公民或者公民群体往往会从自身的意识出发,用“直觉”简单判断问题,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以直觉来判断问题往往所得出的结果是经不起推敲的。这同样也是社会舆论监督和法治思维之间存在出入的问题之一。

三、正确处理法律审判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聊城于欢案

聊城于欢案件一起发生在山东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其事件发生的原因在于社会10余名闲散人员所组成的催债队伍对女企业家苏银霞进行辱骂和殴打。在2016年4月14日,于欢从接待室内的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砍伤了四名催债人员,导致一名死亡,两名重伤,一人轻伤的局面,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个审判结果使得社会舆论争执不休。

“尽管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并不合适,但是我还是要说,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于欢是为民除害。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除了应该坚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外,还应该注意防止判决和大部分公民心中的正义底线相互背离。”写下这段话的,是一位大学教授,他的观点,代表着成千上万人的众多舆论。

(二)药家鑫案

药家鑫案件是发生在2011年一起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其案件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首先,就案情本身而言,不仅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则,同时还牵扯到故意杀人罪,犯罪行为极为恶劣。但是,就社会舆论的焦点来讲,肇事者药家鑫的大学生身份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其案件发生在2010年10月某日的深夜,药家鑫驾车将张妙撞伤后,将其连刺数刀后致其死亡。而后,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四、道德绑架下的法律救济

(一)完善立法

根据上文的两个案件,即于欢案件和药家鑫案件可以了解到,完善立法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完善对道德绑架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打击具有恶劣影响的道德绑架。例如,在我们常常会遇到的公交车上被迫“让座”行为,明星等公众人物在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被强迫“捐款”行为。从“公交车”被讓座的事件来讲,不仅仅体现了部分社会舆论的道德败坏,同样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涉及到故意伤害、侮辱。因此在我国立法的角度来说,为了能够较大的避免走极端的情况发生,需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例如,对于社会道德绑架的行为,需要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在于欢案件中,的确存在诸多疑问,于欢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在此案件中,社会舆论几乎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此时法律审判也遭遇了较大的危机,民意对法律审判表示不满。那么法律审判是否该跟随民意呢?不,民意所起到的仅仅是监督的作用,而不是审判案件。

(二)严格执法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等不正当的行为已经成为当下无法改变的事实,因此需要司法工作人员顶住压力,争取不受到各种媒体社会舆论的影响,积极分析判断相关的案件证据,在执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在面对恶劣的社会舆论的时候,应当坚守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自身做起,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密切配合,积极树立现代的法制观念,充分信任并任用一些有能力、有担当的司法工作人员。另外,还需要加强司法信息本身的公开度,从而从根本上讲读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将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对死刑的法律审判十分谨慎,我国在《刑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不是被应当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应该被宣告执行缓刑。但是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无疑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司法独立最终不得不屈服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三)对媒体监督作出规范

公民和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等存在着一定的功利心和欲望。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对法律审判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法院自身有保护当事人接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权利和义务,从而保证自身的权威形象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因此媒体在对法律审判进行监督的同时也需要接受外界的监督,不得报道不实的消息或者对法定不允许报道的案件进行报道,以免此类案件变成公开审理。媒体监督在报道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下面三项原则:其一,报道的内容需要保持消息的客观和公正。其二,媒体应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该在法律审判还未下结论的时候提前下结论。其三,理论性的报道应该对调查性的报告尽量选择第一手资料,避免谣传。

五、结语

法律审判,应该在坚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进行,社会舆论则代表着民意,其监督作用无法对法律审判“下最后的通牒”。一旦法律审判的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媒体监督的受到局限,将会造成法律审判无法得到必要监督的危险处境。因此,如何正确处理法律审判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下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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