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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2018-12-21刘君英

现代交际 2018年18期

刘君英

摘要:法的渊源是法表现的形式,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一种形式,从商法的产生基础及发展趋势看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如何正确定位习惯法在商法渊源中的地位就显得极其重要,本文拟从商人法产生的根源、习惯法的由来以及商法本身的特征和价值等角度阐述习惯法作为商法渊源的重要性。

关键词:习惯法 商法 法律渊源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8-0031-03

现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后期,当时欧洲的交易市场所产生的一些交易习惯和惯例,成为之后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自法典化运动以来,对商事习惯的态度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并对这些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的法律进行编撰,实现其立法化,但是由于商事活动的特殊性,习惯仍然对商事纠纷的处理有重要影响。从商事活动的性质看,交易活跃日渐创新,很难事先通过立法对其进行全面的规范,对于新类型的交易纠纷案件,审判机关也经常面临难题的挑战,甚至有时遇到不能用现有法律对其约束,只能求助制定的成文法之外的法律渊源来作为审判依据。因此,在讨论商法的渊源时,应该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文化、习惯和商事审判案例结合起来考虑,将商事习惯上升为成文法,承认其作为商法渊源的地位。

一、习惯与习惯法

习惯是随着人类社会活动发展,基于人的特定需求,经过长期的惯行,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的准则,在《辞海》中对习惯的解释有以下两个,一个是指经过不断的实践,已经可以适应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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