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现状及完善对策
2019-01-21陈雷明
探求 2019年1期
关键词:制度
□ 陈雷明 梁 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旋律相违背,因此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成就
司法救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以后出台的1954年宪法和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列入法律规定,并明确“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辩护。”这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起点。[1]
198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开始有了关于民事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规定。再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首次在国内明确提出“司法救助”的概念,具体规定了五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形。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从司法救助的概念、申请人的范围、申请程序、审查程序等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作了初步系统的规定。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2000年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将救助对象扩大到十四类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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