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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节中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思考

2018-12-27张一扬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摘 要 2015年6月8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5〕16号)就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义、原则、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自此显示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进一步推进实施,通过律师的参与,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动员律师积极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的重要途径,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也可以实现与政法机关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提高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关键词 律师 涉法涉诉 信访 矛盾化解

作者简介:张一扬,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06

一、 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内容的明确性

2004年8月,中央召开全国部署涉法上访“五项”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会议,首次公开提出“涉法涉诉信访”。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涉检事项,一类是诉讼监督事项。在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结构中,涉检信访事项较少,一般包括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赔偿决定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诉讼监督信访事项占绝大多数,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绝大部分。

(二)涉法涉诉信访主体的敏感性

进入到检察环节的涉法涉诉信访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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