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视域下的航运联盟规制
2019-01-13林子樱韩立新
财经问题研究 2019年12期
林子樱 韩立新
摘 要:作为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航运企业合作的主要形式,航运联盟在赋予班轮运输经营人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消极影响。中国应当加强对航运联盟反竞争性的规制,以维护国际海运市场良性竞争秩序。德国竞争法体系中的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对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研究,分析其对规制航运联盟的价值,并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时,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中的“相对交易优势地位”概念,弥补航运联盟规制的空白,并为确立航运市场相关运行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相对优势地位;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航运联盟;市场竞争;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2.6;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9)12-0041-08
一、引 言
航运联盟已成为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中航运企业合作的主要形式。航运联盟中的所有航运公司将船队联合起来,共同运输集装箱货物,以扩大服务范围和地域覆盖范围,达到扩大市场份额、减少运力不足、增加拼货机会、优化挂港效率和减少总体风险的目的。许多司法管辖区认为联合体和联盟可以提高效率,因而按竞争法规定予以一般豁免。联盟成员原则上不共同设定费率,各自竞价。但是,航运联盟的合作在市场上形成的优势地位不容小觑,可能造成危害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争论已久的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即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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