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司法监督报道的伦理重建
——以于欢案、江歌案以及汤兰兰案中的媒体报道为例
2019-01-13王琳
魅力中国 2019年29期
王琳
(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从三个案件报道中分析司法监督报道的伦理缺失问题
(一)侵犯隐私与二次伤害
在汤兰兰案中,澎湃新闻《寻找汤兰兰》一文将当年载有汤兰兰户籍信息的“常住人口详情记录”披露出来,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隐私,而且可能导致汤兰兰的身份泄露,造成二次伤害。
报道暴力侵害案件,避免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二次伤害是新闻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新闻报道中减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是人情的要求和人性的体现。新闻记者履行职业使命,必须以坚守作为人的伦理底线为基本前提。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有助于我们理解保护隐私和减少伤害原则。只有我们退回到一个消除所有角色和社会差异的“无知之幕”后的原始位置,才能真正站在弱小一方思考问题,主张保护弱者的利益来规避风险。从这个角度看,新闻记者必须充分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量新闻报道可能对其造成的伤害,从而慎重地选取事实材料,避免一味追求新闻价值。
(二)新闻失实与立场偏倚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于欢案中,《南方周末》的调查报道《刺死辱母者》在一些关键性细节上存在误导,如在描述“辱母过程”时添油加醋,使情节严重化。此外,这篇报道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强化辱母者的负面形象,而对于欢母亲苏银霞的多次高利贷行为以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只字未提,难脱以片面化的信息误导受众,煽动负面情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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