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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中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上)

2019-01-13唐春秀

魅力中国 2019年9期
关键词:高某监护人使用者

唐春秀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共享式”服务中互联网+交通工具的共享服务被广泛运用。共享单车服务就是其典型。早在1965年的阿姆斯特丹举行“白色自行车计划”。[1]一些人将白色自行车停放着公共场所,用以人们免费使用,此乃世界公共自行车系统的起源。符合绿色经济的概念并有效满足了用户出行需求。“共享单车”通过app连接自行车和人及通过线下提供自行车服务,并且基于“分享经济”理论而运营的一种商业模式。[2]符合绿色经济的概念并有效满足了用户出行需求。公用自行车一定程度上极大地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由于自身具有的“硬伤”,公用自行车在实际运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3]据统计得知,至2017年以来,因骑共享单车发生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多达18起,其中超过一半的骑行者为未成年人,其中6人不满12周岁。[4]共享单车的问题一方面是社会层面问题,主要是国民素养、道德水平以及接受新事物能力差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法律问题,共享单车是新型共享服务,亟需有效的法律或者规则来制约平衡新型服务的发展。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1岁的高某与其小伙伴将未锁好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高某与大型客车相撞,被该大型客车的前侧车底碾轧,而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7年7月,高某家属起诉ofo所属的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至静安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共计866万元、要求静安法院判令ofo公司迅速收回所有的机械密码锁具及要求更换为使用完毕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在2017年9月庭审中,[5]ofo公司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监护人安全教育缺失且对孩子的偷骑单车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使用者关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系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高某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公司在本案事故中即无故意又无过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2018年3月,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支付高某家属交强险赔付款11万余元、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44万余元,共计55万余元。

二、问题研讨

(一)共享服务使用者的法律问题

1.12岁以下的责任主体骑行共享单车系违法行为

12周岁以下责任主体骑行共享单车后违反交通规则扰乱交通秩序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例常见。根据我国《道交法》之规定,年满12周岁以上才可以骑行自行车。共享单车是为成人设计的,而对于身体还没有发育成熟的未满12岁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较小,在发生紧急情况的时候很容易造成意外事故。此外,因为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对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规定和常识通常不太了解,所以造成自身的权益受损的同时还会伤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共享单车使用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目前共享单车的使用前提是通过APP注册以后完成认证,如果未满12周岁的儿童可以使用单车,多数情况是监护人或者家人帮助其完成解锁过程,有些家长让孩子使用共享单车是为了学习自行车骑行,也有些家长在帮助其解锁之后放任儿童自己骑行,这些行为都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民法通则对监护人责任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共享服务车企的法律定位及责任

1.共享单车车企及用户的法律关系分析

共享单车模式以“绿色环保,共享经济”为核心,通过建立“互联网+”的模式,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单车租赁服务。从提供服务的形式上看,用户下载相关APP,注册并交付押金后,扫码用车并支付租赁费用。从而使使用者与共享单车车企之间的构成租赁关系。[6]2017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共享单车的性质为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是车企提供的分时租赁业务。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据该法条,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平台签订的协议为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看出,共享单车的每一次付费使用都是一个民事合同的签订,根据合同的性质,这种支付使用行为所订立的是一种不定期租赁合同。

2.共享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1)属性定位

就自行车来说,将已有的多余的自行车整合起来,通过共享平台出租给需要的人使用,此为共享经济。[7]其中车企所遵循的运营基本模式是,车企投入资本并供给共享单车,群众租用共享单车并交付租金及押金,车企从用户方提供的租金中来获取回报、利润。这是一种通过线上app连接自行车和人以及线下提供自行车使用服务,主要是源于“分享经济”的理论而运营的商业模式,重点在“线上”和“线下”两个基本点点。

(2)功能定位

共享单车车企因为提供了方便、快捷、低碳的交通出行方式,所以促进了交通结构优化。在比较短的交通路途中,出行者自愿选择使用共享单车,其费用不仅低于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而且不受拥堵影响,效率更高。[8]共享单车的推行解决了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出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该举动不仅提升了选择绿色出行的吸引力,而且也减少了道路拥挤情况。出租车和网约车短途订单量减少,公园周边自行车租赁生意也在减少。公交车的售票员反映,坐公交车的短途旅客数量也有一定量的减少。[9]

3.共享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车企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同时,应当提供的完好无缺的单车,若单车租赁平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完好的单车,而提供不合格、车锁瑕疵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共享单车租赁平台系违约行为。[10]受害者可依法追究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使用者因骑行缺陷单车遭受人身损害,其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犯,可依法追究运营公司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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