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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管管理监督为主的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研究

2018-12-27贺进森杨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关键词:监督

贺进森 杨博

摘 要 员额制改革之后,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加强了,同样责任也增大了。权力和责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如何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同步健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重,确保检察官公正的行使权力,是值得每位检察干警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检察官 责任 案管 监督

作者简介:贺进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杨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16

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全面部署,2016年检察机关全面开展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通过严格的考试和审查,2016年全国检察系统共遴选出71476名员额检察官。改革后从制度上保障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原则,员额检察官独自办案,改变了传统意义上检察机关办案中的三级审批模式,虽然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弊端,但其对检察官办案过程的监督,对防止瑕疵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本文从员额制改革之后,检察机关内部如何以案管部门监督为主,以检委办、检察长等监督为补充,制定科学合理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高效、务实的考评规则,在保障检察官独立自主办案的前提下加强监督,防止瑕疵案件、错案的出现,为检察事业的转型发展探索科学合理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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