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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侵权中自甘风险的不可替代性探究

2018-12-13段修平

理论观察 2018年7期

段修平

摘 要:体育活动存在激烈对抗性与较高风险性,若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了实际损害,如何进行责任的分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责任的归属依据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来确定,自甘风险作为侵权法理论中的一个抗辩事由,并未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实践中法官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不符合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因此,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探讨自甘风险的存在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自甘风险;受害人过错;公平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7 — 0100 — 04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或者同被告订立协议,明确同意被告对其实施损害行为,或者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有风险,而仍然接受该种行为。①在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上,将自甘风险分为明示的自甘风险和默示的自甘风险,明示的自甘风险即受害人通过协议明确表示同意免除侵害人对自己履行的注意义务;默示的自甘风险是不存在明确的免责协议时,原告能够知道并且认识风险及其程度,自愿接受这种风险可能发生的损害。②默示的自甘风险分为主要的默示自甘风险和次要的默示自甘风险。主要的自甘风险与次要的自甘风险的区别在于两者承担的危险不同。前一种承担的危险是活动本身具有的,行为人通过参加活动暗示承担风险;而后一种承担的危险不是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行为人是否自愿默示承担危险需要通过具体案件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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