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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2019-01-21程晨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期

摘 要 互联网时代对我们来说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人肉搜索和网络隐私权是相伴而生而又互相对立的,前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人们对特定主体隐私的侵犯,后者则表明人们对侵扰隐私权的抵御,两者之间的张力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空间。我国目前有关网络隐私权规定的缺少,需要我们进行比较研究,对国外部分研究较为成熟的国家进行批判借鉴,取其精华,棄其糟粕。形成以刑法保护为中心,在理论界对其研究发展形成一定体系,学术积淀达到足够程度时,开展相应的单独网络隐私权立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立法规制模式。

关键词 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 刑法保护 立法

作者简介:程晨,贵州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13

应该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是否应通过刑事手段来规制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持不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对其进行规制的观点学者有赵华明、王全弟、赵丽梅、华劼等人的研究 ,他们总体上都基本遵循了这样一种原则,那就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主要责任在公民自身,也就是,自律是获得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而他律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提醒公民自律。持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规制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主张的有刘江宁、王立志、陈冉等 ,他们主张通过刑法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的衍生物,是其在信息时代新出现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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