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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域下疫学因果关系说之提倡

2019-01-13陈禹衡

关键词:因果关系网络空间刑法

陈禹衡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一、引言

风险社会的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的概念有别于具备第一现代性的工业社会,而是突出了第二现代性的特征,是建立在工业社会基础上的风险社会[1]。贝克提出的第一现代性是指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现代性,对社会关系等因素要从地域的概念上去理解;第二现代性则是以全球化、个体化、性别革命、不充分就业和全球风险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为突出特征。第一现代性对应工业社会,第二现代性对应风险社会,两者的划分标准在于两者视域下的理性判断标准不同,前者的理性是有意识地发挥了进步和稳定的作用,而后者的理性是无意识的隐退状态。

风险本身并非是一种贬义词,而是被界定为社会系统处理自身引致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它是由现代化的威胁,以及现代化的怀疑所引发的一些后果[2]。在风险社会中,科技和环境所带来的风险将大大干扰社会群众的生活,同时构成对现行刑事司法体系稳定性的挑战,进而衍生出风险刑法理论,即在风险社会的视域下,刑法应扩大处罚范围,判断违法性的依据由行为无价值理论转换成结果无价值理论,不能恪守责任主义而是采用严格责任,风险社会的刑罚目的只能是积极的一般预防等[3]。学界对风险刑法理论争论不休,刘艳红教授认为风险社会理论不应动摇刑法谦抑性,对风险刑法理论持审慎和怀疑的态度,反对风险刑法理论为了追求安全而置人权、自由等公民权利于不顾,并希望警惕由此可能带来的对法治社会的重挫;陈兴良教授认为风险社会并不只是对刑法提出了挑战,而是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挑战,刑法面对风险社会应当保持足够的理性,其不能够成为刑法过度扩张的借口;劳东燕教授认为由于风险刑法本身蕴含着摧毁自由的巨大危险,故有必要强调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对例外的适用进行严格规制。

不可否认风险社会本身已经悄然来临,在这一背景下对刑法理论的冲击将会成为未来刑法司法体系不断完善的障碍。本文无意卷入到“风险刑法理论合适与否”的争论中,而是希望研究由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导致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改变,在环境污染、灾害频发的风险社会中,“理性的无意识”无疑会诱使疫学因果关系说发挥更大的作用,以维持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良好运转。

一、风险社会视域下疫学因果关系说的本质

疫学因果关系说来源于日本学者吉田克己在1969 年发表的《疫学的因果关系论与法的因果关系论》,文章首次提出了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并总结了疫学因果关系四原则。在风险社会环境中,群众对社会风险的敏感性大大提高,人类对以往的传统自然风险已经有预知,并且持有反思自身的传统,但在风险社会,社会处于对风险环境的未知和恐惧状态。在媒体的宣传和文化背景的加持下,容易将自然风险的诱因归结于自身的行动,对社会风险更加敏感;而科技发展的滞后和未知导致刑法中的很多现象难以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解释,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疫学因果关系有了广阔的“用武之地”。

疫学因果关系说的本质是用疫学上的认知方法,在即使不能够用科学证据从医学、药理学等方面详细证明某因子和疾病之间的关系,但是根据统计的大量观察,在认为其间具备高度盖然性时,便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4]。其本质需要结合疫学因果关系四原则进行分析,疫学因果关系四原则分别是:第一,该因子在发病前的一定时间段内已经发生作用;第二,该因子作用越明显则发病概率越高;第三,根据该因子的发生、扩大等情况所做的疫学观察记录,能说明流行的特征,趋势上没有矛盾;第四,从该因子为原因的发生机制上可能予以生物学的说明而不发生矛盾[5]。其成立的逻辑基础是统计学上的概率事实,在面对未知情形的领域时,疫学因果关系说可以从概率的角度解释现阶段所无法解释的问题[6]。

在风险社会的视域下,未知风险的存在和群众对其的恐惧正好可以用疫学因果关系说进行解释,群众在感知来自风险社会的风险时会选择性地忽略了概率;而实际上“由于某一显在性事件可及性或不可及性的影响,人们对概率的估计会高度地不精确。但是有时人们对概率敢于根本不作任何评估,尤其是在涉及强烈情感之时。影响思维和行为的是最差情形本身,而不是它将会发生的可能性——即使概率应当有着相当的影响”[7]。有鉴于此,用以概率为基础的疫学因果关系来解释依赖概率给社会造成直观印象的风险社会中的情形恰如其分。

二、风险社会视域下疫学因果关系适用的正当性分析

对于疫学因果关系的适用,很多学者持有批判和怀疑的态度,西田典之教授对在刑法中适用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持否定态度,提出“出于防疫的必要,这里可以采用‘存疑则罚’这一考虑。然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必须是‘存疑则不罚’,因此不能因为存在流行病学因果关系便肯定存在刑法上的条件关系”[8]。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xion)则述明“对存疑的因果关系的证明仅能依靠准确的自然科学方法,主要是用实验的方法来证明,若上述证明无法完成,而采用自由证据评价的方式由法官主观确信来替代的方式是不应该被允许的”[9]。而我国的学者对疫学因果关系说的司法适用,则认为其仅适用于环境犯罪和传染病犯罪这两个领域,并且在适用过程中应该分清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选择的疫学因果关系的推定标准要恰当,并且允许污染者举证推翻[10],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似乎被牢牢钳制在公害犯罪的这两个领域,对其判断的标准也比一般标准更为严苛。实际上,这种对疫学因果关系说的“不信任感”恰恰就是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体现,由于现在科技不能很好地解释很多现象,所以这种“对未知的风险的恐惧”扩散到了刑法归责的领域,而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可以在风险依旧未知的情形下,对风险社会中的行为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因果关系归责路径。

(一)传统刑法理论在风险社会中的适用失灵

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在风险社会中的适用失灵是导致疫学因果关系理论被采用的直接诱因。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包括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两者为苏联的传统理论。前者由毕昂特科夫斯基教授提出,指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的产生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就构成必然因果关系;后者由库德里亚夫采夫教授提出,指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而介入因素和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条件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一同发挥作用的所有条件对结果来说均是原因,无法确定条件与原因之间的区别,在刑法上应受到同等评价)、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一般人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因果关系不是“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关系,只有根据科学知识,确定了前后现象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合法则的关联后,才能进行个别的、具体的判断)、重要说(在承认条件说所确定的条件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具体的构成要件的目的与意义,以及构成要件的一般性原理,确定结果归责的范围,强调该因果关系要具有法的重要性,要由具体的构成要件确定)、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说(以条件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在适用条件关系不可得出妥当结论时,则采用补充适用实质因素标准的方法。法律因果关系则认为是法律确认的作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的因果关系)。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强调逻辑上的自洽性,在确有依据的前提下构成逻辑上的闭合回路,但是在风险社会视域下,很多情形无法解释,也不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得以述明。正如不可能用科技解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切挑战一样,自然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未知性不可能为刑法的归责提供前瞻性的意见,传统因果关系理论不论其如何发展,都是将理论建立在可以理解的科技基础之上,英美法系强调“but-for”,而德日法系强调“若无则不”[11],这种对科学法则的高度依赖不能解释风险社会所面临的“未知的风险”,造成了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失灵,而疫学因果关系“重概率”的特点,则可以用概率论来“模糊”地解释“风险”。此处的模糊并非是解释上的模糊,而是认识到高概率是一种事实而非社会观念的认识,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忽略对科学规则解释的刻意追求,转而用概率的方式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质言之,“概率论”的因果关系和“机械论”的因果关系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影响人类活动。

(二)疫学因果关系说适用领域和风险社会的范畴相似

风险社会的概念提出伊始,贝克强调风险社会所面临的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风险,包括电子病毒、核污染、环境污染、转基因等,转换成风险所影响的领域,就是网络空间、环境污染领域、食品安全领域,以及由核污染引起的未知传染病领域等。以污染物为例,贝克提出“德国环境顾问理事会的一份报告显示,经常能够在母乳中发现DDT,而该物质早已被禁止流通,目前这些物质的来源是不确定的。除此以外,平均而言,人们对铅的接触并不具有危险,但是身处工业排放的毗邻区,所具有的可能达到危险标准的铅含量对儿童的智力发育的影响不可忽视”[12]。在风险社会的主要适用领域中,风险的未知性所主要体现的领域与传统认知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领域高度重合,除了网络空间和食品安全领域疫学因果关系涉及较少外,其在另两个领域中的适用并不会显得突兀,且可以依据疫学因果关系说之前司法适用中积累的归责经验来解决可能出现的新的棘手的问题。对于全新的两个领域,网络空间本身便高度依赖数字和概率,食品安全领域则是典型的公害犯罪的发生范畴,所以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并不会造成无所适从的局面。

(三)疫学因果关系说的统计规律的科学性

休谟(David Hume)认为自然法学派所推崇的经验性因果关系的认识实际上与经验性无关,其具有的绝对真的性质取决于逻辑和数学的同义反复命题[13],其所强调的“逻辑和数学的同义反复命题”实际上就是统计规律,基础是在正确的计算逻辑下对数据分析总结得出的表述随机现象的各种概率特征的数学公式。从表面来看,统计规律对因果关系过程做出的是不确定性的概率描述和预言,似乎成为概因果必然性和科学反例,但实际上统计规律的“不确定性的几率描述”并没有否定因果关系本质上的必然性,即因果关系在本质上所具有客观必然性,表现为因果律,也就是霍尔巴赫所说的“必然性就是原因和它的结果二者之间绝不会错的和不变的联系”。在风险社会的风险呈现和威胁极度依赖概率的前提下,疫学因果关系的统计规律无疑在内核上契合了风险社会的要旨,经过统计规律得出的疫学因果关系的组成不是简单的偶然性事实组合而成,而是由大量未经干扰的必然性过程组合而成[14]。在这一背景下,对未知风险的解释本身便有了可靠的科学依据,虽然这里所呈现的科学依据不同于以往的科学解释规则,但是依旧是可信且真实的,有鉴于此,依据疫学因果关系说来解释风险社会视域下的因果关系问题,在解释依据的科学性上,是用统计学规律将科学与严谨一以贯之,其本质上并非“自由证据评价”。

(四)疫学因果关系说中功利价值的适用优势

疫学因果关系在风险社会视域下的适用,除了理论上的正当性之外,其具备的功利价值也是其受推崇的原因。法律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由边沁(Bentham)首倡,强调刑法的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体现在秩序、功效、利益[15]。具体而言,疫学因果关系的功利价值体现在其具备的举证责任优势。优势证据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即在合理的思考下如果能够看出该证据比其他证据更加优越,便可以依据此种证据判断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便是疫学因果关系所采用的盖然性因果标准,即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司法上要求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之后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思考路径,质言之,只要原因对结果的产生具有高度的概然性,就可以认定其有因果关系。在风险社会中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将大大降低举证责任的难度,对打击污染环境、食品安全问题有着重要的功利价值,能够尽快地提供对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加以刑法规制的归责路径,避免其进一步扩散。但是在疫学因果关系说中的功利价值的优势得以体现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刑法谦抑性的维护,不能够为了功利价值而牺牲公平正义,不能强行进行归责,要意识到刑法在风险社会中所固有的保护地位,“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存;没有公正,功利必成公害。这是功利和公正的辩证统一关系”[16]。

(五)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风险社会都依赖概率参照

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风险社会概念的耦合除了直观体现在两者的适用领域相近之外,还表现在两者在本质上所具有的对概率的高度依赖性,并利用概率作为其判定标准。因果关系既是一种质的概念,同时也是一种量的概念,质的概念是指整体上的必然性,量的概念是指从量上分析对某个条件影响结果的作用程度的高低,也可以解释成某个原因的概率值。西方哲学家乔尔丹诺·布鲁诺(Giordano Bruno)提出了因果关系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按照哲学家考察的角度来看,从整个范围中寻找绝对的自然原因的存在来解释,另一种是从限定的、实用的角度来寻找解释因果关系的原因[17],疫学因果关系说明显是采用后者的概念,注重由概率所得出的不完全的、近似的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说和风险社会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重视概率的参照作用。疫学因果关系说是建立在概率统计的基础之上的,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的表现形式也离不开概率,并且多数情况下用概率的方式来完整地显示风险社会的全貌。有鉴于此,在风险社会因果关系中的“因”可以视为是主动者和被动者双方的所有的偶然性的集合,而此处的“果”则是视为行为对客体中所存在的向危险方面转化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具体所产生的作用[18],风险社会中的因果关系是盖然的,通过概率的形式体现因而采用“重概率”的疫学因果关系说,形成了耦合的内在概率联系。

三、疫学因果关系说在风险社会中的司法适用

风险社会下的风险来源主要是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不适应和畏惧感,贝克认为“风险的概念直接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有关。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19]。质言之,工业技术和科技的进步给人类的生活秩序和方式带来了割裂式的发展,在提供社会进步便利的同时造成了全新的危险源,进而导致技术风险的扩散。出于对“自我毁灭”的恐惧,“自我限制”的主题应运而生,而“自我限制”的践行必须确认风险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20]。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即使是在区别于传统的社会环境背景下,依旧能够发挥作用,具体的司法适用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领域的风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网络安全领域的风险等。

(一)疫学因果关系说在污染环境领域的司法适用

风险社会给民众造成的直观体验就伴随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污染物对社会安全的侵蚀。在风险社会中,传统社会所持有的“先发展再治理”的观念并由此做出的对刑法规制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打压的行径,被多元化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趋势所取代,风险社会安全导向夺取了工业社会发展导向的话语权[21],而科学合理地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需要对旧有的归责路径进行修正。风险社会中的污染环境犯罪,由于科技风险的加成,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因果关系归责路径,在聚合型反应、多因一果的交叠、自然生态自身特有的净化能力共同作用下,在污染环境的作用周期内很难依据传统理论确认因果关系链条(1)确认污染环境犯罪中因果关系的难处在于:认定技术上的困难和方法论上的缺失、多因性导致的确认困境、污染行为持续导致的原因来源叠加、因果关系确定的易变性和反复性。,而疫学因果关系在这里则可以克服上述的困难提供全新的归责路径[22]。

疫学因果关系说在风险社会视域下污染环境犯罪领域的司法适用的优势,综合来看在于:(1)疫学因果关系说可以适用高度统计性的概率,根据对样本的大量观察,在能够认定具备高度盖然性时便可以判定因果关系成立[23],利用统计数据样本作为背书,取代了对科学原则的机械追求,在不违背科学性原理的前提下,用数理统计的方式解释了因果关系归责的核心内容。(2)疫学因果关系用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归责可以用概率的方式将“多因一果”的“多因”所导致的最终结果以数据的方式进行直观呈现,以供司法机关判断。疫学因果关系虽然在结论上采用盖然性的标准,但是在内在原因的分析上,可以依据数学的优势将各种原因对导致最终结果的贡献值显示,其摒弃了传统的语言叙述的修辞方式,而是用数据和概率值进行表述,可以给法官断案提供直观感受,在智慧法庭的建设浪潮下,也能够和人工智能审判系统进行无缝衔接。(3)现阶段依据疫学因果关系说已经在司法适用的实践中对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做出判决,日本和德国也有相关的判例(2)日本利用疫学因果关系说判断因果关系的案例主要有熊本水俣病污染案、新泻水俣病污染案、四日市大气污染案、福山骨痛病案,德国的典型案例是擦里刀米德案。,我国的案例集中在公害案的范畴,典型的有骆某某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3)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 0138 号案。,其审判参照疫学因果关系说,形成了相应的推断机制,包括被控诉方可以提供证据对疫学因果关系总结出的规律进行反驳等,使得在风险社会环境下采用疫学因果关系可以有效地缓解风险对环境领域造成的威胁。

(二)疫学因果关系说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司法适用

风险社会中风险的因素所集中的另一个领域就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贝克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这种风险在大多数时候都被认为是科技进步的“正当性福利”而被忽视。在科技进步本身并不能够解释其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科技的“潜在的副作用”便浮出水面,这种进步带来的副作用使得传统的因果关系解释理论在此失灵,而其潜在风险则会反馈其制造者,导致初始进步目的的偏离,同时导致双重因果关系的产生,这给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的因果关系的归责制造了新的障碍。

疫学因果关系说在这一领域被提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举证困难的问题,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被认定为公害犯,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可以较快地完成归责,并且降低归责的成本,兼顾科学性和合理性[24]。(2)风险社会中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并非蓄意为之,而是由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导致的科技进步带来的潜在风险,由于副作用的隐藏过深,导致对其的探寻较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实现,而疫学因果关系可以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潜在的因果关系,甚至能进行“反向追溯”。(3)疫学因果关系说注重的归纳环节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环节高度近似,两者之间具有契合性,疫学因果关系说的前身就是病理学中所总结的因果关系说,因此食品药品安全的因果关系归责的过程便可以采取“描述性研究提出假设—分析性研究检验假设(一般先对照研究,后队列研究)—实验验证—病因推导”的模式[25],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可以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因果关系贡献概率的考察,并且采用同样的思维模式,保障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求[26]。

(三)疫学因果关系说在网络空间领域的司法适用

风险社会的理论产生建立在对科技发展的忧虑的前提下,而当下社会科技发展的原动力就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这样一个“当下的时代构成了一个新奇的历史阶段和一种崭新的社会文化形式,需要用新的概念和理论去阐述”的社会中[27],对网络技术提供的进步在欣然接受的同时,也要防范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面临着对刑事司法体系的全新挑战。除此以外,由于网络空间的本质仍旧是“1-0”的二进制空间组成,所以作为其组成背景的数理运算依旧需要概率进行总结,在网络空间构成的全新风险社会里,刑事司法体系所采用的因果关系归责体系会被重构,以应对新形势。

疫学因果关系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除了具有相应的优势之外,也需要对未知空间的特性做出一定的修正。对其适用的优势方面,主要包括:(1)疫学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基础和网络空间的构建基础都是数理统计,在拥有相同的基础背景下,因果关系的归纳总结在网络空间领域变得更加的数字化,这固然忽略了语言叙述的逻辑性,但是对网络空间犯罪因果关系的阐述却更加直观,防止思维模式的兼容出现相斥。(2)疫学因果关系说在这里的司法适用也能够以概率统计的方式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因素趋势进行展示,网络空间所推出的前瞻化预测可以依赖疫学因果关系对可能构成后续后果的因素进行提前预防,这使得疫学因果关系说本身更进一步,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被挖掘,而疫学因果关系说司法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在网络空间中的价值则进一步凸显。

但是值得警醒的是,即使看似疫学因果关系说和网络空间高度耦合,但是在司法适用时依旧有注意的要点:(1)对于疫学因果关系说所采用的概率统计的方式,在网络空间司法适用时要避免受到算法偏见的影响,即采用数理统计的算法和模型不同,导致对数据处理形成的思维惯性,引发数据处理和分析的失实,出现概率分析上的误差,在大数据背景下,海量的数据所代表的“信息爆炸的风险”会给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带来挑战。(2)疫学因果关系说在网络空间风险中的司法适用要避免对数字概率的刻意机械追求,导致对背后的运算原理的忽视,如果单纯从概率的角度对网络空间犯罪因果关系进行追责,忽视对网络空间背后赖以支撑的运算原理进行检视,将会忽略某些重要诱因,导致因果关系归纳结果的不全面,即使判定了因果关系也会有失公平。

四、风险社会视域下疫学因果关系说的完善

疫学因果关系说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在当时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建立在工业社会的基础上,但是在风险社会中,大数据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爆炸”同样会导致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失灵,需要在风险视域下进行不断完善。

(一)借助大数据完善疫学因果关系的数理统计分析

休谟主义定律观(4)休谟主义定律观强调“定律即规则”,要求成立的规则能够以定理的身份出现在每一个真演绎系统中,并且简单性、有力性、符合性三者平衡。强调还原式因果观(5)还原式因果观要求将因果关系的各部分分解之后进行还原分析,然后把各个分析结果组合起来,得出对因果关系的整体认知,在疫学因果关系说中,就是将各个因素的概率进行单独分析,再从整体上得出结论。,认为频率是理解概率的重要进路[28],转化到疫学因果关系说中,其对因果关系的判定依赖数值发生的概率,进而推导致其需要对数据的频率进行分析,在这一背景下对数据的大量需求构成了疫学因果关系稳定的基础,即使是在面对风险社会的肆意变化的风险时,依旧不能逃脱概率和频率的价值框架。疫学因果关系说的进一步完善正好可以借助大数据时代的东风,利用数据对构成各个因素的概率进行分析,样本选取的越多,则得出的结论便越可靠,数据的增多会促使疫学因果关系中的个因频率趋于稳定,从而保障因果关系确认的科学性。除此以外,大数据时代分析技术的革新也给疫学因果关系说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持,可以利用技术分析手段作为支撑,排除疫学因果关系判断过程中偶然因素和无关因素的干扰,甚至能够参考其他类似案例的概率值分布,从而确保疫学因果关系说的准确性。

(二)借助人工智能技术降低疫学因果关系说的工作量

不同于其他因果关系说对事实的极端重视,疫学因果关系说采用的是依据概率来对事实发生频率的分布进行呈现,用高概率所代表的盖然性来完成对因果关系的内在证成。但是疫学因果关系说在统计概率时必然会面临的样本分析的工作量过大的问题,在病理学统计中,对样本的选取动辄以万计,给分析工作造成巨大的成本沉没。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则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局面,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在于机器学习,机器学习是指人工智能系统根据自身所拥有的计算学习系统,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根据自身经验不断改进自身运行体系的一个过程,借以优化计算机程序的性能标准。机器学习能够应对复杂数据的处理,并且保证数据处理的准确性,从而解放疫学因果关系归责者的双手。在面对重复复杂的数据处理过程中,倾向于采用工程学算法(6)工程学算法是现阶段较为主流的人工智能算法,将编程技术和大数据处理经验相结合,工程学算法依赖详细的程序逻辑,主要适用于早期的人工智能系统,这种算法的特点之一是运算程序的单向性,其运行系统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运算,并不具有自我学习和自我反馈的特征。进行分析,一方面工程学算法的适用较早,算法系统比较稳定,不容易出现数据分析上的纰漏;另一方面,采用工程学算法,利用其算法程序的单向性,可以避免被上文所述的算法偏见所挟持,在疫学因果关系说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不容易产生结果的偏离。

五、余论

对疫学因果关系说的提倡,本文并非支持将疫学因果关系说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正如台湾学者黄荣坚教授所言,“作为确立因果关系之基础的统计上的强度要求,是用来支持‘非P则非Q’问题的关键性问题,而这一问题在诸多因果关系领域并没有答案”[29]。在对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司法适用仍存在尚多争议的时候,贸然提倡疫学因果关系说似乎尚欠火候;但是在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下,对风险社会中出现的刑法规则问题采用疫学因果关系说则并不突兀。风险社会所带来的风险本身就集中在公害犯罪的领域,在风险社会的视域下适用疫学因果关系说不仅不会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失衡,反而可以弥补对科技发展所带来未知性的不足,给风险的因果关系提供一个合理的判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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