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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现状及改善措施

2019-01-08何万里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刑诉法有罪

李 沙 何万里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8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与含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成名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到:“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这也是在法律的发展历史上第一次提到此原则的人。法国的《人权宣言》中第九条规定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另外还有一些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没有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该原则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被认同,后来社会主义国家也慢慢的认可,在前南斯拉夫的刑诉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律界基本对该条持的理解是,审判机关若没有判决一个人有罪,那么其只能是涉嫌犯罪,最终构不构成犯罪目前还处于一种没有办法确定的状态之中,故其应该被推定为无罪。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证据、事实等无法确定其是否犯罪的前提下,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辩护实践中的运用

根据诉讼法律实践,辩护律师应当结合不同的情况,在确认指控被告人有罪方面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时,应当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提出辩护观点。

1.仅有被告人的单独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时的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如果仅仅只有被告人的独自供述,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对其处以刑罚;但若没有了被告人的独自供述,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效果,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供述自身不能证明其本身构罪,因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有罪,极有可能犯下冤假错案。另外也会得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荒谬结论。

2.被告人不供述,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的无罪辩护

刑诉法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案件的最终判决都要特别重视证据,还要重视调查和研究,不能仅仅只是相信口供。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说明是要达到以下标准:第一,认定构成犯罪的每个证据都必须经过证明且属实;第二,每一个证据都必须和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第三,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事实;第四,在总体上所有证据对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定无疑的,并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

3.非法取得控诉证据时的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从正反两面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作了规定,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必须依法来搜集证据,若某证据的取得方式是违法的则不得作为定罪根据。笔者认为,无论是侦查、检察还是审判机关依法办案,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相当于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办案。对于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笔者认为一律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使用,因为他从源头上就已经违背了法律的合法性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的运用

1.审判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的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也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所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审判机关对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对一个人认定不构成犯罪也是审判机关享有的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案件的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公安机关将一个案子移送给检察院后,该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这时,检察院就应该对案件从实体与程序上进行核实,主要是从实体上的证据入手,经过审查认定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当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分两种情况解决:第一,当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另行补充案件事实与证据;第二,通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后仍然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或仍不能确定的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检察院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二种情况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适用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实施的,恰到好处的适用了无罪推定原则,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3.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对终结案件的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假如证据不足就不能将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也就意味着不能启动下一个程序。由于不能启动和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其实质上是适用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是这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根本不存在一个犯罪事实,也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不存在犯罪事实”应是指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不存在一个犯罪事实或者至少犯罪事实不是这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不应该包括缺少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是需要继续追查或者补充证据的。

总而言之,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刑事诉讼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进步,它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权利的保护,也符合我国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法律价值追求。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及改善措施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是,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审判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前,都不能确定其有罪,就算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有些学者就认为我国刑诉法已经采用了外国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这种认识并不正确。首先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其并没有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而是进行了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色。例如,根据新刑诉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70条之规定,涉嫌犯罪的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在审判时必须回答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讯问,与美国相比就是其不享有沉默的权利。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内容有:第一,审判机关享有依法独立的对被告人的定罪权;第二,在审判机关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该是无罪的。该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和关键内容。即使确定是实施了犯罪的人,就算其犯罪事实已经相当清楚,证据也足够充分,但是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且判处罪行,从法律上来说都不能确定其有罪,不能将其当作有罪的人对待,这也是刑法和刑诉法树立法律权威性的内在要求。

(二)适用无罪推定制度的改善措施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在学习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我国的宪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其远远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如果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宪法中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公民对它的重视程度,同时这也是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趋势的客观需求。

2.建立沉默权制度

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被追诉的人不负有向追诉自己一方或审判机关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的义务,追诉一方也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于被追诉人人格尊严的方法来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提供任何证据。

(2)被告人享有拒绝回答追诉官员讯问的权利,在讯问过程中有权始终保持沉默,且司法机关(指检察院、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告人时刻享有这一权利,并且不能因为被告人行使了这一权利就作出对他不利的法律结果。

(3)被告人就本案案件事实有权作出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出于真实意愿作出的陈述,法院不能将被告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因外部压力的强迫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借鉴美国法中允许被追诉的人享有沉默权,不能强迫其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从而与“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本质相适应,这也符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要求。

3.完善无罪推定制度

完善适用无罪推定制度的前提是,司法机关在遇到疑难或无证据证明的案件时,要有勇于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勇气。在实行中国的司法环境实践中,司法机关长期形成了疑罪从有的做法,其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对犯罪要严厉打击的意志,宁枉不纵。刑诉法规定的最终定罪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但其他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有罪或无罪仅仅是具有阶段性认定的权力,而法院具有一个最终的认定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不能确定有罪或无罪时,司法机关应当要有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担当和勇气,即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当然结果处理案件,对于疑罪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做出无罪判决。

但是在鼓励司法机关勇于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时,还要防止对此原则的滥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表现。审判机关最终作出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是终局的,所以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他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该原则的确立是维持社会秩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能为中国的司法进程作出重要的贡献。

4.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

(1)要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首先要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刻历史意义,以逐渐扭转传统的有罪推定思想。着实推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改革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依法推进实行法院统一审判审理原则,同时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与个人素质,提高准入门槛,自然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增加其判决勇气,真正实现实体与程序的并重。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注重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只有执法人员从思想上坚持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坚定推进并实施,就可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2)应该加强对社会有关无罪推定思想的宣传力度,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只有公民普遍具有无罪推定的理念,无罪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制度土壤中才能更好的生长和发展,公民也可以起到促进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及监督作用,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概而言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提升我国辩护制度的诉讼地位。无论是从诉讼还是实体上来说,该原则对于进一步合理划分责任分配和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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