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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策略研究

2018-12-05

金融经济 2018年14期
关键词:交易犯罪资金

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投融资、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行业的发展创新,互联网金融用户所面临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如何通过法律规范和监管创新来防控金融犯罪风险成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金融行业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平台、依托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实现第三方支付、投融资以及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从广义上讲,凡是借助电子商务、搜素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的都应统称为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围绕用户的支付、投资、借贷三大基本金融需求展开:一是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指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达成共识,并依托开放的互联网络,以实现网络上货币的支付、转移和结算为目的一种创新型支付模式;二是网络借贷,指借贷双方利用中介机构推出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牵线搭桥并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将资金借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三是众筹融资,指创意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并提出资金要求,向认可其项目的人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收益返还给出资人;四是互联网理财,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购买和管理理财产品,并期望获取高收益的一种互联网投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1.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集中在表现为通过网上制作网站宣传和网下发放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扬数倍于银行利息的高息来骗取民众投资,且在前期多会兑现利息,待吸引更多人投资后选择关门跑路。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网络贷款领域中极为常见,极易产生庞氏骗局,即网络贷款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贷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形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

3.银行卡犯罪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化,使得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绑定银行卡的数量大副提升,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登录移动运营网站,冒充客户开通短信转移功能,进而截取客户手机动态验证码,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用户银行卡上的资金。

4.网络传销犯罪

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网络营销、投资理财等进行虚假包装宣传,吸引用户参与注册会员进行投资,并承诺介绍投资者获取高额回报,通过其发展的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的数量多少作为分级的标准,上线通过发展下线抽取提成和固定分红,形成上下级的金字塔结构的互联网金融传销新模式。

5.网络诈骗

传统的电信诈骗逐渐向互联网投融资平台渗透形成一种新型的诈骗模式,不法分子利用社会公众投资增值的金融需求,设置虚拟的外汇、股票、虚拟货币等互联网投资平台,冒充资深金融人士骗取投资人信任,推荐投资金融平台设置的虚假投资项目,并通过后台随意控制其涨跌,逐渐亏空投资人账户资金,进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6.洗钱犯罪

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重资金轻用途,不法分子便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将赃款转换成虚拟货币,然后通过其他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还有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者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合法收入,已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成因

1.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层次普遍较低,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大部分法律规定为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规章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与惩处力度还有待加强,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目前还未形成体系,相关监管政策和措施也有待完善。

2.行业自律建设滞后

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标准、市场行为规范等问题的完善与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以经营投资理财、融资服务等名义在工商注册后从事准金融活动,而后逐渐演变为经营存贷款业务、吸纳资金自营等类金融业务,严重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的发展根本及金融中介定位。

3.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行业涵盖业务领域广泛,所涉及的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间尚未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且监管部门与与工信部、商务部、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全方位联合监管模式,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极易在新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出现监管真空。

4.风控技术建设薄弱

内部风控技术建设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互联网金融系统一旦遭受黑客攻击、木马病毒入侵、内部人恶意破坏等因素,就会造成平台无法正常开展金融业务,且平台掌握的大量用户个人身份、银行卡等敏感信息极易被泄露,给企业和用户造成巨大的危害。

5.征信审核能力有限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未与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连接,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评价主要依靠用户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征信记录,导致借款人通过虚构交易刷高信用额度、银行流水信息、财产评估报告等方式骗取借款,可能引发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

6.信息披露不充分

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故意隐瞒实际经营者,并且以借款人的身份向投资者招标以募集资金,对借贷交易记录只是通过内部服务器等媒介进行保存,对投资人只披露部分借贷交易记录和资金实际用途等信息,在面临司法机关查处、资金链濒临断裂时将交易记录快速删除,给侦查破案和追赃挽损造成阻碍。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策略

(一)完善法律监管规范

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首在监管立法。一是梳理互联网金融的现行法律规范不适应之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系统化的修订和新增立法,完善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范,着力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以及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明确行业在投资风险提示、企业信息披露、理财产品宣传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二是针对可能出现经济犯罪的互联网金融分支领域,迅速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及操作细则,结合其业务特点制定行业防控经济犯罪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应明确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调查等内容,把互联网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的法治轨道。

(二)注重行业自律建设

行业自律是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第一道屏障,相比于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在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具有效率更高、认同感更强的优势。一是行业自律组织要配合监管部门共同推进自律体系及制度建设,通过制定统一的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强化整个行业对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洗钱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二是行业自律组织还应加强与社会媒体的协调沟通,多维度地宣传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与手段,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意识,共同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增进监管部门协作

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需要畅通监管协调机制。一是要增进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与金融行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努力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二是要加强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协作,互通重大信息、实时监测预警、制定风险防控预案,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三是要促进金融行业与司法机关的可疑信息通报,大力提升司法机关针对经济犯罪的侦查打击和处置能力,形成全社会合力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推进实名制信息审核

实名制准入登记是防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关键。一是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注册信息、业务范畴的严格审核,对投资人披露借款人真实身份、借贷交易记录和资金实际用途等信息;二是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用户真实身份识别制度,合理设计实名认证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平台各参与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重点关注并严格审核风险较高用户或账户,发现可疑交易或违规操作时,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

(五)优化征信体系建设

优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一是监管部门要联合企业加强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物流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的整合,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真实充分,避免因交易风险或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诈骗行为;二是建立适合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级标准,降低平台用户信用采集成本,打通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大信息共享。

(六)加强行业内部监测

自身风险管理和内部信息安全技术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一是平台方应积极与监管部门进行技术交流,根据不同经济犯罪类型及手段的资金交易特征,共同研发利用历史可疑交易记录作为蓝本的交易监测系统,重点监控、严格审核风险较高账户;二是将公安部公布的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纳入平台系统黑名单,采取措施对相关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平台的大笔可疑交易进行重点核查,确认为可疑交易的立即上报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对其资金去向进行落地追踪;三是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保障用户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按照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在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时能够完整还原其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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