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外社区康复服务状况及对我国社区康复发展的思考

2018-12-29

残疾人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残疾人康复社区

徐 帅

康复指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辅助技术等措施,对功能障碍人士进行治疗、训练和辅助,帮助他们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1]。残疾人作为主要康复服务对象,通过个性化康复服务,不仅能够满足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也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生活质量,推动了残疾人社会融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康复服务的内容、水平和覆盖率均在不断提高,但庞大的残疾人群体的康复需求并未得到充分满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亟待满足。在此背景下,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提出了以社区为基础开展残疾人康复的理念,在21世纪该理念得到国际社会的进一步重视。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无一不强调残疾人健康服务和社区康复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社区康复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本研究通过梳理英国、日本、加拿大等社区康复服务较完善国家的发展状况,探讨国内外社区康复研究发展趋势,进而为我国社区康复发展、增进残疾人福祉提供支持。

1.社区康复的发展历程

1978年《阿拉木图宣言》提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体弱,而是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的总体状态。要想让人民实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需要卫生部门及其他社会经济部门的行动,而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关键和基本途径[2]。在此,社区康复(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CBR)的概念首次被提出。社区康复是针对专业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存在的局限性而提出的一种新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利用社区资源为本社区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新的康复服务方式使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3]。随后,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伤残的预防与康复》,强调加强家庭和社区在残疾人康复服务中的重要性。在这一阶段,社区康复的主要模式为“社区治疗模式”,该模式主要针对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利用社区资源和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向社区中的社工、残疾人及其亲友传授基本的康复和训练技术。

1994年,WH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发表了《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的联合意见书》,意见书中将社区康复定义为社区发展计划中的一项康复策略,目的是使所有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此时,社区康复不再仅仅局限于传授基本的康复和训练技术,开始逐渐从社会角度关注残疾和康复问题。社区康复模式由“社区治疗模式”转变为“医疗—社会”模式。

然而,随着康复项目不断增长、康复服务内容增加,残疾人在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的过程中,其社会生活的融入程度仍然不高。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讨论制定的《社区康复2004联合意见书》进一步将社区康复提高到残疾人整体发展战略的高度,认为社区康复是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模式,是为促进残疾人康复、增进机会均等、减少贫困和增进社会包融的社区整体发展战略。这使得社区康复从最初的“社区治疗”模式转变为确保残疾人能够长久地参与发展过程和决策的“包融性发展”的策略。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颁布为社区康复提供了政策框架,《社区康复指南》(2010)为社区康复提供了行动框架。目前,社区康复涵盖了残疾人康复与发展的各个领域(见图1),具体包括健康、教育、谋生、社会、赋能五大领域,各领域间相互影响,共同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4]。

2.发达国家的社区康复服务

现代社区康复模式关注残疾人功能状态,以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为主要目标,融合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的配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欧美国家经过长期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拥有了较为完备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社会工作体系,其中,英国、加拿大是高福利国家,社会工作体系较为完善。在亚洲国家中,日本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且其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在世界各国中一直名列前茅,因此,本研究选取英国、日本、加拿大三个国家,分析其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总结其优秀经验,为我国社区康复的发展提供支持。

图1 社区康复结构图[3]

2.1 社区康复服务理念

“大康复”理念是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康复服务的主要理念,即残疾人康复不仅仅是身体功能的康复,更需要“社会功能”的康复。

2.1.1 英国

英国作为“高福利”国家,针对残疾人的社区康复服务早在上世纪50年代起就已经以“社区照顾”的形式出现了。社区照顾服务体系由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照顾人员构成,其理念是在尊重人权、倡导人道主义文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即尊重受助者,为受助者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5]。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英国残疾人在教育、就业、医疗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的保障。在康复领域,仍以人本理念为基础,关注并改善残疾人功能状态,使其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中[6]。

2.1.2 日本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国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提高社会福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在日本,社区康复被定义为“残疾人、老年人及其家属在已经生活习惯的场所,通过医疗、保健、福利以及各种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组织、设施进行康复和协作,保障其和周围的人能够共同愉快地生活的活动”。

2.1.3 加拿大

加拿大倡导互助、自由、民主、平等、权利、责任、公共目标等理念,在这种社会价值观的指导下,加拿大社区康复在重视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同样重视独立生活能力,除了提供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心理健康服务之外,还为残疾人提供物质支援、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综合服务等。

2.2 社区康复服务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与医疗卫生体系

2.2.1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并且拥有全球最大的卫生服务体系——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英国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服务制度,它们涉及国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国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面,最初英国国民卫生系统包括全科医生服务、社区护理、当地诊所和心理健康服务。2013年4月,《健康与社会保障法案》正式生效,国民保健服务部门对NHS进行了重组,取消了NHS的初级保健信托和卫生部门,并将医疗保健资金转移至“临床调试组”,成立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门,对成人社会护理进行管理和服务。临床调试组由全科医生、注册护士和二级保健医生组成,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公民提供医院护理、康复护理、紧急护理和社区卫生服务。

表1 英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7]

2.2.2 日本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制度以及针对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8]。它在借鉴欧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如法律保障制度完善、覆盖面广,可依据不同阶段的社会背景灵活调整,重视民间组织和家庭的作用等。在医疗卫生体系方面,主要由医疗系统和保健系统构成,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三个层面。国家层面主要负责制定和推行卫生保健计划;地方政府通过独立设置的卫生主管部门将“卫生保健”和“福祉”联系起来;市町村是最基础单位,负责当地医疗卫生保健工作[9]。在治疗与康复方面,大型的国家公立医院和中等以下规模的私立医院、诊所为国民提供服务,各级医院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国民可以选择初级医疗系统或直接进入医院急诊科获得需要的服务。医疗康复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财政,通过国家下拨经费、各级财政分类负担的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有康复需求的国民。作为有大量康复需求的特殊群体,残疾人享受着地方政府特别制定的残疾人康复计划和预算。同时,日本法律要求公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惠及全体国民。个人医疗服务的支付由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提供,政府支付不低于70%的医疗费。此外,日本政府通过《身体障碍者福祉法》《精神薄弱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保障残疾人的权利[10]。

2.2.3 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为其公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建立了完善、可靠的社会安全网络,以使公民可以在其需要的时候得到社会援助,享受社会资源。该网络包含了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医疗服务政策、其他社会服务等,残疾人的相关政策也在其中。政策由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如家庭、商业组织等)来共同执行[11-12]。在医疗服务层面,加拿大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13个省级和地区性公共医疗保健系统对国民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加拿大的医疗保障体系由公共医疗保健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私人商业医疗保险组成,其中,公共医疗保健制度占主导地位。公共医疗保健制度由省级部门提供和管理,省卫生部门向每个报名参加医疗保障计划的人颁发医疗健康卡,使其享受到除了心理健康和家庭护理之外所有的基本护理,保证人人都能获得相同的医疗水平[13]。医疗保险是加拿大政府最大的医疗计划,各省采取不同的方案制定和管理医疗保险计划。从1977年起,医疗卫生费用由联邦政府资助转变为“既定计划融资”,由各省负责初级保健和医院护理的支出。除了医疗保险,各省还会为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健康法案》中未涉及的健康福利,如处方药物保险等。

2.3 社区康复服务的主要内容

2.3.1 英国

残疾、人口老龄化等问题使得英国逐步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以便能够安置大量疾病恶化和高度依赖社会的患者。在残疾人康复社区的建设中,除了NHS和地方社会服务部门之间相互合作之外,也需要教育和就业部门、家庭福利部和志愿组织合作,使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填补法定康复机构缺失的空白[14]。目前英国康复采取社会模式(Social Model),强调独立生活能力,在国家、中间和社区三个层面形成了急诊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社区康复连续性的康复服务体系。国家层面提供更加专业的住院康复服务;中间层面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社区服务提供专业的人员指导和支持,指导社区康复工作人员更好地进行社区康复工作;社区为整个康复模式最基础的层面,包括了社区康复的基本实践,国家认证的社区医疗机构(如药店、诊所等),康复工作者的招募和培训,康复服务的持续跟踪及对残疾人家属的技术培训等。社区康复涵盖了最广大残疾人群体的康复需求。有资料显示,机构康复人均费用为 100 美元,仅覆盖20%的康复对象,而社区康复服务人均费用仅9美元,却覆盖80%的康复对象。从2004年到2014年,英国的社区护理活动增加了14%[15]。社区康复服务根据残疾人自身具体状况进行调整。相关研究者针对不同功能障碍群体的社区康复内容进行调查,发现社区视力康复的提供方主要有当地政府(61%)和非营利性志愿组织(28%),除此之外,社区视力康复服务的提供方还包含了试点企业、营利性组织、社会关怀等。针对视力障碍人士,社区康复的专业团队以感觉障碍专家(Specialist sensory impairment team)团队(42%)、视力障碍专家团队(35%)为主,以社会护理团队、专业身体和感觉团队、多学科团队等为辅[16]。通过对532位英国专业健康保健人士调查,研究发现社区中风康复服务通常由多学科专业团队(36%)和联合社区康复团队(17%,包含社区康复及针对早期中风出院患者提供家庭康复治疗)[17]提供。在社区康复专业人员的构成上(图2),包含了治疗师、护士、医生、社工等多个领域的专家。

图2 英国社区中风患者康复专业人员构成[17]

2.3.2 日本

日本残疾人康复服务包括医院治疗性康复、社区康复和居家康复在内的完整康复服务体系,居家康复和社区康复在整个体系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每种康复服务又包括不同的康复系统,社区康复服务系统主要包括居家或机构康复、慢性疾病康复、亚急性疾病专门康复以及急性治疗和康复四个部分,同时社会福利、医疗保健贯穿其中[18]。日本社区康复以介护保险制度为中心,以残疾人、慢性疾病康复期的病人、老年人等为主要对象[19]。从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住院人数逐渐减少,医院利用率降低,国家出台措施鼓励社区康复的发展,逐渐实现了从“机构康复”到“社区康复”的转变。2002年开始实施的《精神保健福利法》强调社区对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康复、回归和适应的重要作用,主要由精神保健福利中心、福利服务办公室和精神障碍者居宅生活援助事业提供具体的支持与援助[20]。

日本强调以社区为基础的包融性发展(Community-Based Inclusive Development,CBID),指出要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弱势群体纳入社区发展中。东京墨田区和世田谷区除了福利机构,还有“儿童日托中心”。该中心对有医疗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提供日间护理服务,通过医疗保健与社会福利,打破残疾儿童相对孤立的生活状态,提高其生活质量。在“儿童日托中心”中不仅需要有医疗需求的残疾儿童家属参与,还需要经过培训的家庭医生、儿科护士、物理治疗师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残疾儿童的康复与日间照料。“儿童日托中心”和传统的医疗模式的差别在于,日托中心在康复的基础上注重残疾儿童的社区融入,使每个残疾儿童在正确感知生活的模式中进行实践和发展,逐步成为社会的一员[21]。

2.3.3 加拿大

加拿大中央卫生部门受中央东北健康基金会和南中央健康基金会的支持,提供健康社区服务,包括社区居住支持服务、直接家庭服务计划、家庭和社区护理、心理健康服务、特殊儿童福利津贴、死亡医疗救助等。其中社区居住支持服务可以为个人提供在其社区内独立生活的机会,帮助个人获得克服障碍、增强独立性和改善生活质量所需的支持,服务由该地区的专业保健人员提供;家庭和社区护理主要由社区护士提供包括伤口护理、血液检查、长期护理和家庭支持(与社会工作者合作完成)、评估其他团队成员(如物理治疗及营养师等)的护理工作。残疾儿童可参与卫生当局提供的各种社区支持计划,如《家庭支持计划》《特别援助计划》。对于残疾人的服务分为《直接家庭服务计划》和《社区行为服务计划》[22](见表2)。

表2 加拿大残疾人社区康复相关计划[22]

基于家庭和社区的初级医疗保健在加拿大卫生保健系统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有治疗和康复需求的加拿大公民可以通过家庭医生、专科医生、免预约诊所和社区医疗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家庭医生主要提供疾病预防、保健等基础医疗服务,公民如有需要,可以通过预约公立医院和私立诊所的专科医生转诊,进行疾病检查和治疗。此外,免预约诊所和社区医疗中心可以处理常见疾病与外伤,但社区医疗中心还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服务[23]。以阿尔伯塔省为例,该省建立了以社区为基础的初级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案,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人群快速提供所需的护理和治疗。初级医疗保健网络以有康复服务需求的人群为中心,医生为护理服务领导者,提供包含家庭护理、长期护理、专业护理、紧急护理和社区服务护理。对残疾人而言,初级医疗保健网络不仅提供医疗支持,也关注其收入、生活质量、精神状况。初级保健护士、家庭医生、药剂师、营养师和社会工作者均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23]。以社区为基础的初级医疗保健网络也催生了社区心理健康护士的产生,社区心理健康护士的主要服务对象为社区精神障碍人群,并在新的康复实践和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中起着核心作用。社区心理健康护士在建立社区与医院机构联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建立社区康复服务关系,如在精神障碍人群出院之后通过康复护理更好地融入社区[24]。加拿大社区康复的又一特点是社会工作体制完善,涉及生活、健康、教育、医疗、治安等多个层面。

2.4 小结

综上所述,英国、日本、加拿大社区康复服务存在以下特征。

第一,立法保障残疾人社区康复相关权利。日本专门针对残疾人设立相关法律,以保障残疾人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社区康复。英国、加拿大也围绕残疾人康复、医疗等出台相关政策,为社区康复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立法和政策的出台,使得社区康复的发展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同时,从某种程度上讲,也为社区康复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使残疾人在较高的社会福利下更好地享受医疗、康复等相关服务。

第二,社区康复的内容日趋完善,WHO《社区康复指南》的包融性发展理念不断深入。日本、加拿大的社区康复内容相对完善,融入了包融性发展理念。在对残疾人的康复中,不仅为残疾人及其家人传授基本的康复和训练技术,也关注残疾人的心理健康、能力发展、社会融合等多个层面。与此同时,英国社区康复还对残疾人进行持续跟踪,以保证康复的效果,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

第三,社区康复人员配备完善,专业素养良好。英国、日本、加拿大初级卫生保健系统较为完善,基本满足了国民医疗保健需求。相应的,社区康复人员配备完善,如门诊医生、护理人员、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这些人员职前均做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完善的社区康复人员配置,能够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将包融性发展理念融入社区康复的各个领域。

第四,针对不同需求的个体,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社区康复服务。不同残疾类型、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康复需求也不同,加之人口学因素(性别、年龄等)的影响,使得社区康复服务需要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英国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了全面、专业的团队,为具有不同功能障碍的个体提供具体的康复服务,以满足其康复需求。日本在面临“少子高龄化”的情况下,针对残疾儿童、老年人提供了具体的社区康复服务。加拿大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发展需求的残疾人制定了具体的社区康复服务计划,内容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多个层面。

3.国外社区康复对我国的启示

社区康复自引入我国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社区康复从最初个别试点逐步发展至全国推行,并已纳入残疾人事业各个五年发展计划纲要。我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十二五”发展纲要的提出,使社区康复进入与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融合和规范化实施期[25]。《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社区康复是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使社区康复有了法律保障。目前,“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进一步推动了社区康复的发展。《“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的颁布,一方面使社区康复服务目标更加清晰明确,服务内容更加规范具体,另一方面也标志着我国社区康复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社区康复在不断探索和发展中,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运行机制[25]。该运行机制既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合、协调有效资源,又能从社区康复工作出发,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在研究层面,研究者针对我国社区康复的研究主要包括了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与管理、残疾人社区康复模式研究、残疾人社区康复模式有效性探讨三个内容。

在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与管理研究中,研究者主要围绕社区康复的运行机制、社区康复的服务模式等层面展开。张鸣生(2005)对惠州农村社区康复模式的调查发现,惠州农村社区康复工作形成了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和工作服务网络,三大网络相互支持,互为依托,其模式值得借鉴[26]。傅青兰等人(2014)认为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管理需要提升残疾人社区康复管理理念、制定针对管理决策层面的政策、强化管理实施层面对策[27]。

在残疾人社区康复模式的研究中,研究者从多种角度,探寻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社区康复模式。李莉(2007)从社会保障实施社会化的角度出发,认为残疾人社区康复模式的资源基础、筹资机制、管理协调、服务提供、技术指导以及支付方式是这种模式持续合理发展的关键要点[28]。王峻彦(2018)介绍了社区康复服务新模式,即“二、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站点—家庭”四站式模式,指出此类模式可以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化作用[29]。

在对残疾人社区康复模式有效性探讨方面,研究者所关注的群体主要有残疾儿童、精神障碍人群以及脑卒中患者。鄢慧妤等(2016)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研究指出,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社区精神康复服务方面的经验和技术的多维度康复模式可以帮助精神分裂患者改善精神症状、 恢复社会功能、 减轻家庭负担,逐渐融入社会[30]。王萌等(2016)从个人—环境—活动(PEO)及ICF模式角度,指出了家长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残疾儿童的康复状况,可以通过对家长进行引导,建立学校、社区工作者等与家长的联系,宣传普及社区康复知识等途径调动家长参与社区康复的积极性[31]。林航等(2017)认为个案管理模式、自我管理模式、社区卒中单元管理模式、我国本土化社区康复模式是目前我国脑卒中效果明显的社区康复干预模式,能够帮助脑卒中患者恢复身心健康,回归家庭和社会[32]。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都不能少”的现在,如何能够使残疾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提高,如何能够使残疾人拥有更幸福、更美好的生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残疾康复无疑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社区康复能够尽可能多地使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从而减轻伤痛,恢复功能,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自社区康复引入我国起,发展迅速。众多研究者对社区康复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面临诸如社区康复覆盖率低、康复基础设施不完善、社区康复评价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基于此,结合英国、日本、加拿大社区康复的经验,我国社区康复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进一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的覆盖率,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中国国土面积广,人口基数大,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6.34%[25]。为进一步调查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中国残联2015年开展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调查发现,在康复层面,目前残疾人特别是农村残疾人有着较高的康复需求,但接受过康复服务的人数较少。由此不难看出,我国康复服务,特别是社区康复服务的覆盖率还有待提高,农村及欠发达的偏远地区的社区康复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目前社区发展状况,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针对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康复需求,应有针对性地提供社区康复服务,从而进一步扩大社区康复服务的覆盖率,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

第二,进一步将“包融性发展”贯穿于我国社区康复服务之中,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入。目前我国社区康复的内容主要以医学康复为主,辅以教育、就业、社会福利等内容,社区康复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提高。与WHO《社区康复指南》中以社区为基础的包融性发展相比,我国社区康复从服务内容到体系还存在一定距离。为了更好地实现社区康复中健康、教育、谋生、社会、赋能五个层面的理念,应将《社区康复指南》的理念充分融入残疾工作中,多途径、多角度改善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状况,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第三,以《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为指导,形成科学的社区康复评价体系。康复服务评估是保证社区康复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针对不同残疾类型的残疾人的社区康复指南较为缺乏,康复效果评价方式、内容不充分,康复服务评价体系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康复的整体效果。《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是由世界卫生组织正式颁布的国际功能和残疾分类标准,它为描述个体健康状况和与健康有关的状况提供了统一、标准的语言和框架,并定义了健康的成分和一些与良好健康情况有关的成分(如教育和劳动)[33,34,35]。ICF用“身体功能和结构”,“活动和参与”两个列表来描述健康及健康相关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残疾是健康状况和情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方面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一个或多个方面[36]。因此,建立基于ICF的社区康复方案与评估方案,将ICF理念融入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能够更好地评估社区康复的质量,完善社区康复的内容,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更好地增进残疾人福祉。

第四,进一步加大社区康复的循证研究,为残疾人精准康复提供决策支撑。良好的康复服务不仅需要完善的康复服务体系、专业的康复团队、健全的康复服务评价体系,还需要强大的科研力量去支撑。随着循证医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社区康复的循证研究也逐渐增多。而目前我国社区康复服务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循证决策较为欠缺,因此,在明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基础上,应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探讨行之有效的残疾人康复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康复计划。同时,对所采用康复手段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验证,形成以证据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干预措施并加以推广,促进其政策转化,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决策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撑。

猜你喜欢

残疾人康复社区
社区大作战
3D打印社区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脑卒中患者康复之路
我骄傲
方便残疾人用的橱柜Chopchop
残疾预防康复法制建设滞后
为残疾人筑一个“中国梦”
中医康复学教学方法探讨与实践
补阳还五汤联合康复治疗脑卒中35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