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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思考

2019-01-13王康慧

科技风 2019年36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适用范围

王康慧

摘 要: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本文主要研究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以期能够为保险行业维序三方主体切身利益作出贡献。

关键词: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对于保险赔偿责任、平衡第三人侵权责任等均具有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势头突飞猛进,保险行业所签订的合同数量也在与日俱增;保险合同不仅关系到保险者的实际利益,而且还关系被保险者的实际利益;但也极易因为第三人的因素而引发严重的保险事故,最终威胁到被保险者无法获得赔偿,让保险合同更加的复杂化。

1 代位求償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条件

1.1 适用的保险事由受限

代位求偿权适用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由第三者损害的保险标;即:至少需要涉及到保险者、被保险者和法律上需要赔付的责任第三者,而若少了责任第三者,则不在保险代位的范畴内。

1.2 适用的对象受限

适用的对象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保险者应为财产依附比较强者;这是由于保险的代位求偿权依赖的是保险损害补偿的原则,是为保证被保险者能够得到保险者、责任第三者的双重赔付所开设的,但这也不能阻止被保险者获得相应的赔偿。第二类是为自己可能会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而投保者;比如:客运单位为避免在运输途中,司机的操作失误而为乘客进行投保;而如果乘客受到损害,原保险者则不能够向本应属于责任第三者的客运单位压球赔偿,此时,便也限制了保险者行使自身的代位求偿权[1]。

1.3 适用的金额受限

保险者在向责任第三者要求行使自身的代位求偿权金额时,应受限于保险者赔付给被保险者的金额。可以说,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转移,保险者因向被保险者赔付保险金,从而获得金额债权;而保险者则可依照此债权行使请求权,一旦请求权超出保险金金额时,应将超出部分退回给被保险者。

2 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分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囊括了保险法、债权人代位权理论中填补的规则,其涉及的主体较多,比如:保险者、被保险者、第三方责任主体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合同的难度和复杂性,也使得其在实务中需面对更多的难题。保险标受损可能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保险者违约所致;此时,对于保险者的责任,保险合同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第三者是否具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就十分的困难[2]。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保险合同是否包含了代位求偿权及其适用范围,保险合同对侵权、损害等赔偿请求权层面有无局限,违约行为是否属于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凭据、保险者在向第三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具体方式以及合理性基础[3]。

(2)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同时存在违约行为与第三者侵权行为时,如何协调三者的利益?如何确定第三者赔偿责任形式?

3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的理论依据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合同中的正当性。当前,我国的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财产保险,一大类是人身保险;其中,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者可在赔偿以后享受代位求偿权。当前,大多数的学者认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机制,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仅仅是财产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代位求偿权”。

另外,从文义的视角来看,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是其中一项比较独特的法定权利;主要是指保险者能够替代被保险者的地位,向损害保险标的第三者要求赔偿。而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来看,“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其初衷仅仅是为了避免被保险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获得保险者、第三责任者的赔偿[4]。

“代位求偿权”这一理论基础是在《保险法》中“损失填补”这一原则上衍生出来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者最先做的应该是科学评判理赔条件,再向被保险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最后,才是向真正违约或侵权的第三责任人追求其代偿权,进而实现高效率的赔偿这一目标。

4 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管窥见解

首先,关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可向其提出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三者”主要是指保险事故的造成者,其需要对保险标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但《保险法》中,却没有对违约责任形态、侵权等进行明确规定。而经大量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赔偿请求权除了包括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囊括了不当得利返还、违约赔偿等请求权;因此,这就意味着代位求偿权不仅能够因第三者对被保险者侵权而产生,亦可在第三者对被保险者应付的合同责任而产生。

(2)被保险者的代位求偿范围一直存有争议,但基于一方的主体实际履行的能力来说,不管是违约亦或者是侵权法律关系,都必须在代偿范围内追偿;以免因违背相关补偿原则而引发道德风险。

5 结语

综上所述,从《保险法》设立的“代位求偿权”来看,代位求偿权不仅能够有效避免被保险者的不当得利以及保险者受到额外损失,而且还能够有效督促第三者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从而维护三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符合其立法的目的。而在具体的保险合同实务问题上,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三方主体纠纷的对策,对于缓解三者之间的矛盾、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最终促进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冉凌峰.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J].法制博览,2018(34):262.

[2]林凯.浅析渔船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J].中国水产,2018(08):30-32.

[3]张懿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8(22):227.

[4]杜凯.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J].中国保险,2018(0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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