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机制探究
2018-12-27张万青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机制
摘 要 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注意主办检察官的选任、职权、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关系、办案组模式、监督制约等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提出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主办检察官选任、罢免、交流机制,完善考核监督机制和建立书记官制度,以充分发挥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作用。
关键词 主办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机制
作者简介:张万青,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1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对主办检察官作出了规定。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主办检察官的选任
主办检察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额检察官。主办检察官配备数量也要实行员额制,原则上不能超过本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临时组成的办案组,主办检察官由检察长根据检察官的工作阅历、办案水平、综合素能等情况指定。固定设置的办案组,主办检察官由检察长指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依序担任主办检察官。
(二)主办检察官的职权
主办检察官的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除法律明确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案件处理决定,均可由主办检察官独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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