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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职能定位之探索

2018-12-27刘创业肖叶静徐聪颖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5期

刘创业 肖叶静 徐聪颖

摘 要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以来,到2016年底,全国区域内的6个巡回法庭纷纷挂牌成立,作为司法改革的重头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但在职能发挥、审级定位、未来前景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将从上述角度谈一谈新形势下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 地方化 审级利益 未来法院

作者简介:刘创业,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学;肖叶静,河北农业大学文管学院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徐聪颖,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国际政治本科生,研究方向:比较政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3

一、去“地方化”模式的构建

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巡回法庭的职能基本有三个:一是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缓解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案件压力;三是就地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诉讼。在过去的三年里,以第二巡回法庭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对缓解最高院本部案件压力和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上,职能效果发挥的很好,但对于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效果并不明显。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改革的针对性较弱,难以保障改革效果。虽然巡回法庭进行了合议庭组成方式,法官责任制,法官“反干预”宣告等新制度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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